對依法查獲的毒品
Ⅰ 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什麼措施
1、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1)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原植物。我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
(2)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准。
(3)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鏟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4)抗拒鏟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鏟除毒品的行為,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為,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鏟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
(5)採用暴力抗拒鏟除的行為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鏟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並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並罰。
(1)對依法查獲的毒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另外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3、抗拒鏟除的。
Ⅱ 對毒品違法犯罪中的哪些物品應當予以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八條: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專具,毒品違法犯罪的屬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2)對依法查獲的毒品擴展閱讀: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