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依法治會
❶ 工會四大職能作用
工會的四項基本職能是什麼寫回答有獎勵
工會的四項基本職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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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8812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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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四項基本職能如下:
(一)參與職能: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是工會代表職工權益,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徑和形式。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過程中,工會履行參與職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運行主體都是相應的法律規范。所以,工會要加大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開展群眾性監督的力度,主動參與立法,從源頭上依法維護職工的權益。
(二)維護職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由於勞動關系主體存在隸屬性,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對矛盾中很明顯勞動者是弱者,是需要保護的對象。
勞動者為了取得平衡,應該依法組建工會,加入工會,在工會的組織下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進行抗爭,這是非常現實而有效的途徑之一。工會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了黨與群眾的血肉聯系,就是維護了穩定的大局,就是維護了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礎。
(三)建設職能:在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通過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工會代表和維護的職工具體利益的最終實現也在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
所以,工會必須從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出發,引導廣大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積極推動社會經濟效益和生產力的提高。
(四)教育職能:工會教育職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在新時期,勞動者已成為獨立、自主、自由的勞動者,他要自我決策、自我負責、自我發展;
勞動力進入市場,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決於個人的素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要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有較高的素質。這就需要學習,接受教育。因此,工會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就必須履行好教育這一職能。
(1)工會依法治會擴展閱讀:
新時期工會工作的五種理念
全面服務理念。對職工的服務應該涵蓋全體職工,而不是部分職工,不能讓一個職工游離於工會組織之外。同時,對職工的服務應該涵蓋職工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是局部一個方面的。涵蓋生產上各個環節,生活上衣食住行,以及精神文化層面。
終身關愛的理念。工會是職工之家,家庭的每個成員都是終身關愛的對象。一是終身關愛職工生活。時刻把職工冷暖掛在心上,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和困難。二是終身關愛職工工作。要有留住人的機制措施,創造積極的就業環境,關注職工就業能力,提高適應不同工作環境的能力。
重點維權理念。維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要把依法主動科學維權作為工會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好。一是涉及職工利益的行政決策,工會要源頭參與,提出可行的方法和依據。二是監督好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發揮工會群眾監督作用,保證勞動法律法規落地。
三是做好職工個案訴求。對職工個人的利益訴求和勞動爭議事件,工會要堅定地替職工說話,幫職工辦事。
延伸親情理念。工會要把工作觸角延伸到職工家庭,一是穩定職工情緒,解除後顧之憂,一心一意投入到工作中。二是促進家庭和諧,提高職工榮譽感。一人就業全家幸福。工會大家庭不僅是職工本人,而且延伸到了職工家人。三是擴大社會影響,承擔社會責任。工會工作要給予職工人文關懷,從精神層面和生活需要層面,滿足職工需求。
職業發展理念。要關注職工的職業發展,讓職工看到個人的發展前景。因此工會要在職工職業發展上做文章,不僅要提高職工專業技能,而且要提高個人的職業適應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一是培養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意識;
二是增強職工個人崗位認知度,凸顯自身崗位價值;三是樹立職工終身學習理念,適應科技進步快速發展的需要。
❷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工會法治教育教育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要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思維
「法不阿貴,法不阿權」,「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我國正處於從傳統到現代的艱難爬坡中,呈現職工群眾權利意識強與法律意識弱並存的某種「初級階段」特徵,一方面職工群眾反映訴求和民主參與的願望日益強烈,但同時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顯不足、渠道不暢,法律意識薄弱。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厭訟」、「青天情結」等非理性的社會心理,再加上行政權干預司法、司法腐敗、執行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導致一方面職工群眾對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職工群眾對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轉移到通過非司法程序解決沖突的途徑上,甚至於把純粹的法律問題也通過非司法途徑來解決,上訪、鬧事成了必然。一些人信奉「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惡不信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問結果不計手段,「以錯糾錯式」維權,採取上洋訪、攔截領導車輛、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等方式違法上訪,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為此,必須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識,充分認識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國家行為和公民行為都要遵從法律、依法辦事,如違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牢記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並且屬於人民,帶頭知法、懂法、守法、護法。要實現從行政強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轉變,擺脫依靠行政強制的路徑依賴,樹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觀念,不斷增強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通過民主法治來妥善協調人民職工群眾內部的利益關系、化解干群關系矛盾,最大程度地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人民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守法意識,強化「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觀念,充分認識全民守法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維權的有力保證。沒有任何權利是絕對的,維權是權利的使用,但維權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權利意識」伸張離不開「法治觀念」護航,權利如不能正確行使,不僅不能成為法治進程的「鋪路石」,反而可能變成社會動盪的「導火索」,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學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律義務,以合法合規形式表達利益訴求。
