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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管理棚

發布時間: 2021-01-04 22:03:53

Ⅰ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50522 【實施日期】 19950522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環境優
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
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包括市、建制鎮、工礦區,下同)內的一切單位
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主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地)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工作;已經設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市,由該部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據當地實際
情況,努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並負有維
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破壞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
生設施的行為,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
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務。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研究
,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 第七條 對於認真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
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
獎勵。 【章名】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的建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
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
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九條 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
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的整潔,與周
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因地制宜,選用以綠化
為主的透景、半透景圍牆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臨街的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
、鑄塑像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等的管理,使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臨街建築物或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
貌標准,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陽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
美觀的物品。 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不準亂塗、亂畫、亂刻,不準隨意張
貼布告、通告、牆報、標語和戲曲、電影海報等宣傳品。在城鎮設置標語
牌、畫廊、招牌、櫥窗、燈箱、霓虹燈等,應做到內容健康,外形美觀,
定期維修,保持整潔。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徵得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管理的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和供車輛、行人過往的主要通道,不準擺攤設
點和出店經營。在主幹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設置商亭、攤棚、
貨架和流動貨車,必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固定售貨攤點不得出攤經營。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
形式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有特殊需要的,須經負責城市市容
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進入大
中城市的車輛進入市區前,車身不清潔的。應同駕駛人員自行沖洗除塵或
到沖洗站沖洗除塵。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
設施,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五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堆
放整齊,建築垃圾應按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
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
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和鋪裝場地。 【章名】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
生標准。 第十七條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在城市主次幹道、旅遊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
、飛機場、港口、公共汽(電)車始末站、醫院、各類市場等場所,建設
對公眾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建築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設立醒目的引路標志,
化糞池應設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應
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經
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二類水沖式公共廁所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
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應當依照
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
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在多層和高層建築中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
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等費用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街道兩側和居住區,均應按規劃設置果皮箱、密封式
垃圾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並配備專人定期清掃、沖洗、消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動、佔用、損壞和拆除各種環境衛生設施
,確屬國家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負責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
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城市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區內的專用道路、停車場和橋梁由管理單位負責
清掃保潔。 第二十三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用汽(電)車的始末站、影劇院、
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
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
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劃分的門前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的集貿市場,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人員清掃
保潔。各種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自行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在街道兩側
裝卸散體、流體物品的,事後應立即將作業場地清掃干凈。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閘口及其作業范圍內的岸坡、灘
地,由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產生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
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
、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規定
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及時清運垃圾、糞便。自行清運有
困難的,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清運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凡委託環境衛生專
業單位清掃保潔、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交付服務費。服務費的
具體計費標准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凡從事城市有毒、害物質廢棄物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液化氣、天
然氣和集中供熱,改變燃料結構;商業、物資回收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
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來源。 第三十二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嚴禁
混入生活垃圾,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使用專門容器自行收集,進
行消毒處理;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標准統一處置。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準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三)不準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四)不準從樓上向地面拋撒各種廢棄物; (五)不準在非指定場地沖洗車輛; (六)不準在道路上篩選、堆放煤、土等雜物; (七)不準在出殯中沿街拋撒紙錢、紙花; (八)不準在城區焚燒各種廢棄物; (九)不準在街道上從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環
境衛生的活動; (十)不準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廢棄物; (十一)不準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 (十二)清掏的上水道污泥要及時運走,不準在道路兩旁堆積。 第三十四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
、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須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 【章名】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
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採取補救措
施或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車身不清潔的,責令立即打掃或沖洗干凈
,並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運載物質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立即改正,
並按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共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200元
至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賠償,逾期未賠償的,可由環
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採取改正措施,其一切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處以2
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處
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五元到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
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罰沒收入的管理依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執行
。 第三十七條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
生工人和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
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
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
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各類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搭建遮雨棚需要環評 廠房旁邊搭建了一個鋼制遮雨棚用於保護產品不受雨水侵蝕,但是環保局的人要喊我們

