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伊斯頓公共政策
1. 公共政策問題的確認為什麼是一個典型的政治過程
公共政策問題的確認為什麼是一個典型的政治過程
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人們圍繞公共權力展開的各種活動和結成的各種關系,叫政治。按照戴維·伊斯頓的政治系統分析模型,政治過程是由政治行為者在政治系統的輸入與輸出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系列互動行為。
根據經濟人假定,社會成員都是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各社會階層將各自的訴求輸入到政治系統,以期望獲得更多利益。但資源都是有限的,這樣就會產生各種社會問題。當某一社會問題超出了當事人,其影響波及到不直接相關的群體時,社會問題就成為社會公共問題。社會公共問題太多太復雜,而公共資源是有限的,所以只有少數公共問題適合公共權威部門出面解決。 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威部門解決社會公共問題的手段之一。公共權力部門感受到必須要解決某種社會公共問題,否則,可能產生極為消極的後果,於是把某種公共問題納入解決議程,這時,社會公共問題轉化成為公共政策問題,這個過程就叫公共政策問題的確認。
在確定公共政策問題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綜合,各個社會階層都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輸入到政治系統中,利用自己的話語權,通過公眾議程,希望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問題能夠進入正式議程,這個過程中即存在協商,博弈,以實現各階層利益關系的均衡。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治過程就是為公共權力而進行的斗爭,人們圍繞公共權力,爭取自身利益的過程就是政治過程,所以說公共政策問題的確認是一個典型的政治過程。
2. 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本質
「公共政策的本質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是由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提出,伊斯頓創立了政治系統分析模型,他認為政治系統由立法系統、行政系統、司法系統和執政黨系統等權威機構組成。政治系統受外部和內部政治生態的包圍,同時對環境的壓力有適應能力和反饋信息的功能。政治系統通過不斷的輸入—輸出—反饋,再輸入—輸出—反饋的過程來實現政治過程。
一、公共政策是社會價值的分配
社會價值即社會利益,公共政策本身並不是資源,而是由於政策執行後使得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滿足,同時另一部分人失去一些利益,所以公共政策起到了向社會有關成員分配利益的功能。
公共利益的分配是社會各階層利益的綜合。首先根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特徵,公共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為利益分配的不均等,會引起社會階層的固化,使得階層轉化為階級,產生社會矛盾,激發階級斗爭,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最終會重新洗牌,爆發革命。所以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要定位於公共利益的實現,這是公共政策的本質與歸屬。另一方面,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威機構本身是多元利益主體,使得公共政策在分配社會利益時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所以,政治過程必須綜合地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公共政策的形成的過程就是各種利益群體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輸入到政治系統中,通過協商,博弈,實現各階層利益關系的均衡。
二、公共政策的權威性
反映大多數人利益的公共政策使其具有合法性,更具權威性。根據伊斯頓的政治系統分析模型,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是立法系統、行政系統、司法系統和執政黨系統等公共權威機構,是公共權力的化身。公共政策一旦經過權威機構的合法確認,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具有強制性,由權威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憑借強大的國家力量支撐公共政策的實施,政策的對象必須接受和服從,如果違反或不遵守,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所以戴維·伊斯頓說,「公共政策的本質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
3. 把公共政策界定為"對一個社會進行的權威性價值分配"的學者是誰
將公共政策界定為「抄對一個社會進行的權威性價值分配」的學者是伊斯頓。
公共政策作為對社會利益的權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會利益,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
戴維·伊斯頓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對整個社會的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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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1、價值相關性
與政策的價值相聯系的是其利益相關性,多數公共政策都涉及到對以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價值的分配。
2、合法性
政策的合法性應該通過法定程序獲得,這種法定程序可以通過立法機關通過,或者經過得到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的有關部門的認可。
3、權威性
公共政策的權威性與其合法性緊密相關,而權威性又與強制力相聯系。
4. 根據戴維伊斯頓的觀點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決策公共政策結合中國轉型時期的時間
第一、關於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理論地位。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學一般理論的唯一通攬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視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見過競爭對手,還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歷來主張應有一個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結構,由此來鑒別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圍,顯現這些范圍與其他領域的關系。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一個結構復雜的網路,這一網路是由若干機構以及一個個行為模式所組成的,稱為「政治系統」。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不失為政治學一般理論繼續發展的出發點。[1]
戴維。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在西方政治學界是獨樹一幟的成功的政治學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政治學的評價決非誇大之辭。按照我國的目前的系統科學理論,戴維。伊斯頓在幾十年前所進行的系統政治學研究只是運用了一小部分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並沒有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運用。在系統科學已經獲得相當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運用系統科學方法來促進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漠視系統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再對系統科學方法抱有懷疑的或保守的態度。雖然系統法學作為我國法學的一種法學理論還處於探索之中,但是我認為,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法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給予一個高度的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系統法學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也能夠獲得巨大成功。我們應當把自己的學術目標和理想設定在一個很高的層次上。理想總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達的目標上。戴維。伊斯頓已經到達了系統政治學這個目標,因此,我們也應當向系統法學這個可能到達的目標前進。理想又總是把目標設定在已經前進的方向上。我國法學界已經向系統法學這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前進了20多年,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行某種跨越式的前進。
5. 戴維伊斯頓的主要觀點,得專業!謝謝!