在工作方式上,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嚴則無治」,「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法規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皇權至上,權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缺乏法治傳統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一些領導幹部仍熱衷於計劃經濟那套行政化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制度和組織之上,崇尚個人專斷、長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為此,必須順應時代要求、適應社會變化,研究和把握職工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造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繼承和發展「楓橋經驗」,加大依法開展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機制,更加註重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職工群眾工作,依法按章程辦事,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協調勞動關系,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使職權的能力,不斷提升新形勢下職工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把職工群眾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把職工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切實解決好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增強職工群眾工作的親和力和感染力。要借用外力,整合資源,善於藉助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志願者、公職律師等各界力量,積極推動《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賦予職工群眾的權利落到實處。要加大工會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力度,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勞動執法檢查,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強化行政監察,監督企業自覺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依法用工規范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司法權威與司法腐敗,水火不容,勢不兩立,司法不公是司法腐敗之源。要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不受行政的支配和干預,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統一行使司法權,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司法機關的權威地位提供製度性的尊重和維護,營造獨立的司法環境,建立權威的司法體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職工群眾信賴、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強化司法職業道德建設,增強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和自律意識,牢固樹立司法公正意識和辦案質量第一觀念,懲惡揚善,匡正壓邪,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審結案件,最大限度杜絕錯判案件的發生,築牢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要加大懲處貪贓枉法者的力度,及時懲辦和清除司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要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矛盾糾紛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重建司法終結涉訴涉法矛盾糾紛的良性循環機制,堅決糾正「信訪不信法」、「信鬧不信法」等現象,以法治方式解決職工群眾工作中一些復雜棘手問題,確保權益損害能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使司法途徑成為職工群眾主動自覺而理性的選擇。
在工作機制上,要加強源頭參與,增強法制基礎
《勞動法》等一些勞動法律法規經過近20年的實施,社會背景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勞動用工市場化和勞動關系法治化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貫徹落實,陷入對一些問題的處理名義上有法可依,實質上無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進程,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制度的操作性和執行力。為此,必須加大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積極代表廣大職工群眾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動盡快啟動《勞動法》修訂工作,讓其真正成為規范勞動關系領域一般關系的母法,對《勞動全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增強其操作性和執行力。還要重點推動制定企業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相應配套法律。比如,要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所有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主動積極參與就業、分配、社保、安全衛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推動制定符合國情的社會責任標准,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在參與各項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充分反映職工群眾的訴求和呼聲。要推動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增強決策透明度和職工參與度,推動建立健全職工建議徵集制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健全決策糾錯改正機制,落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推動完善工會與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工會動作、職工參與、社會協同的工作格局。
在幹部素質上,要全面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對於廣大工會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來說,法律不僅是各級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依據和「尚方寶劍」,也是他們「為官從政」、盡職履責的安全繩和保護傘。各級工會幹部必須對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時刻保持頭腦中有法治這根弦、行為上有法律這個度,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決不行使法律未賦予的權力,決不幹預法律不允許的事情,決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責任,為做好職工群眾工作掌握好法律武器。
