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法
A. 食品衛生安全法里好像有一個10倍賠償的是哪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1)食品衛生安全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
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並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B. 什麼是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九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食品檢驗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C. 新《食品衛生安全法》96條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對於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主要有:
1、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
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如果食品生產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食品生產者生產了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
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給消費
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都要對受害者給予侵權賠償,承擔嚴格的侵權賠償責任,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要確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賠償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規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
責任,可以督促他們在生產活動中嚴把質量關,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出廠、不進入流通領域,從而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產
生。同時,通過規定生產者的嚴格責任,也可以鼓勵廣大消費者勇於維權。在通常的情況下,證明生產者主觀上有過錯是比較困難的,而通過確立無過錯的嚴格責
任,可以使消費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生產者守法生產。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費用。
(2)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這里需要指
出三點:一是,因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食品
生產者的責任,食品銷售者賠償的,食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食品銷售者的責任,食品生產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有權向食品銷售者追償。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造成損害要求
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
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
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聲譽,是其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之本,是企業的核心利益。如果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受
到損害,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必須要依法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對於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
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給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3、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承擔著對食品進行檢驗,從而確定該項食品是否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能生產、經營該食品的重要任務。所以食品檢驗應當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
告。如果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把本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說成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把本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說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准,從而給相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一款是關於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
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
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
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採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我國一直以來採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採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改變了
這一做法。這部法律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
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第一次採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7年出台的勞動合同法,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於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
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此次在食品安全法中,再次對懲罰性的賠償制度作出規定,目的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補償他們在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
1、本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里包含兩個關鍵點:
一是違法主體。本條規定的違法主體是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其中,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者和提供餐飲服務環節的經營者。
二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例如,生產者生產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經營者從非正規渠道
采購食品,明知供貨者是無任何證照的黑加工點,生產的食品是劣質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卻仍然采購進貨,導致黑加工點生產的劣質食品得以進入流通
領域等。對於食品經營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如去年發生的問題奶粉事件,眾多的食品經營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營
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沒有過錯的,則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本款規定的法律責任是: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首先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
費、護理費、誤工損失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其次,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
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例如,消費者購買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粉,支付的價款是100元,那麼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向生產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即為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
D.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有8個行政法規,57條部門規章.
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後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路,把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重點產品,是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以及進出口商品;重點單位,是指蔬菜生產基地,規模畜禽、水產品養殖場,肉聯廠、屠宰場,飼料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生鮮產品超市、小食雜店、小型餐館,以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區域,是指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比較集中的區域,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以及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葯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黴素」等禁用、限用葯物殘留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葯獸葯、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到今年年底,全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准化示範區(場)使用違禁農葯獸葯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葯獸葯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葯。(農業部門牽頭)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准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准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葯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到今年年底,縣城以上城市的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台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築工地、農家樂旅遊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到今年底,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衛生部門牽頭)
(五)葯品質量安全整治。全面開展葯品批准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葯品監管和特殊葯品監控;嚴格葯品經營企業准入管理,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後監督檢查,禁止葯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台,嚴厲打擊掛靠經營、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葯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虛假違法葯品廣告,建立違法廣告的公告、市場退出、信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進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真實性核查,加強對高風險產品和質量可疑產品的質量監督抽驗。到今年底,完成葯品注冊現場核查專項工作;建成特殊葯品監控信息網路;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葯品問題;禁止並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證明療效的葯品廣告。
E.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國,國家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此基礎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新安法修訂呈現很多的亮點:
1、突出「嚴」字,讓制度「帶電長牙」
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來104條,現在足足增加了50條,變成154條。主要從八個方面強化了制度構建。第一,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葯監部門統一監管。第二,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第三,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礎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第四,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明確規定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注冊制度。第六,加強對農葯的管理,禁止劇毒農葯用於果蔬茶葉,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葯。第七,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第八,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2、突出「罰」字,新增行拘處罰,最高罰貨值30倍
第一,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果構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新法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也要進行處罰。
第五,強化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顯著標示,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情況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消費者在法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3、突出「管」字,讓監管亮出「利齒」
第一,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二,完善復檢制度,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復檢。
