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Ⅰ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1)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依法治國,人民群眾是主體,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在人民授權的法定范圍內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認為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是不準確的。 |
Ⅱ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具體表現在:
1、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2、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3、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
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2)依法治國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擴展閱讀: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的改善:
1、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
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2、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
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
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Ⅲ 從立法,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各方面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一、健全完善立法
(一)堅持科學立法
(二)堅持民主立法
(三)堅持法制統一回
(四)堅持體系完備
二、堅持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補充
(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價值體現
(四)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五)政務公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三、嚴格公正司法
(一)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二)不斷提高司法效率
(三)努力樹立司法權威
(四)充分發揚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動中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體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個方面。司法主體民主又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參與司法(答人民陪審員制度和檢察機關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二是司法人員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內容是司法公開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現為司法為民。
四、其他基本要求
(一)加強制約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自覺誠信守法: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
(三)繁榮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堅持依法執政
Ⅳ 法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法治不僅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特徵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賴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徑。政法機關是社會主義法治重要實踐者和推動力量。本文從維護穩定、社會管理、打擊保護、公正執法等方面的職責職能角度出發,提出政法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應當積極履職盡責,嚴格公正執法,有效發揮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保障和推動作用,並詳細闡述了其肩負的重點工作任務,以更好地為和諧社會建設服務。
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疑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脊樑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無法制則無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採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最為重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硬性」的社會功能和規范功能。要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就必須依靠法製作保障。
依法治國是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沒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而和諧社會的構建又能為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內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律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沒有和諧的社會。要增強全體公民守法的自覺性。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檢察制度是根據我國憲法而設置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有國家性、專門性、廣泛性、強制性等特徵。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存在,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期間,腐敗已構成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而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國家統一,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權力濫用,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來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內部執法活動監督,從而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負有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保持社會穩定,恰恰是檢察機關神聖的職責。執法機關通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維護公平與正義,保持社會穩定。一方面通過打擊犯罪來修補已經遭破壞的社會關系,使其恢復平衡,一方面通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護平衡的各種社會關系,促使其和諧。
三、執法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全面履行職能
必須樹立全新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正確執法觀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再認識,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當前,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工作機制還不夠科學,執行得還不夠規范,導致對訴訟活動中的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不願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運行機制,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以規范執法來提高我們的法律監督能力。
必須積極發揮職能,創造一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一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運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凈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認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Ⅳ 法的社會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疑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脊樑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無法制則無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採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最為重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硬性」的社會功能和規范功能。要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就必須依靠法製作保障。
依法治國是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沒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而和諧社會的構建又能為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內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律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沒有和諧的社會。要增強全體公民守法的自覺性。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檢察制度是根據我國憲法而設置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有國家性、專門性、廣泛性、強制性等特徵。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存在,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期間,腐敗已構成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而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國家統一,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權力濫用,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來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內部執法活動監督,從而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負有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保持社會穩定,恰恰是檢察機關神聖的職責。執法機關通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維護公平與正義,保持社會穩定。一方面通過打擊犯罪來修補已經遭破壞的社會關系,使其恢復平衡,一方面通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護平衡的各種社會關系,促使其和諧。
三、執法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全面履行職能
必須樹立全新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正確執法觀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再認識,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當前,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工作機制還不夠科學,執行得還不夠規范,導致對訴訟活動中的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不願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運行機制,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以規范執法來提高我們的法律監督能力。
必須積極發揮職能,創造一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一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運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凈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認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Ⅵ 辨析: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
(1)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依法治國,人民群眾是主體,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在人民授權的法定范圍內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認為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是不準確的。 Ⅶ 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論文
「法治」與「法制」,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從內涵上講,卻有重大區別。「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是一種社會意識;而「法制」通常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簡稱,是一種社會制度。強調依法治國,是法治的本質特徵之一。 熱點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