各級工會幹部必須帶頭學習法律,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努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提高服務科學發展、服務職工群眾的能力,提高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的能力。
一是要著力提高依法建會的能力。加強對《勞動法》《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學習研究,全面掌握其要義精髓,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重點加強對兩新組織、小微企業和農民工的工會組建工作,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建設,不斷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
二是要著力提高依法管會的能力。堅持依靠職工群眾辦工會、辦好工會為職工,尊重職工和會員主體地位,下移工作重心,加強分類指導,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創造更好的條件,激發基層活力;做好工會經費審查審計監督工作,優化經費支出結構,深化工會資產監管,依法促進工會資產發展,不斷壯大服務職工的實力,使職工群眾真正感受到工會組織是最可信任的「職工之家」、工會幹部是最可信賴的「娘家人」。
三是要著力提高依法維權的能力。針對勞動就業、收入分配、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衛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主動與立法機關建立工作聯系制度,組織職工就重大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建議,向立法機關反映職工訴求和工會主張,努力從立法源頭上保障職工利益,提高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善於用辯證思維和聯系的、發展的觀點來分析問題,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服務教育群眾,協調利益沖突,化解利益矛盾,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職工享有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四是要著力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切實履行法律和工會章程賦予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群眾各項合法權益,突出維護職工群眾的勞動經濟權益,更加註重維護職工的就業權利,促進更多職工實現穩定就業、高質量就業進而實現體面勞動、舒心工作、全面發展,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職工群眾生活水平和質量,使他們不斷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要牢記黨的重託、不忘工會職責,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走出高樓大院,擺脫文山會海,破除衙門作風,破除機關化、行政化傾向,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一線,調查研究,聽真話、明真相、掌實情,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形成正確判斷,在矛盾的初始階段及時將其協調化解,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創造更好的工作條件。
❸ 對做好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有什麼建議
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進一步強化圍繞職工建會模式建設。落實《工會法》明確的「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推進工會法治化建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當前要加強對轉變建會模式,切實圍繞職工建會的思想認識與探索實踐,從頂層設計與基層試點兩方面同時入手,在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實施辦法、保障機制各層面加以探索,研究出台符合中國工會實際的圍繞職工建會模式與方法。
進一步強化工會依法維權機制建設。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是法律賦予工會的職責,也是職工群眾對工會最迫切的希望所在。各級工會必須聚焦「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一法律賦予的身份,以法律為准繩,大膽地、理直氣壯地維護職工群眾的經濟利益、政治民主權益、精神文化權益,積極適應改革發展、勞動關系、職工隊伍結構變化的新情況、新要求,不斷創新完善工會依法維權機制。
進一步強化工會依法參與協調勞動關系機制建設。勞動權是職工最基本的權利,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心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市場化、契約化、多樣化,參與協調勞動關系,推進社會勞動關系的協調、穩定,是工會的基本任務之一。要繼續推進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及工資談判制度,繼續推進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研究制定既有時代特點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標准體系。
進一步強化工會社會參與機制建設。工會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的管理,是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工會發揮在法治建設中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強化工會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機制,各級工會特別是全國總工會、省市一級總工會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研究參與立法與政策制定的工作,精心研究工會的對策,研究要體現宏觀性、連續性、專業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從而不斷推動工會法律法規、勞動法律體系的完善。
進一步強化工會幹部培訓機制建設。全面提高各級工會幹部的法律素質,提升依法辦會和依法維權的能力與水平是實現工會依法維權、依法治會的重要條件。要完善工會幹部教育培訓的頂層設計與整體規劃,使廣大工會幹部學法尊法守法用法。要加強工會法律專業人才建設,培養建設工會公職律師、職工法律援助團隊,培養建設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和勞動法律監督員隊伍。
❹ 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使工會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的道路,有沒有相關的書籍
《分工會主席工作手冊》《新編女職工權益實用手冊》《互聯網+工會——現代版工會幹部權互聯網思維與改革創新意識》《中國職工普法手冊》《新編工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解讀與案例剖析》《新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解讀與案例剖析》《新編職工勞動權益實用手冊》《現代員工法律意識讀本》《怎樣當一名合格的職工代表——新編職工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教材》《新形勢下基層工會工作創新實用手冊——中央黨的群團工作精神工會幹部輔導教材》《新編基層工會幹部履職能力提升與綜合業務素質培訓教材》《新編群眾安全監督員培訓教材》《基層工會「雙爭」活動工作指南—— 爭創模範職工之家 爭做職工信賴娘家人》《基層工會「建會、建制、建家」工作實用手冊》《圖解基層工會工作指南》《基層工會工作手冊》《基層工會文體娛樂大全 》《職工代表培訓教程》《工會小組長工作手冊》 這些都是工會方面的書 ,有個叫「中工圖書網」的網站裡面更是品種齊全,希望你去網上搜索一下那個網站,非常棒喔!