第三,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准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第四,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增設責任約談制度,食品生產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消除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未及時消除地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4、突出「治」字,讓社會共治護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僅需要依靠監管部門的執法。更需要社會各界的一致關注,協同共管。」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體現出了全社會協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強調經營者和行政部門的責任、職權,也非常重視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乃至消費者個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此外,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同時,新法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5、「食品添加劑」不允許隨便生產
談到食品添加劑,很多消費者基本的認識就是「飄香劑」、「一滴香」、「牛肉膏」等違法違規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劑,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可以說,沒有食品添加劑,就沒有現代食品工業。正確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劑,並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也更有利於食品的存儲和加工。而當前,讓普通民眾較為擔心的問題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違法使用工業原料、化工用品進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劑時,超量添加。這些行為,都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中,明確提出要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當前來看,我國只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設立了許可制度,沒有為食品添加劑生產設立專門的許可制度,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目前生產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既有按照標准生產的合法企業,也有一些企業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關標准生產,市場上的食品添加劑也良莠不齊,因此新法從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環節進行控制。
6、網上食品交易更加規范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中,明確指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目前,打開一些團購網站、微信朋友圈,裡面銷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細心的消費者或許會關注到,其中一些商家並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館多是在居民家裡,基本上都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如何才能確保在網上購買食品、餐飲消費時,確保飲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網上交易並未有所涉及。發生糾紛時,由於責任主體確定困難,多數參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條例來處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了明確的說法。它強調了第三方平台的責任,不僅要審查許可證,對違法商戶還要及時制止、報告、停止服務,這會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強審核。第三方平台主動監管是個途徑,消費者的舉報也是個途徑,消費者向第三方平台舉報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並有確切證據,也應該視為第三方平台已經「發現」,第三方平台應該進行調查,並承擔起法律規定的義務。
新法實施後,網購各方的法律責任將更明確,消費者維權難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尷尬。比如,今後消費者網購的食品有問題,在無法找到經營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賠償,不但可以要求賠償食品本身的價錢,還可以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等費用。
7、加大對保健食品監管力度,要求標簽要寫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指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長期以來,在保健食品銷售市場上,一些誇大宣傳,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並不少見。個別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費者專業知識欠缺,又極度關注身體健康的心理,大肆售賣保健食品,甚至有人聲稱保健食品具有「療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也需要注冊或備案,也要求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但並沒有要求載明「含量」,所以出現了一隻甲魚生產幾噸「龜鱉營養液」,一克蟲草生產幾噸「蟲草粉」的保健食品,這實際上也是欺騙消費者。針對此類現象,食品安全法修訂中給予了及時關注。現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標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這一條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說明書、標簽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對於一些不具備足夠知識的消費者,也能防止他們被欺騙。
8、嬰幼兒奶粉實行與葯品等同的管理制度
面對公眾所關心的國內嬰幼兒食品安全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嬰幼兒配方乳粉 「備案」變成「注冊」,一字之差表明嚴管決心。在新法出台之前,針對嬰幼兒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資料簡單作個備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台後,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到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由備案變成注冊,一字之差,表明相關執法部門嚴格管理嬰幼兒乳製品的決心。
9、果蔬茶葯,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葯
在農葯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此項規定為劇毒、高毒農葯使用加了一道「緊箍咒」
當前,如何解決農殘超標的問題,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費者最關心的事。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產中禁止使用劇毒農葯,無疑為其添加了一道「緊箍咒」,同時,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葯嚴厲監管的決心。
不過,單靠立法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葯並不能徹底地解決問題,解決農殘超標還得從源頭抓起,真正落實劇毒、高毒農葯購買實名化、全流程追溯。
10、轉基因產品應按規定標示
目前,轉基因食品存在著標識字體小,消費者難以辨識、極易混淆的情況,有些廠家生產轉基因食品還故意不標識。針對轉基因食品標注規范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若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顯著標示,相關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F. 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以下稱食品相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
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
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嚴經營活動,對社
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邵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
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館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
件應地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
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
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
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
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
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
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
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雷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
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
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
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
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
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
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
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
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
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
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
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
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
可靠。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強制性標准。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
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
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
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准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
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
國家標准。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
全標准、食品衛牛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
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
組成。
G. 新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葯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H.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什麼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I. 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葯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衛生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准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准、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准,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准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葯、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對執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並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准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第二十二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其衛生標准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於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假。
第二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用於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產者必須按照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需要索證的范圍和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准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
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葯、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
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准進行檢驗,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
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
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
(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三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本法規定的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其他機關,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接觸食品的塗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採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
第五十五條
出口食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衛生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