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補償權
㈠ 為什麼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予以補償
我廠於1987年依法取得一塊劃撥土地。2005年,我廠被列入舊城改造的范圍,現即將被拆遷。據說,因為當年無償取得土地,因此在拆遷時得不到土地補償,只能獲得建築物補償。
收回劃撥土地有無具體補償規定?這類問題如何處理?讀者 謝志東
答:對於您提出的依法收回劃撥土地是否應該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這個問題,結合法律法規規定、理論研究情況和實際操作辦法,進行解答,僅供參考。
1990年5月19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兩個法律法規從條文理解上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第55號令分別屬於法律和行政規章,處於不同的效力位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於國務院第55號令。
上述法律法規關於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的變化,也正反映了理論研究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事實上,就土地使用權本身而言,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都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同樣屬於財產權,只是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盡管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就對國有土地劃撥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5號令頒布,才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即「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2年3月8日發布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解釋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994年7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土地使用權劃撥行為進行了界定,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不僅如此,在長期使用劃撥土地的過程中,也伴隨資金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依據「誰投資誰擁有」的產權原則,企業應擁有相應部分的財產權。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中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這一規范性文件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拔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舊城改造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02年7月1日實施)的說明,「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實際估價時,首先根據宗地條件評估其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通常設定為該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即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劉洋
㈡ 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包括什麼內容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它是彌補消費者所受損害的必不可少的經濟性權利。享有求償權的主體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外,還包括因為偶然原因在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㈢ 賠償權和依法求償權有什麼區別
賠償請求權和依法求償權么?賠償請求權是侵權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要求侵權方或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權利,依法求償權,應該是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權吧,是指保險人在賠付被保險人的損失後,依法向侵害方求償損失吧
知情權有很多種,獲得教育權特指獲得教育的權利呀
㈣ 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因此,只有國家才擁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徵,但它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范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
1.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
㈤ 企業依法取得獎勵和合適經濟補償的權利如何解釋
(1)根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①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由於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①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②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③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④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㈥ 取得賠償權名詞解釋
獲賠償權是指公民在受到國家機關不正確的處罰而得到昭雪後,或者是在受到國家回機關和國家工作答人員侵權而得到糾正後,公民要求國家負責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原則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屆全國人大七次會議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使公民的這一憲法權利得到了切實的保障。
㈦ 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補償。這道題錯在哪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受到損失,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打行政訴專訟官司,如果屬勝訴。那麼拿上法院判決書,根據《國家賠償法》可向行政機關以申請國家賠償。不是補償。
(7)依法補償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
《國家賠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土地確權後依法交給國家,能得到補償嗎
徵收已經依法確權的土地,可以得到補償,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內權人可以在公告容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