❺ 工會應依法維護職工哪些勞動權益
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手段、途徑可以有多種形式,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主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對這一規定應當明確指出,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僅在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對這一規定,制定過程中是有不同認識的。有的同志主張,不論企業還是事業單位,都應當允許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形式,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勞動法第一次規定了集體合同制度,當時的立法意圖是在非公有制的企業以及實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實行簽訂集體合同方式,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工會的同志將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來辦的,不僅在所有企業中努力推進簽訂集體合同,而且在一些事業單位也簽訂集體合同。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現在的不同意見是在平等協商的內容方面,一種意見主張搞得寬一些,把維護職工的民主政治權利和勞動權益都作為平等協商的內容。另一種意見認為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而且主要在企業搞,不宜簡單地從企業擴大到全部事業單位。這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正處於改革過程中,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還是國家全額或者差額撥款,並且擔負著國家賦予的一些管理職能,在這些單位如何實行平等協商需要繼續研究。因此這一條規定,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限定在「企業職工」上,與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聯系起來,就能夠全面地理解這一規定。
工會法還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形式不僅可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也還可以通過這種形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是工人群眾的組織,工會會員履行了章程規定的義務,工會組織就必須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這也是工會的職責之一。各級工會應當是工會會員之家,而不能成為行政化、官僚化的機關。只有密切聯系群眾,真心實意地為職工群眾辦事,工會才能得到職工真正的擁護。
❻ 如何在工會工作落實依法治國的思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為我們推進依法治會、依法維權指明了方向和途徑。為此,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依法治國總方略做好工會工作。
一、 切實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工會幹部和職工群眾的法治觀念。
《決定》指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二、 堅持依法開展工作,發揮工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工會是群眾團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社會力量。工會組織要想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必須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 建設工會法律服務體系,完善依法維權工作機制。
《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共同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我們要樹立和落實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中國特色主義工會維權觀,增強法制觀念,健全法律體系,完善依法維權工作機制。
❼ 基層工會法律工作的作用有哪些方面
1有利於實現依法維權、依法治會,推進工會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突出依法維權、堅持依法治會,推進工會工作法制化,是貫徹黨的「依法治國」方略對工會工作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就是指工會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及企事業的民主管理,依法監督涉及職工和工會的各項法律的貫徹落實,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規范工會自身行為,推進工會的法制化建設。工會的法律工作不但擔負著工會參與立法、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同時還擔負著為工會組織參政議政提供法律咨詢,為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幫助的任務。所以說,必須加強各級工會,尤其是基層工會的法律工作,以確保依法維權、依法治會,實現工會工作的法律化要求。
2有利於更直接地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勞動關系雙方在地位、影響力和作用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勞動者處在弱者一方,其權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工會作為勞動者的代表,就必須為職工維護合法權益,以便於積極參與處理職工反映強烈的典型侵權案件,防止、制止和糾正各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調處和仲裁工作。同時,可以更直接地依法保障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做好基層工會社團法人登記工作,以明確基層工會在勞動、民事、經濟關系中的法律主體資格等。加強基層工會法律工作,還可以更加直接地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對於違反規定侵犯職工權益的問題,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利於規范工會自身的行為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工會組織本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基層工會法律工作的加強,促使廣大工會幹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使依法開展工作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不斷提高。建立和完善基層工會法人資格審查登記制度,可以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工會在經濟、民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資格。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會自身行為。
4有利於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基層工會法律工作部門,通過參與本單位的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對工會與行政簽訂集體合同,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幫助,可以在最初防範和避免職業與企業之間的矛盾。通過參與處理勞動爭議,尤其是調解勞動爭議的工作,把大量的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利於增強企業與職工的團結,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基層工會法律工作部門通過解答職工的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接待、處理有關法律方面的職工來信來訪工作,可以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提高法律意識,以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❽ 關於工會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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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完)
❾ 如何發揮工會組織在法治化建設中的作用
依法治國、推進中國法治建設是當今中國的主旋律。工會在其中該有什麼作為?工會應當承擔重要職責與光榮使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關鍵就在制度科學化、工作規范化、落實法治化。」工會應將依法履職、依法維權作為中心工作,健全職工訴求表達機制及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深化預警調處等維權機制、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的平等協商機制等。
從近年來州基層工會工作的調研以及維權工作的實踐工作中可以看到,勞資糾紛已成為社會矛盾的一個主要方面。「所以維權顯得尤為重要,在推廣預警調處機制,效果不錯,許多糾紛得到及時解決。」兩年來,在所有企業集中的行業及區域中建立信息員隊伍,並在重點企業、村(社區)和鄉鎮(街道)設立基層信息直報點,完善了工作與考核制度。「這項工作就充分發揮了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使矛盾糾紛在萌芽初發階段得以及時了解解決。」
