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公共組織
『壹』 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主要活動領域有哪些
1、醫療來機構、中小學、動物保護源等;
2、發展與住宅;
3、環境、社會、基督教、社區發展;
4、商業與專業協會、國際救護組織、就業培訓等;
5、法律、心理健康與咨詢、公民與宣傳組織:文化藝術、法律服務;
6、慈善中介與自願性服務;
7、教育研究、支援及服務組織等;
8、國際活動;
9、健康、勞工聯盟、發展協會組織、醫院康復、募款服務;
10、環境保護、休閑娛樂,其他教育,其他健康服務、緊急救護、經濟、宣傳與政治、人權組織、專業組織、服務俱樂部、社會服務;
11、宗教;
12、社會服務,教育研究、住宅文化娛樂。
『貳』 分析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在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答 存在的問題是
第一 政社不分第二經費不足第三能力不足第四法制缺陷
解決以上問題可以從內一下幾容個方面著手
第一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非政府公共組織,以承擔政府轉移的部分職能,為社會公共事業提供服務,並依法給予其自主權和自治權,營造有利於非政府公共組織發展的優良環境。
第二 正確認識非政府公共組織在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改變一切依靠政府的觀念及傳統的公益事業觀,樹立和強化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責任和意識,提高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社會地位。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保護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行,如對組織人員構成,資金來源等作出明確規定,對組織中的所有成員和志願者的個人利益給予保護,以鼓勵其為社會公共事業所作出的努力和貢獻。
『叄』 非政府公共組織在什麼方面有著突出優勢a創造b創業c創業
非政府公共組織在什麼方面有突出的成績?一般一般說非政府的組織,他們都有一些創業的能力和一創業的體驗。
『肆』 非政府組織的特點有哪些
1) 非營利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活動是從事公益事業。NGOs的經費主要是靠會員繳納的會費或社會的捐贈。需要說明的是,非營利性並不是說NGOs不可以從事營利活動,事實上在很多國家或很多情況下,非政府組織是營利的。其非營利性主要體現在所獲利潤必須用於其組織所從事的事業,不能在成員之間分紅,法律也禁止它們的把營利分配給組織的經營者。
(2) 民間性。NGOs是來自民間、服務於社會或其成員的自治組織。民間性體現在它們是其成員為了表達、維護其群眾的利益或社會公益而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組織。根據NGOs是為其組織的內部利益或是為了社會公益的宗旨,NGOs可分為互益組織(又稱相互利益組織)和公益組織(又稱公共利益組織)。
(3) 志願性。NGOs的成員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拿工薪的成員;二是徵招的志願人員,他們沒有工薪,但是給一些工作和生活津貼。通常在NGOs中那些職位較固定的長期的工作人員是拿工薪的,而臨時的工作人員則多是志願性質的。NGOs的領導人主要來自前政府官員、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和專家學者,而一般工作人員多來自社會各方面,如熱心社會事務者、大中專學生以及NGOs的服務對象等。
(4) 服務性。服務於社會邊緣性弱勢群體是NGOs的一個重要特徵。大多數NGOs的活動與慈善事業、社會救助、環境、人口、教育、生存與發展等問題有關,主要服務對象是被主流社會所忽視或排斥的邊緣性社會群體。
(5) 民主性。NGOs沒有嚴格的等級制度,雖然其組織上有分工,而且也存在決策權力的分層次,但由於NGOs本身所有的民間性和網路型結構,分工和分層並非導致不同角色之間嚴格的等級界限。NGOs的成員之間是平等地、自願地結合在一起的,組織的活動是通過民主的和非強制性的方式去開展的,每一個成員可以與任何一位領導直接對話,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在NGOs體系內部,各NGOs組織的地位也都是平等的,是自主地去開展活動的。
(6) 專業性。NGOs作為一個大的社會組織體系,形形色色,復雜多樣,但具體到某一個NGOs時,它們又十分專業化。它們要麼關注某一社會問題;要麼關注某一社會群體。它們在成立之初,就明確為自己定位,明確活動的某一個特定領域。這樣就使得NGOs在特定領域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甚至在社會生活的特定領域中起到一定的協調作用。
『伍』 政府的公共責任和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責任有何區別
公共責任——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
行政權力的公共性決定了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是公共責任,公共責任是現代公共行政的
靈魂。政府公共責任意味著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公眾的需求作出回應,並採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政府責任作為民主時代的一種基本價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須回應社會和公眾的基本要求並積極採取行動加以滿足。一方面政府必須積極地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另一方面政府還必須承擔法律上、行政上和道義上的責任。不應忽視這樣的事實:政府是為了人民的,公共活動與公共服務的目標就是要保護人民的權利並改善他們的生活。現代公共行政非常重視政府活動的產出和結果,即重視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強調行政管理的「責任性」,認為「責任性」是決定政府能否為公眾和社會提供良好服務的關鍵因素,是一種內在的價值標准,它與正直、效率等其它價值標准同等重要。「責任性」已成為衡量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務效果的重要標志。責任從一般意義上而言,泛指特定主體在將其意志強加於他物使之服從時所產生的負擔,
它包括權力施發的界限及其越界後果的負擔。責任為權力設立了一種合理的界限,使權力的運作成為一種主體施發的具有負責精神的行為過程,而且可以使在這種界限突破之後,
成為一種義務追加的依據。政府及其公務人員依法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物,代表和實現公共利益,相應地必須承擔公共責任,這是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天經地義之責。
政府管理是在高度政治環境中運作的,相應的政府公務人員應是在高度負責的精神狀態
下工作,這就決定著,並時刻意識到辦任何事情都有一個對誰負責,負什麼責任的問題,
從而構成公共責任體系,即構成法律上、行政上和道義上的責任體系,強調公共責任性是現代公共行政追求的重要目標。代理理論認為,權力與責任必須對稱。政府職能的配置需要賦予職能機構以一定的權力,與此同時,也必須使公共權力機關負起相應的責任,使權力與責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相一致),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過程,同時又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是政府職能實現的過程。當前,我國政府管理中最薄弱,甚至可以說最要害的是,不但缺乏剛性的公共行政責任的追究機制,更缺乏柔性的公共行政使命感與責任心。
『陸』 非政府公共機構有哪些
您好!您這個問題可不大好分說明白。一般來說,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版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權單位和團體組織。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統稱為國家機關,這些都可以說屬於政府部門。
至於另外的兩個部分,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大都和各級國家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屬於半官方的組織,因為他們或者是國家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或者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性單位和群團組織。
如果要強行劃分的話,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相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公立學校(幼兒園)、醫院(衛生院)、圖書館、體育場(館)、電影院(影劇院/劇團)、博物館、新聞媒體(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供水、供電等等很多單位都可以稱之為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社會團體這一塊,工、青、婦這三家不好怎麼說,基本上等同於政府機構,其他的如殘聯、科協、工商聯(總商會)、文聯、僑聯等等一些協會、學會之類的組織可以歸入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這一塊。
『柒』 非政府公共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是一樣的嗎
你好,是不一樣的。
一般,非政府組織是由私人建立的,大多以盈利為目的,不專受社會監督和管理屬。
而,非政府公共組織,多半是由社會各界人士聯合建立,不以盈利為目的,且群眾能夠參與其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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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非政府的構成與作用是什麼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圍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
公共管理組織,是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需要和滿足公眾的要求,依法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項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政府組織及其他公共組織。
傳統觀念認為,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僅屬於國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於「國家行政」,國家行政機關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現代公共事務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務特別是社會性、專業性較強的公共事務,逐漸由國家行政機關轉移或下放給各種非政府公共組織(NGO)管理或參與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國家行政和行使某種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如非營利性的行業、專業協會組織)的行政。(註:羅豪才:「行政法與依法行政」,《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第2000年第1期,第53頁。)相應地, 公共管理組織分為政府組織和非政府公共組織。這在許多西方國家表現得比較明顯。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職能逐步轉移、下放或還給某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甚至民辦非企業單位行使。這些公共組織依法進行登記,並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公共事務管理,被稱為「准公共管理組織」。
關於非政府公共組織, 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義,一般將具有以下7個屬性的組織稱為「非政府公共組織」。這7個屬性是: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 志願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頁。)