你這屬於原有建築物上又蓋了廠房,需要重新做環評,但是我覺得影響不大,最好的辦法還是找環保局商量一下,不要做了,做個環評很貴的,能不做最好

Ⅲ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責任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城市在堅持統一領導的原則下,實行分級管理,但應適當保留必要的人、財、物的調控權,以利於加強宏觀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管理處(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環衛監察管理人員,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國家建設部統一制發的《城建監察證》,並佩戴明顯執法標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監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監察人員的執法素質。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衛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環衛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市容環衛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環衛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市容環衛事業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以任務量核撥,預算包干,超支不補,增收節支留用。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介,加強城市市容環衛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中、小學校應當安排適當的城市市容環衛教學內容,增強公民的市容環衛意識,提高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有改善市容環衛和愛護公共環衛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衛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無理阻撓市容環衛工作人員依章作業,不得妨礙市容環衛監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衛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環衛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環衛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整潔、美觀。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及窗戶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沿街外觀殘損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准及時整修。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規劃部門規定拆除的建築物,並將現場清理干凈。
臨街的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兩米的遮擋圍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築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應當設置高於一米的遮擋圍欄。
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帶泥土運行等措施。
第十三條市區內的公共汽(電)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設施、道路、窨井蓋、電(欄)桿等市政公用設施,應按行業規范建設,與周圍的環境協調,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應當保持整潔和藝術環境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城市所有的戶外廣告、霓虹燈、畫廊、招貼、廣告欄、讀報欄、宣傳牌、招牌等規格和基調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型美觀與街景協調,並做到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行道樹、電桿、建築物設施上任意設置、張貼、塗寫、刻畫各種標語、廣告和其他張貼品。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設施處搭建綵牌樓、張掛橫幅、裝飾其他標志,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八條商店名牌標志、各種廣告、宣傳橫幅,應當做到文字正確、書寫規范,並保持整潔、醒目。
路名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保持、整潔、醒目。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殘土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進入市區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車輛進城的城郊結合部建造進城車輛清洗站。車容不整潔、有礙市容觀瞻的車輛,應清洗後,方可駛入市區。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糞便運輸車船以及專用碼頭、堆場、轉運站、處理場、進城車輛清洗站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不得阻撓施工。
新建或者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必須有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由原建設單位負責改正,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或舊區改造時,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用於環境衛生和處理城市生活廢棄物所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貯存設施及中轉站、灑水車供水站、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要與其他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居民住宅區、 單位生活區和人流密集地區,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果殼箱、公共廁所和化(貯)糞池。多層和高層建築還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貯存設施和修建環境衛生清運車輛通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除、遷移和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先建後拆或者原地復建。
第二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按規定定期保潔、維修、更新。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待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的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建造、改造,或者督促有關單位建造、改造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城市中的主要街道、廣場的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其管理部門的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或人員負責。
居住區、小街小巷和里弄等地方的環境衛生,由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
飛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停車場(點)、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本單位負責。
城市集貿市場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其主辦單位負責。各種攤點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從業者負責。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的水域的清理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其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負責。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主依照有關規定處置。
因施工需要經批准臨時搭建的房(棚),搭建單位應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和糞便的集裝容器,並按規定自行處置。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各責任單位對責任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也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代辦。
第三十條各責任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垃圾、糞便應及時自行清運至市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處置,也可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處置。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並逐步實行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各類化糞池、貯糞池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各產權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登記,並自行清理,也可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定期有償清理。
第三十一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前應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報送處置建築垃圾的計劃,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在接到計劃之日起八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許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批準的處置計劃將建設垃圾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或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處理。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向城市居民徵收生活垃圾管理費,具體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衛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專業化服務公司。
組建城市環境衛生服務公司,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資質證書》,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城市環境衛生作業。
第三十三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以及動物屍體,應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燃氣事業,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五條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肉鴿等家禽農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飼養的除外。
飼養信鴿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衛生道德,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不準在里弄、街巷、廣場等場所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內焚燒樹葉及垃圾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和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一元至十元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站牌、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筒)、照明設備等市政、公用設施殘損、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四)畫廊、招貼廣告欄、讀報欄、宣傳牌、招牌等破損,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五)廣告、宣傳橫幅等不規范、殘缺不全、污損不整,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樓(門)號牌,不整、殘損、不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七)雕塑、街頭藝術品破損、不潔,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污水,亂扔動物屍體,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作為生活垃圾傾倒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十一)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每輛(次)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二)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欄或護欄不符要求,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前款(三)至(七)項的處罰,每逾期一日,分別加處原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在建城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鴿等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飼養者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別加處下列罰款數額10%的罰款。
(一)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二)大型戶外廣告殘缺不全,污損不整,影響市容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三)霓虹燈、燈箱斷亮、不亮,影響市容的,處以五十無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的,扣沒有關物品,並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准或經批准後不按有關規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六)未經批准佔用、封閉、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七)未按規定配置或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八)組建城市環境衛生服務公司未經資質審查,擅自開業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市區內運行的客貨車輛車容破損、不潔,影響市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就近進行修理或清洗,並可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在市區內車輛裝卸貨物後,未及時清理場地,影響市容環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責任人即時清理現場,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責任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和市容環衛監察人員或者阻撓其履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即時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條例》和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由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環保工人上班時開環衛車作業損壞別人雨棚該環衛工人自己陪錢嗎