還特別提到建築業的欠薪問題。「按2012年省建設廳的相關意見,建築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只能以建築企業為單位收取,而不能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收取。」「當前房地產形勢不容樂觀,建築工地欠薪的情況有所增加。但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看,過多考慮企業負擔的規定存在不合理性。」事實上,目前建築企業最多繳納120萬保證金,對於開工項目較多和工程量較大的建築企業來說,一旦發生欠薪事件,這些錢往往不夠有效解決欠薪問題。因此,虞偉瑛提議,對於開工項目較多的建築企業,必須增加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數額。目前,我省一些縣市實行在企業繳納保證金的同時,再以項目為單位加收一定的保證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推廣。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其職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讓廣大職工知法、守法、用法,把法律作為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她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夠更多地關注職工的權益保障以及給予工會更多的支持,採取更有力的措施解決實際問題。
❿ 基層工會法律工作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1參與立法活動
工會可以參與立法。這不僅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履行工會社會職能的需要。工會參與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規中更好地體現和維護職工的利益。對此,《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確認和保障工會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基層工會的參與立法活動,主要體現在參與基層工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的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
工會參與立法的范圍主要是參與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如參與有關職工民主權利、民主管理、社會監督、勞動生活水平、社會保障、文化技術、教育、體育等方面和涉及職工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物價、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立法。
工會必須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努力協調與立法部門的關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參與立法工作。同時,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提高法律業務水平,注重調查研究,發揮工會法律部門的特長,向有關部門提出切合實際的法律意見。
2為工會參政議政提供法律依據
參政議政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國家管理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工會代表及組織廣大職工參政議政是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的重要內容,因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立法只是工會參政議政中廣泛內容其中的一種,此外,還包括參與各級政府制定與實施有關國家和地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與政府或有關部門研究協商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特別是急需解決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參加國家機關召開的決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有關會議等。工會做好參政議政工作,是從根本上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鍵。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並使這種關系法律化、制度化。同時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注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為職工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服務
工會不僅要代表職工利益,而且當這種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時,要依法加以維護。現階段,還存在社會利益的多樣化,存在著貪污腐化、打擊報復的不正之風,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亂紀行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規范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更為嚴重,這就要求工會運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使職工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自身建設需要規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如工會章程、工會經費使用辦法、工會幹部的選舉等,制定這些文件,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一些規定為依據。工會法律工作就需要為這種統一提供法律幫助。工會的各項業務也同樣離不開法律問題,如工會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企業和文化、技術、體育、療養等事業)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經常會碰到法律問題,其中最多的是簽訂和履行合同問題、債權債務糾紛問題等。在強調依法辦事的今天,工會的各項業務也應當納入法制軌道。工會法律工作,就是要從法律上幫助業務部門正常開展業務,並為此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參加訴訟活動等。
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對侵犯職工權益的事件,要敢於堅持原則,把問題解決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態的擴大。同時,對那些基層不能或很難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尤其是突發性事件、集體爭議事件等,基層工會要及時向上級工會報行,以得到幫助解決。各級工會領導也要親自去抓,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切實維護職工正當權益,同時加強說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職正群眾。對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充分發揮專業特長,使工會活動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4依法調解處理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問題,即權利與義務發生的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能否及時、正確地處理,將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處理好勞動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動關系也向多樣化、復雜化方向發展,勞動爭議也復雜化。完全沿用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或經濟方法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必須把解決勞動爭議納入法制軌道。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工會有權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直至代理職工參與訴訟活動。新《工會法》對此也作了專門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等。因此,工會法律部門應當主動參與解決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案件。
5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向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司法部門和全社會共同的職責。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是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職工樹立主人翁意識、遵紀守法、做「四有職工」的重要方面。
要做好這項工作,工會法律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協同司法宣傳部門,參與制訂並認真貫徹落實法律宣傳規劃,各基層工會要根據地方工會的部署,結合各個單位的實際情況,採取各種形式,有目的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使法律宣傳教育工作長期一貫、深入有效地開展起來,使億萬職工的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