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當依法
❶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七條:
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局面通知金融。金融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❷ 如果我們是一家金融機構,如何一家企業是否符合掛牌條件,應當從哪些地方入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新三板公司掛牌,需要兩個會計年度,那麼這兩個會計年度如何計算,有哪些錯誤認識和理解呢?
1、誤讀:新三板掛牌條件中明確要求擬掛牌企業存續時間應當滿2年。對此,有人理解為滿24個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業,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也有人理解為必須要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加1期的經營記錄方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
2、解析:企業須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運營記錄方可申請有新三板掛牌,也就是說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掛牌,企業成立時間不得晚於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1日,並且於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則可以直接申報新三板掛牌,無須等到2015年一季報出來後再申報,即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不強制要求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報表。
注意事項:財務報表的有效期是6個月,股轉系統要求申報企業至少給其留出2個月審核時間,因此企業申報時距其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於2個月,否則股轉系統會直接要求企業加審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並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一)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1.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不適宜擔任股東的情形。
2.申請掛牌前存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情形,應遵守國資管理規定。
3.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二)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1.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2)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應符合《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三)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一)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二)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無
❸ 騙保險如何定罪
騙保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情節涉及到犯罪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根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根據《保險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❹ 企業所得稅是怎麼算的
應納稅額: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1)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25%;
(2)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
(4)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
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1.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提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計算。
2.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不能扣除的項目金額;
②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准部分的金額;
③未計或者少計的應稅收益。
(2)納稅調整減少額
①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②減稅或者免稅收益;
③彌補以前年度(5年內)未彌補的虧損額。
❺ 哪些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於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的資金,一般並不屬於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專屬於某一項特定目的或者某一類特定對象,在此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除非因為特定的目的,否則這類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8、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3)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投資基金法》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已經明確資金特定用途的,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這類資金一般為金融特定業務的擔保資金,此類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了在先權利,且涉及到金融業務的穩定運行,因此相關規定明確,只能凍結,一般不能扣劃,只有當這些資金喪失了其擔保性質的用途後,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3、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是證券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繳存的用以防範交易風險的資金,該資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該資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因賬戶本身的性質不宜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因其本身性質為欠款或者透支賬戶,因此相關規定明確不宜凍結扣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此類賬戶因其主體進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為了維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法律規定不得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❻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在凍結時通知當事人嗎
應當是要求凍結的行政機關通知。因為他們是履行法定職責。
❼ 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高新技術產業是近年來各國增長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其貿易競爭力受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國內經濟的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對中國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的整體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知識積累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隨著中國其他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中國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產業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積累和人力資本的投入, 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關鍵詞: 高新技術產業 比較優勢 研究和開發 (R &D ) 外商直接投資 (FD I)
一. 技術產業貿易及提高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理論框架