如果沒有買保險的話,那是要自己賠錢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會購買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這種作業車的盲點還挺多的。深圳的環衛作業車基本上都購買了這個險種。

Ⅳ 環衛設施管理辦法

普陀區市容管理局環衛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系統環衛公共設施管理,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區(縣)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容環發[2005]113號)和《普陀區市容局關於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注入及租賃使用的實施意見》(普市容[2005]110號)等精神,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是指產權歸區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賃給市場化改革「事轉企」環衛專業服務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廁所、倒糞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收集站、道班房等環衛公共設施(包括附屬生化生理機、壓縮機設備)。
第三條:承租方對環衛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是以租賃、招投標、委託等方式獲得。
第四條:區市容管理局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規劃和新建、改建的組織實施,承租方可根據作業使用情況提出規劃和建設意見。
第五條:未經區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擅自關閉和拆除環衛公共設施。擅自改變用途、結構、關閉和拆除的應賠償並恢復原樣。
第六條: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搬遷的環衛公共設施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拆除和搬遷事宜。
第七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一般為八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內容為拆除重建或原建築物內外裝修、設備更新等。
第八條:環衛公共設施的大修一般為四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內容為恢復功能和形狀的局部設施修理和設備維修等。
第九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區市容局核准後,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承租方協助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並參與驗收。
第十條:承租方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所需經費在租賃合同中標明。
第十一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保持完好,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一)屋面:應定期清除雜物,保證雨水暢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內外牆面:應及時修補面磚脫落,應及時塗刷,保持牆面整潔。
(三)天棚:應及時修復吊平頂破損,應及時塗刷塗料破損面、污跡。
(四)門窗:應保持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應及時補刷脫落油漆。
(五)便器、槽:應保證沖水通暢,應及時修補瓷磚脫落,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油漆脫落、破損,應保證有門的隔板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缺損的零件。
(七)陰井管道:應經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暢無阻,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井蓋。
(八)地坪(明溝):應及時修復缺損的地磚、花崗岩、面。
(九)照明電器: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電器或老化的電路。
(十)水斗、龍頭、衣帽勾等: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水斗、龍頭、衣帽勾等。
(十一)圍牆及附屬物:應定期進行油漆鐵質圍牆、大門,應保持塗料面整潔,應及時塗刷污跡,應及時修補脫落的面磚,應及時補齊缺損的標志牌。
第十二條:以上所稱「及時」一般指三天內,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站內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另外製定。
第十四條:區市容局依據本實施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租賃合同》對承租方實施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承租方獎勵或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Ⅵ 出溫棚養雞怎樣管理環境衛生

出溫棚養雞場可以通過清糞分離和加葯劑做到管理環境衛生。

Ⅶ 濟南環衛工在哪裡自搭小窩棚躲避禦寒

2018年1月11日,濟南,抄在濟齊路大高襲庄附近,60歲的環衛工人裴師傅清掃道路之後,坐在路邊自己搭建的小窩棚里躲避寒風。

Ⅷ 碩士爭當環衛工,爆了誰的棚

爆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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