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予以銷毀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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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於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那些是屬於依法予以銷毀的物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於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葯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並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
2.對於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賭具、賭資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繳並按規定處理。對於賭具、賭資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該銷毀的銷毀,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對於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一律收繳後予以銷毀。
③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生活作風有問題,怎麼處分
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的;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3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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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治理對策》
治理對策:
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要優化發展環境,必須改進幹部作風。黨的十八大針對當前幹部作風存在的問題,決定在全黨開展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
因此,我們必須利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的契機,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著力整治在幹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四風」等突出問題,從以下五方面著手,切實轉變幹部作風。
一、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幹部思想和業務水平。把學習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各單位要多開展集中學習,督促個人自學;市委黨校要常年開展幹部培訓。
要高度重視主流文化對黨風民風的引領作用,組織開展「全市十佳人民公僕」等評選活動,舉辦先進事跡報告會,大力宣揚以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逐步形成以「科學文明、積極向上」為主流的社會輿論氛圍,以優秀的文化引領黨風、匡扶民風,為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
二、古語講「上行則下效」。孔子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和各級領導機關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要首先做到,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做出榜樣。
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帶頭深入基層,帶頭發揚民主,尊重民主,尊重民意,清政廉潔,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做執行制度的模範和表率。領導幹部作風好了,就能極大地帶動和促進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的好轉,使廣大群眾看到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實效,從而更加堅定工作幹事的信心。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把企業經營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幹部管理機制中,明確責任,獎懲結合,激活幹部積極性。
1、積極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健全乾部管理制度,嚴把幹部「入口」關。嚴格按照以事設崗、按崗定編、依編進人的要求,精簡機構設置與人員安排,切實消除當前少數單位幹部職責不明、人浮於事的現象。
2、大膽改革幹部人事制度、獎金福利分配製度,提拔優秀的事業編制幹部,加大一般幹部的交流力度(包括偏遠鄉鎮與城區鄉鎮、鄉鎮與市直單位、差的市直單位與好的市直單位之間的交流),按照業績分配獎金福利。
3、按照「突出重點、社會公認、便於操作、體現導向」的原則,健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堅持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評價,推行幹部政績公示制,增強考核工作透明度。四要注重考評結果的運用,以務實促發展,以實績論優劣,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獎勵處罰的重要依據,激勵和鞭策幹部積極工作。
四、運用電子政務和監察現代科技手段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大力整合信息資源和建設電子政務系統,加快建立集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經濟社會服務、舉報投訴、公共資源交易等多種功能的網上綜合政務服務平台。
進一步完善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及公共服務情況進行實時、同步、全程電子監察;抓好電子政務和監察系統向鄉(鎮、街道)延伸工作,健全完善覆蓋全市各政務服務部門的監控網路,全過程視頻、音頻監督監察對象的服務態度和效率,逐步實現行政監察在網上同步進行。
五、加強監督,從嚴懲處。定期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運用發展環境監測、明察暗訪、受理效能投訴、日常督察、專項效能監察等手段,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
要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輿論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群眾評議評價幹部機制,形成促進幹部作風建設和優化發展環境的監督合力。各執紀執法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索拿卡要等違規違紀行為發現一起,嚴查一起,堅決抵制歪風邪氣,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④ 車輛行駛證可以異地換證嗎
車輛行駛證不可以異地換證,車輛行駛證只能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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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六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由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非本轄區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需要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⑤ 企業注銷以後賬本需要保存多少年
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保存期限為30年,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為30年。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有關負責人 就《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為便於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並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需求,我們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
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5)依法予以銷毀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⑥ 身份證復印件如何防範被別人利用
身份證復印件防範被別人利用的方法:
1、日常復印的身份證復印件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作廢的要處理好,及時銷毀復印時產生的殘次品,不能隨意丟棄。
2、辦理事情需要使用身份證復印件時,要問清楚用途,把用途標注在復印件上並且標注「僅可使用一次,再復印無效」等語句。
3、身份證復印件需要做標注時標注越詳細越好,最好使用藍色或黑色的筆書寫,不要遮住身份證號碼和姓名等關鍵信息。
4、身份證復印件需要做標注時最好分三行書寫,每行可在結尾處可以加上橫杠,防止別人加上其他內容。
5、身份證復印件書寫的標注最好和身份證的實際內容有接觸的部位,但是不要壓住身份證的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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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相關規定:
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七、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八、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定查詢許可權,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九、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十、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⑦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中」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指哪些依據什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罰款...】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的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使用價值,依法可以繼續流通的物品;一類是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一類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據本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其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公開進行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而不能自行作價出賣或者低價處理。
罰沒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國家,而不應當歸有罰沒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收繳的罰沒財物全部上繳國庫,而不能將罰沒財物截留,自作經費、獎金使用,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行政機關的行政經費,應當由有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撥給。各級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將行政罰款等款項返還給有關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