關於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的基本理論和研究背景古典國際貿易理論認為, 各國使用的技術 (生產函數) 不同或者生產要素使用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的生產成本不同決定了國際間生產和貿易的分工, 發展中國家有勞動力和資源的比較優勢, 發達國家有資本和技術豐富的比較優勢, 因此典型的國際分工模式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 而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 自由貿易會使貿易的雙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貿易理論只是兩種產品兩種要素的簡單模型, 沒有考慮知識、人力資本以及科技創新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而信息經濟時代決定各國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鍵要素已經轉移到知識、人力資本等科技創新要素上, 由於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遇到了科技創新等因素越來越多的挑戰: (1) 傳統要素已細化為有形資本、一般勞動力、人力資本 (可細分為技能型人力資本和高素質人力資本) 等種類, 而智力要素成為決定當前各國比較優勢的最關鍵因素, 智力或知識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具有規模報酬遞增和外部經濟的特徵, 這是以假定規模報酬不變為前提的新古典經濟學所沒有考慮到的; (2) 高技術產業貿易更多的表現為使用相同生產要素的水平型或產業內國際分工, 使用相同生產要素比例的國家間發生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規模佔全球高技術產業貿易的主體; (3) 跨國公司推動的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極大的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發展; (4) 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要求發展關鍵產業, 特別是在通訊信息、生物技術、計算機等高技術產業中佔有競爭優勢, 但新古典貿易理論不支持發展中國家從事不具有比較優勢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生產, 因此發展中國家陷於兩難選擇, 要麼以犧牲靜態貿易利益為代價換取長期的動態比較優勢, 要麼放棄長期工業化努力。
動態貿易理論考慮到了科技等要素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並將落後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與國際貿易理論協調起來。同時新增長理論對動態貿易理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經系統的研究了研究和開發 (R &D ) 以及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的作用, 決定經濟長期增長的因素是知識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觀點更符合目前國際貿易結構中高技術所佔比重不斷提高的事實 (羅默, 1999)。動態貿易理論認為比較優勢的變化關鍵在於要素的不平衡增長, 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只要保證經濟的快速增長就可以在自由貿易的條件下同時實現工業化利益和貿易利益, 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在不損失貿易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 逐步改變在國際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榮林, 2000)。近年來戰略貿易理論對發展中國家發展關鍵產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也提供了理論支持, 通過技術引進、高科技投入以及貿易保護政策扶植本國戰略產業,能較快的提高產業的競爭力。
(二) 高新技術產業國際貿易的地位和影響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的因素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產業貿易反映了動態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 有利於提升一個國家的貿易結構。動態貿易理論已成為近年來國際貿易理論的主流, 比較優勢不再囿於一個國家的稟賦的絕對擁有量和相對擁有量, 加大知識技術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長速度快於實物資本及勞動力普通要素, 就會將該國的比較劣勢部門產業變成比較優勢產業, 進而提升其貿易結構。
2.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已經成為中國產業升級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形式。高技術產業成為中國推行工業化戰略中優先考慮發展的產業之一, 從理論上講一個國家的貿易優勢轉向高技術產業後, 國內圍繞該產業的相關行業的成長發展和市場的擴大, 加之要素積累都會更有利於其發展, 從而帶來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3. 高技術產業貿易是跨國公司企業內貿易的主要形式, 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利潤最大, 將處於不同國家的各個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連為一體, 特別是通過加工貿易的國際分工形式, 將各個東道國參與到了跨國公司構造的國際分工體系中, 享受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
4. 高技術產業貿易有技術外溢的作用, 有利於推動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的提高。高新技術產業是各國發展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 其貿易競爭力受各國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及研發投入 (R &D )、國內工業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准備對發展中國家的整體高技術產業貿易的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新技術革命條件下, 隨著發展中國家內部以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 發展中國家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二、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實證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標衡量的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
通常以進口數據為基礎的競爭力指標包括國際市場佔有率。凈出口。貿易分工指數和RCA指數等。由於RCA指標剔除了國家總量波動和世界總量波動的影響,能較好的反映該產品的相對優勢,因此,本文採用RCA指標來衡量我國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力。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處於競爭優勢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品和服裝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資占很大比重的辦公室及信息處理設備等商品上,這充分表明了現階段我國主要利用廉價勞動力優勢參與國際貿易的實現。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化工產品和專用機械產品以及高端電子產品上,則處於全面的劣勢。外資企業不僅在發展中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佔有較高份額, 而且生產技術水平和出口商品檔次較高。根據一項對外資在中國投資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項目中, 有 17家企業填補了中國空白的技術。另有一項日本在中國 40 家企業的調研表明, 新技術、填補空白技術和先進技術三種類型企業有 39 家, 佔全部調查企業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資高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是跨國公司全球生產和研發體系的組成部分, 對中國具有很強的技術溢出效應。創新型研究的技術領先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較好, 與跨國公司研發體系的聯系密切, 但在使用東道國人才和產生技術溢出效應方面的作用相對較弱。適應型研發和專用技術型研發活動, 雖然技術先進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方面相對較差 , 但能夠更多地使用東道國當地人才, 產生較多的技術溢出效應(江小涓, 2000)。發展中國家高技術產業貿易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高新技術產業關聯度高, 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對國民經濟的帶動作用遠遠強於一般製成品貿易, 根據清華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 高新技術及產品出口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帶動度為 4. 76, 成套設備的帶動度為 3. 89, 輕紡產品為 2. 4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貿易會帶動很多產業的調整, 推動整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強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來, 亞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經濟中第三產業已佔據主導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產業技術和占據高新技術產業關鍵生產環節而將附加值低勞動力成本高的環節轉移到中國和其他東亞國家, 其國內已經出現了從製造業撤出的跡象 (吳建偉, 1999)。