在我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和范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甚至企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但企業單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性為目的的組織;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註:《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似乎不太符合國際上「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屬性如非營利性、民間性等。有學者認為,從中國有關規定來看,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與國際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定義在內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營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種屬性,即組織性、自治性和志願性在有關規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中,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頁。)
(二)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地位
從一般意義而言,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具有準公共管理主體、公共管理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
從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務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但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
2、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
從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
3、作為民事主體
從其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經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的具有法人資格,有的是合夥或個體性質,依法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
(三)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范圍
根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定義和屬性,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主要有:
1、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註:《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組織, 需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而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主體,還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等職能。又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的規定,紅十字會的職責之一是:「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2、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
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性質上屬於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經合法登記後成為公共管理組織;而他們參與公共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中介服務,還要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35條和第37條的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受理向其注冊的會計師申請並辦理注冊或不予注冊;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有依法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權力;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又如《民政部、國家科委關於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對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管理的通知》規定,關於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的審查和管理,均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負責。
3、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同社會團體一樣,民辦非企業單位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先進行合法登記,然後再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而成為公共管理主體。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31條規定,經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有些組織未進行合法登記並由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就按照各自的組織規則、自治章程、會員大會決定或內部規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職能。從嚴格法律意義上看,這些組織不是非政府公共組織,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體資格。
二、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
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關機關或組織的委託,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這種授權或委託,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具有業務協調和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必須執行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有的是專門授權或委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專門授權或委託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主要有:
(一)行業管理和服務
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是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主要職能。如《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規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制定行業規章、章程或規則
非政府公共組織可以制定本行業的自律性規范。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62條和167條的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履行「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等職責。這類規章、章程或規則經批准、備案或批轉,具有法律效力,違反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管理或參與管理價格
許多非政府公共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價格的職能。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7條的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又如1998年12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中規定,對削價競爭嚴重,並對行業發展造成危害的工業品,由國家主管部門提出,報請國家計委同意,列入制止低價傾銷的范圍。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平均成本,引導企業合理制定價格。
(四)審批或許可
審批或許可一般由行政機關作出,但在少數情況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可根據公共管理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批文或許可證等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事項或活動的資格和權利。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舉行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五)審查
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申辦護照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因商務和其他私人事務出國(境),歸口由市、縣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審查並出具意見。
(六)日常監督檢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對公共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如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的資金。
(七)注冊登記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法履行注冊登記管理職能。如《律師事務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各級律師協會負責辦理律師事務所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
(八)協調
如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由進出口商會承擔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市場、客戶(少數關系國計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協調職能;由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承擔海外承包工程招標的協調職能。
(九)獎勵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的規定,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
(十)對違反行業自律性章程的成員的懲戒
許多非政府組織的自律性章程有對違章者懲戒的規定。如根據《出口商品行業商會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違反出口商會章程的會員,出口商會理事會有權批評、警告、通報;對嚴重違反者,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可建議外經貿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動。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規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數量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范圍將日益增長和擴大。為了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保障它們的合法權益並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除了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外,還由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各項制度。這些制度大致涉及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主管行政機關的關系方面;另一個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其所管理的事務關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關系方面。
(一)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必要的程序,這是其得到國家認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的必備條件、登記管理的機關及必經程序。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該條例還詳細規定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條件和必經程序。
(二)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業務指導
