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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控制

發布時間: 2021-01-05 17:21:57

1. 如何既保護警察依法履職又防止權力濫用

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暴力抗法襲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犧牲、44名民警重傷。2014年,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是當前襲警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這個條款的適用要特別注意前提條件,一個前提條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襲警的,這與其他方式有所區別。暴力方式危害大,對人民警察的傷害也大,而威脅的方式相對來說較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說,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被暴力襲擊了,是不能夠被列入暴力襲警范圍的。

對此,趙秉志解釋說,警察是一個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經常需要處理緊急事務。這些事務大多關繫到公民財產、健康、生命安全,甚至關繫到整個社會秩序。警察是執法者,如果襲擊警察,會造成雙重危害,既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時又會妨礙警察正在執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務。因此從法律上說,暴力襲警本身也應該比襲擊其他執行公務人員造成的後果更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突出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保護確有必要,但不是無原則地突出,也不是無限制地突出。」趙秉志強調說。

警察行使警察權,對於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襲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現實,不斷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呼籲設立「襲警罪」。而部分學者則從法理和我國國情出發予以反對,單獨設立「襲警罪」在我國陷入了爭論。

趙秉志指出,我國公安機關一直希望把暴力襲警罪單獨定罪,這不只是名稱不同的區別。從處罰力度來說,與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相比,單獨成罪涉及的刑罰更重,威懾力也更大,應該予以謹慎對待。

對襲警罪的規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地區多將較輕的襲警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而大陸法系卻沒有襲警罪的規定,將威脅、襲擊和傷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規定,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實施暴行或者脅迫的,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我國台灣地區「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不僅規定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還在該罪中規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國家如義大利、俄羅斯、西班牙、丹麥等國以及我國澳門地區也都採用了這種立法模式。

「我國採用了大陸法系的立法模式,將暴力襲警納入到妨害公務罪。暴力襲警的犯罪特徵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定義,這也是在法理上的一種認可。也就是說,襲警是一種特殊的妨害公務行為,如果再單獨設立襲警罪就重復了,完全沒有必要。」阮齊林說。

「很多國家刑法都對暴力襲警作出規定,有些國家是單獨定罪,有些是將其放在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情節來對待,比較典型的有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我們國家採取的是第二種形式,也就是沒有單獨定罪,而是將暴力襲警定為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情節。」趙秉志解釋說,這主要是為了不引起老百姓更大的反感。如果單獨定罪,定一個更重的刑罰,我們警民關系可能會更加緊張,而且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會更加有恃無恐。

阮齊林認為,我國警察對於老百姓來說處於強勢。畢竟警察機關是權力機關,如果一旦增設「襲警罪」,是否會導致警察權力的擴張和濫用?這是我們所擔心的。

「既要對警察進行保護,又不能保護過分,要找一個平衡點,而這樣修改既著重保護了警察,又作了一定限制,而且沒有超出妨礙公務罪整體的處罰幅度。」趙秉志認為,立法機關這次修改是非常理智、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

2. 人民警察怎樣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警察的職權,是《人民警察法》的中心內容之一,人民警察能不能依法行使職權,是《人內民警察法》能否容得以貫徹的關鍵。所以,本文專就此談談我們的看法。 個人認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必須堅持做到: 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人民警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所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也是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導思想之一。職權一章的內容全面體現了這個宗旨。如人民警察通過依法行使治安管理權,可以為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而人民警察依法進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可以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或少受損失。

3. 民警依法開槍將該男子左大腿擊傷體現出什麼政治知識點

民警依法開槍將該男孩兒。這大腿。擊殺。體現出民警這個在開槍的時候。是有所指的。也就是不傷及他的生命。而控制他的行為。

4. 人民警察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收藏推薦 一、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一是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二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根本出發點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而不是以傷害或者剝奪違法犯罪人員的生命健康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武器,也要注意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對公私財產的損壞。應當說,上述規定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作了比較明確和嚴格的限制,是不難理解的。但有一種意見認為,1996年出台的《條例》與以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相比,擴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范圍,降低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條件。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雖然從形式上看,現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比原《規定》要多,但並不等於降低了使用武器的條件。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之所以增多,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開放之後,嚴重暴力犯罪增多,客觀上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增多。

5.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 )

法條內容: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釋義內容: 本條關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規定,包括兩層含義。第一,高速公路是專供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保證暢通無阻才能使高速公路發揮其高效能作用。任何車輛的無故停滯,都會影響高速公路的順暢,並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高速行駛,還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隨意攔截正在高速行駛的過往車輛,同樣也會給高速公路的暢通造成影響甚至帶來嚴重的後果。實踐中,有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後,不是按本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和採取立即報警的方法,而是攔截過往的車輛求援;還有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要求搭乘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必須絕對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行駛的車輛。第二,高速公路是國家投資建設的公共道路設施,是由國家和當地政府進行統一管理的,需要進行收費或檢查的,都在適當的地點設置了收費站和檢查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設置關卡,用以攔截正在行駛的車輛進行檢查。實踐中,由於高速公路穿越某個地方,當地的一些法制觀念不強的人甚至有些部門無視國法,打起了高速公路的主意,想藉以生財。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或者當地政府的同意批准,擅自設立關卡,任意攔截正在高速行駛的過往車輛進行檢查並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也給國家對高速公路的統一管理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對於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問題,本條作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規定。這一除外條款,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緊急公務時,不受本條的關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規定的限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由於擔負著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在履行職責,特別是在執行特殊的緊急公務時,如攔截、追捕犯罪分子嫌疑人、逃犯等以及其他公務,需要在各個交通要道設置關卡進行檢查、盤查,其中包括高速公路。因此,賦予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可以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非執行緊急公務時,也不得隨意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應當注意的是,本條的規定僅限於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他部門都沒有這一職權。

6. 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是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經國務院或者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 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分為三類,警告 罰款 拘留 拘留是裡面最嚴重的一種處罰.

你的問題不清楚哈~~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7. 警察有權利拘留人嗎

對案件有需要的情況下,警察有權利拘留人。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刑事拘留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於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8.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裁量標准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新增第五款的規定意味著,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襲擊的,將按照妨害公務罪規定從重處罰。」

9. 人民警察依法行駛盤查權,可將被盤查人繼續盤問的最長時間為多少小時

人民警察依法行駛盤查權,可將被盤查人繼續盤問的最長時間為四十八小時,但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9)警察依法控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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