(二)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因素的經驗與實證
1 外商直接投資仍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後, 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規模劇增,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 1980年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 (FD I) 凈流入額為 44億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億美元, 10 年增長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億美元, 比 1990 年增長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雖有所下降, 但凈流入仍高達 1780 億美元。外資在中國的產業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傳統比較優勢的紡織、食品、機械、原材料加工業以及近年來發展極為迅速的電子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設備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智力型投入要素、貿易發展戰略、經濟增長等因素與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系: 一項計量檢驗。正如前文所論述,中國在高技術產品貿易中的份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表明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國投資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將中國納入到世界高技術產業國際分工體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積累、國內經濟增長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貿易戰略都會直接影響到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 它是內外各種因素聚合和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新古典貿易理論一般認為, 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提高是國內生產要素積累狀況使要素價格變動導致各國產業劣勢的轉換和產業的升級, 按此推論, 近年來中國日益提高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應該與其正在或已經積累起來的高技術產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識積累以及人力資本要素有很強的相關性。國內經濟增長代表了供給方面的因素對高技術產業的支持, 同時也是傳統資本要素積累的數量的反映, 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一定相關性, 外向型貿易戰略直接推動本國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 也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很強相關性。中國家在知識積累等高技術要素方面仍處於劣勢, 高技術產業競爭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貿、國內工業的快速增長以及外資來推動,比較優勢仍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及部分資本密集型產品, 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動而非知識等智力型要素生產率大幅提高之帶動, 其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仍不能同發達國家抗衡。另外吳建偉 (1999) 對影響中國出口貿易因素作過計量模型分析, 他把勞動力分為普通勞動力、技能型勞動力和人力資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數占同齡人比重代表各國人力資本儲備雖然不盡完美, 但回歸結果得出人力資本要素對出口的回歸系數為負數, 表明中國人力資本仍很匱乏, 對出口的正面影響較小, 這也符合要素稟賦決定的比較優勢理論。三、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狀況及政策主張1980 年代以來,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高技術產品出口也迅猛增長, 從而使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結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與國外相比, 中國高技術產業及高技術產品貿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國不但與發達國家在高技術產業貿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後於有的發展中國家。與國外比較, 中國及主要的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重點城市近年來在高技術貿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問題是: (1) 高技術產品競爭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國家創新系統沒有建立起來對推動高技術貿易的持續發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資大規模流入與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緩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來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逆差有所擴大。高技術產業具有不完全競爭、戰略選擇的相互依存、動態的規模經濟和技術的外在性等特徵, 這為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干預提供了沃土 (羅拉, 1996) , 歐盟、日本、巴西以及亞洲「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對本國高技術產業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發達國家對高技術工業也有貿易壁壘和國內貿易補償等手段。雖然自由貿易仍是當今國際貿易的主流, 對高技術貿易的保護主義仍存有不同意見,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術產業會使本國貿易條件損失、損害國家安全、放棄帶動經濟良性增長的貢獻, 因此無一例外的是各個國家都對發展高技術產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追趕發達國家及在關鍵產業中提高競爭力的任務, 重點支持高技術產業是發展中國家首選戰略之一。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 存在著知識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積累不足、高技術產業發展主要靠跨國公司、外向型貿易戰略等外部因素推動的共同問題。為了縮短在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貿易方面的差距, 中國應該在政策扶植、提高國內配套率和出口產品附加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海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頭趕上。
參考文獻:
[1] 戴維·羅默《高級宏觀經濟學》(中譯本) , 商務印書館 2002 年版。
[2] 羅拉·D 安生·迪森:《鹿死誰手? —高技術產業中的貿易沖突》,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資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的研發行為」,《科技導報》2003年第 9 期。
[5] 吳建偉:《國際間產業競爭與市場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榮林:《動態國際貿易理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4 年版。
❽ 殘疾人無息貸款需要怎樣的條件
其基本條件為:
1、查詢當地是否有扶持殘疾人貸款創業的優惠政策,如果有的話內可以到當地的殘容聯咨詢辦理相關的手續。
2、要具有殘疾人證,同時將自己的創業計劃通過了工商和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3、確保自己有個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由資本金,如若是合夥經營,要具備合夥協議和有效的證件。最後從事的經營活動完全符合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期待。
4、殘疾人貸款優惠政策就是在殘疾人貸款時候,國家給予的優惠,包括減息、免息等等。這是對殘疾人關心和重視的體現。目前,各地均出台相關政策,而且有所不同。
(8)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擴展閱讀:
無息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其中利率在約定條件下或由銀行免費,或由政府或相對應的機構買單。
小額擔保貸款在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分工,申請由勞動部門受理,然後到擔保機構辦理擔保確認,最後到銀行申請貸款。「創業者如果想申請,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目前,是由個人先付利息,然後財政補貼,還是財政預付利息,相關方案還沒有確定,不過財政貼息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