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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依法改判

發布時間: 2021-01-05 00:36:15

㈠ 刑事案件改判原因

被告人具有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判決中未予認定或雖予認定,但未從輕、減輕處罰或處罰仍偏重。這是案件被改判的主要原因,這類案件占改判、發回重審案件總數的1/3。對被告人犯罪後具有自首情節的,要麼是應認定而沒有認定,要麼是雖認定自首但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

㈡ 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第二百一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一十四條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十五條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第二百一十七條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第二百一十八條對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㈢ 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終審嗎

刑事二審後多久終審:
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下來以後,就是終審判決。
刑事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注意:上訴的提起方式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判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注意:上訴,刑罰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結果
(一)維持原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但是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而無法加刑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三)發回重審
1、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核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㈣ 刑訴中部分被告人上訴可改變沒上訴人刑罰嗎

除非具有以下情形:(1)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回2)第二審人民答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案件。其他情形不得加重上訴的刑罰,也不存在加重沒有上訴人的刑罰。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㈤ 請問刑事訴訟中二審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應如何處理我看《刑訴》沒有規定,但

刑訴案件二審中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不管事實和證據來源於何處,都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理由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雖可直接改判,但發回重審更加符合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我國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認定有罪但避重就輕量刑,在二審時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雖可直接改判,但若二審改判加重刑期的,這樣的判決實際上是僅經過了一個審級的審理,實質上會變相剝奪了其申請復審的權利,所以,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發回重審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辯護權等合法權益。如果二審法院直接採信新證據,撤銷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決,並據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將導致被告人喪失了對依據新證據作出的加刑罪判決進行上訴救濟的機會,實際上變相剝奪了被告人對罪行判決的上訴權和進行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㈥ 刑事訴訟法里,所有審判程序中,依法改判是否必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是否必然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的前提是撤銷原判,因此發回重審必然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不必然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可針對部分判決改判,部分判決維持,對改判的部分撤銷,對沒有改判的部分不會撤銷,因此依法改判不必然撤銷原判,(另外,在理解法條時凡是法條中涉及「應當」的詞語均屬強制性規范,不允許選擇,涉及「可以」的詞語屬於引導性規范,允許選擇)具體參見: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㈦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改判還是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7)刑訴中依法改判擴展閱讀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㈧ 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么

1·有影響的,影響法官及法院的考核。法院內部有錯案追究制。

2·沒有一個量化的標准,說一定差多少才改判。刑事訴訟法規定改判的理由是: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因為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說一定要量刑如何不當才改判,所以原則上說只要二審法院認定量刑不當就改判。

3·有關系,因為二審法院改判會影響一審法院的業績。通常情況下,如果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都會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這樣會有個緩和的餘地。

(8)刑訴中依法改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㈨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在二審中會不會改判

如果一審判決對你朋友的量刑畸重,二審法院會改判;如果一審判決對你朋友的量刑畸輕,二審法院是不會加重你朋友的刑罰的。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作出了如下解釋: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前提下,可以改變罪名;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在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中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5、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由於此案中的犯罪行為系你的朋友與王某共同實施,屬於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王某已經提出上訴,故依照上述規定,二審法院不會加重你朋友的刑罰。既不會加重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刑罰,也不會撤銷緩刑,更不會延長緩刑考驗期。

㈩ 刑事訴訟中,一審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只是量刑偏輕,此時該如何處理

維持原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也就是說,在如果是事實清楚,證據充份,程序合法,只是量刑偏輕,首先二審法院應維持原判,然後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當然,這樣作的前提是一審時檢察院沒有抗訴。如果是檢察院抗訴,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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