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入公共場所
『壹』 未經當事人同意,記者可以隨便拍攝么
未經當事人同意,記者不能隨便拍攝。
當事人要求記者刪掉可能出現在即的鏡頭的要求,從個人道德方面來說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原因闡述。
工作方面看,拍攝僅僅是為自己的報道服務,因此拍攝的餘地可大可小。餘地大的時候,當事人要求刪除,大不了重拍就是了;餘地小的時候,打馬賽克就好。記者有責任記錄真實事件,當然也有義務保證被拍攝者的隱私。這其實和肖像權沒有關系。
提問者補充說明說到的內容,無非是當事人不懂得溝通,這個時候記者不爽了而已。這個完全可以尋求更多的方式解決。
1、肖像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因此,無論是否詢問或被發現,個人攝影師對所拍攝的肖像作品擁有著作權。
2、路人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肖像權。
3、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權利沖突
在街拍產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是存在三種權利。一是拍攝人的著作權,二是路人的肖像權,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權。從題目來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於個人攝影師。
通說認為,拍攝人的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應當服從路人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發表、復制、銷售。
不管照片 是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只要未經過當事人允許,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並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1)闖入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記者違法拍攝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主人允許,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拍攝。攝影記者無權擅自闖入私人場所並進行強行拍攝和傳播,否則可能面臨雙重指控:侵犯隱私和私闖民宅。
2.隱瞞身份進入私人場所進行偷拍,可能會侵犯隱私權。新聞界有一種時常採用的采訪方法——隱性采訪,在新聞攝影領域表現為偷拍。記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獲取主人許可進入,以期達到曝光、揭露或其他報道目的。但如果偷拍的內容是無報道價值、且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生活,傳播了就會有麻煩。
3.身處公共場所,卻以特殊手法拍攝個人隱私,也視為侵權。有時攝影記者雖然身在公共場所,卻利用長鏡頭吊拍私人領地里的個人私生活,這也屬於侵犯公民隱私權。
4.在限制攝影的公共場所,強行拍攝也屬侵權。許多公共場所都作出了限制攝影的規定,攝影記者的采訪拍攝必須得到許可方能進行拍攝。這些場所通常包括:法庭、監獄、醫院、博物館等等。尤其要警惕的是醫院,因為患病屬於個人隱私。
在西方新聞界,到醫院拍攝新聞照片,一般都要經過病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與之相關的,個人生理缺陷也屬個人隱私,未經允許不得拍攝與傳播。
『貳』 中秋節起源和習俗
中秋節與春節、端午節、清明並稱為中國漢族的四大傳統節日。據史籍記載,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禮制,而祭月的節期為農歷八月十五,時日恰逢三秋之半,故名「中秋節」;又因這個節日在秋季八月,故又稱「秋節」、「八月節」、「八月會」、「仲秋節」;又有祈求團圓的信仰和相關節俗活動,故亦稱「團圓節」、「女兒節」。因中秋節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月」進行的,所以又俗稱「月節」、「月夕」、「追月節」、「玩月節」、「拜月節」;在唐朝,中秋節還被稱為「端正月」。關於中秋節的起源,大致有三種:起源於古代對月的崇拜、月下歌舞覓偶的習俗、古代秋報拜土地神的遺俗。
中秋節風俗
1、祭月、賞月、拜月
《禮記》早有記載「秋暮夕月」,意為拜祭月神,逢此時則要舉行
迎寒和祭月,設香案。到了周代,每逢中秋夜都要舉行迎寒和祭月。設大香案,擺上月餅、西瓜、蘋果、紅棗、李子、葡萄等祭品,其中月餅和西瓜是絕對不能少的,西瓜還要切成蓮花狀。
2、觀潮
在古代,浙江一帶除中秋賞月外,觀潮可謂是又一中秋盛事。
3、燃燈
中秋之夜,有燃燈以助月色的風俗。如今湖廣一帶仍有用瓦片疊塔於塔上燃燈的節俗。江南一帶則有制燈船的節俗。
4、猜謎
中秋月圓夜在公共場所掛著許多燈籠,人們都聚集在一起,猜燈籠身上寫的謎語,因為是大多數年輕男女喜愛的活動,同時在這些活動上也傳出愛情佳話,因此中秋猜燈謎也被衍生了一種男女相戀的形式。
5、吃月餅
中秋節賞月賞月和吃月餅是中國各地過中秋節的必備習俗,俗話說:「八月十五月正圓,中秋月餅香又甜」。月餅一詞,源於南宋吳自牧的《夢梁錄》,那時僅是一種點心食品。到後來人們逐漸把賞月與月餅結合在一起,寓意家人團圓,寄託思念。同時,月餅也是中秋時節朋友間用來聯絡感情的重要禮物。
在福建廈門地區還有博餅的習俗,而且博餅被列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6、賞桂花、飲桂花酒
人們經常在中秋時吃月餅賞桂花,食用桂花製作的各種食品,以糕點、糖果最為多見。
中秋之夜,仰望著月中丹桂,聞著陣陣桂香,喝一杯桂花蜜酒,歡慶合家甜甜蜜蜜,已成為節日一種美的享受。到了現代,人們多是拿紅酒代替。
7、玩花燈
中秋沒有像元宵節那樣的大型燈會,玩燈主要只是在家庭、兒童之間進行的。早在北宋《武林舊事》中,記載中秋夜節俗,就有『將「一點紅」燈放入江中漂流玩耍的活動。中秋玩花燈,多集中在南方。如佛山秋色會上,就有各種各式的彩燈:芝麻燈、蛋殼燈、刨花燈、稻草燈、魚鱗燈、谷殼燈、瓜籽燈及鳥獸花樹燈等。
在廣州、香港等地,中秋夜要進行樹中秋活動,樹亦作豎,即將燈彩高豎起來之意。
在廣西南寧一帶,除了以紙竹扎各式花燈讓兒童玩耍外,還有很樸素的柚子燈、南瓜燈、桔子燈。
廣西有簡單的戶秋燈,是以六個竹篾圓圈紮成燈,外糊白紗紙,內插蠟燭即成。掛於祭月桌旁祭月用,也可給孩子們玩。
8、燒塔
南方廣泛流傳著燒瓦子燈(或稱燒花塔、燒瓦塔、燒番塔)的游戲。
『叄』 前夫闖入女方租房恐嚇,法律怎樣處理
您好!
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在尋釁滋事裡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不是單純的恐嚇行為還有其它情況則如下:
1、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說這樣的恐嚇這是構成犯罪的。如果罪名成立,情節嚴重的要觸犯刑法判刑,但沒有恐嚇的特定條文,可根據他威脅恐嚇的事來查找相關條文。
折疊編輯本段處罰
情節輕的沒有達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情節惡劣的已達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望採納,謝謝
『肆』 如果是中國人,私自闖入軍事禁區會判什麼刑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四)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闖入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