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經核准登記的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業務指導,包括通報對外經濟貿易的形勢和有關政策、規章;根據需要和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要求,由有關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聽取社會團體的工作報告;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有關規定,轉發或發送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文件。有關出版、印刷和廣播電影電視等管理條例中也規定,全國性的出版、印刷、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合法性不僅體現在其成立、變更、注銷的過程,還體現在其活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和不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以及不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規在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管理和必經程序的同時,還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此外,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也有這方面的類似規定。如《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中規定,民辦高等學校由所在地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民辦高等學校校長的任命,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四)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有關個人法律責任的追究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非政府公共組織違反公共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制度。這種法律責任的形式和種類有:(1)行政責任:包括警告、 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撤銷登記、罰款、沒收非法財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以及取消從業資格、罰款等;(2)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8條規定,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3)刑事責任。 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分別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有關管理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81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 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 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的確認、委託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組織作為公共管理主體,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9條和第31條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有權對本項目的運動員進行注冊管理,有權管理全國的單項體育競賽,有權對違反體育規則的行為進行處罰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決策的參與
非政府公共組織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主體,要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面作為代表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參與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公共管理的決策,因此法律規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和行政決策的參與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關於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的規定,以及對認為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社會團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制定標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單位、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准草擬和參加標准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行為不服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主體地位時,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時,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八)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制度。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相對人地位時,如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業協會的設立申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不予批准或者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完善
建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政府職能極其廣泛,非政府公共組織只有很小的活動空間。改革開放以後,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有所發展。除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外,還頒布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00年)等。
但總的來說,現有的立法不能適應或不能完全適應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發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應當制定的法律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制定,如結社法;對有些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問題,沒有及時立法;對政府職能轉變以後,從政府機構轉移、下放或還給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許多職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帶有較重的政治與行政色彩;有的規定不夠規范;有的規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觸;一些本應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往往由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規定,層次較低,缺乏應有的效力;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得多,對其應有的權利保障不夠;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規定得不夠;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有認識上的原因,有理論研究不夠的原因,有體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為了進一步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構建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機制,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對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確認識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一方面,它既可以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協助政府對社會及成員進行管理,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為其聯系的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對政府進行監督,並參與政府決策,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要轉變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些偏見,如把非政府公共組織看作是政府的附屬物,或把它作為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而處於與政府對立地位的認識。
其次,要加強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有關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意義、范圍、法律地位及其與有關各方的關系;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級政府和各類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職能和許可權等問題進行研究,分清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只應由政府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宜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加強對國外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研究,學習和借鑒其有益形式為我所用。特別是要加強對我國加入《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和WTO等組織對我國公共管理影響的研究。
再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要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進程,適時制定《結社法》,以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要隨著政治體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制定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立法中既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又要加強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要建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行為不服時的救濟制度和對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並引入公法人制度;針對長期以來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跡,在立法中不僅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和監督,還應更多地體現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社會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關系。總之,要通過加強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模式。
『玖』 非政府公共組織與法定授權組織的區別
一個有本非法,一個無本非法
『拾』 如何形成非政府公共組織與政府組織的良性互動
形成非政府公共組織與政府組織間的良性互動,主要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精簡政府機專構,形成小政屬府、大社會的合理局面;2、改變非政府組織建立的方式;3、營造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氛圍,並逐漸形成社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