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一書中,運用系統思想,運用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將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視為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進行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把他的政治學理論成為系統政治學理論。由於戴維。伊斯頓所運用的研究方法屬於系統科學方法,而且政治學與法學同屬於社會科學,在學科特點上有很多相通之處,而且很多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就是法的現象。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系統政治學視為理解和認識系統法學的一個模式、樣本、範例或參照物。可以說,系統政治學對於系統法學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義,至少可以啟發我們思考以下問題。
第一、關於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理論地位。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學一般理論的唯一通攬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視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見過競爭對手,還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歷來主張應有一個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結構,由此來鑒別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圍,顯現這些范圍與其他領域的關系。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一個結構復雜的網路,這一網路是由若干機構以及一個個行為模式所組成的,稱為「政治系統」。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不失為政治學一般理論繼續發展的出發點。[1]
戴維。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在西方政治學界是獨樹一幟的成功的政治學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政治學的評價決非誇大之辭。按照我國的目前的系統科學理論,戴維。伊斯頓在幾十年前所進行的系統政治學研究只是運用了一小部分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並沒有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運用。在系統科學已經獲得相當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運用系統科學方法來促進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漠視系統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再對系統科學方法抱有懷疑的或保守的態度。雖然系統法學作為我國法學的一種法學理論還處於探索之中,但是我認為,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法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給予一個高度的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系統法學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也能夠獲得巨大成功。我們應當把自己的學術目標和理想設定在一個很高的層次上。理想總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達的目標上。戴維。伊斯頓已經到達了系統政治學這個目標,因此,我們也應當向系統法學這個可能到達的目標前進。理想又總是把目標設定在已經前進的方向上。我國法學界已經向系統法學這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前進了20多年,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行某種跨越式的前進。
第二、系統法學研究需要的什麼樣的勇氣、智慧和毅力。在戴維。伊斯頓看來,進行系統政治學研究必須同時具備理論勇氣、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維。伊斯頓認為:一方面,政治學理論是很廉價的,到處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學理論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來我們只能在像系統政治學這樣的一些宏觀政治學理論和沒有政治學理論之間加以選擇。在政治學研究中,在系統政治學研究中,我們不能「總是在未經表達的一系列設想、沒有聯系起來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來的若干概念之間徘徊流連」,我們應當有勇氣毅然決然地去「博取更強烈的理論自我意識,去把握更縝密的理論邏輯」。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政治學的研究「與理解人類社會現象的較廣泛目標息息相關」,只能「按照事物的內在邏輯做出選擇。當然,這種事物的內在邏輯只是與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相對而言」。由於政治系統時非常復雜的,解釋和描述政治系統的網路結構和「內在邏輯」,不可能不包括「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的成分。對於個別研究者而言,「對資料隨意進行研究,不受正規的理論限制,大概是一種最適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選用這種方法,「就必須具備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適用於排解疑難問題的靈活多變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為了點燃思想的火炬而艱苦摸索的堅韌毅力等等許多品質」。 [3]
實際上,戴維。伊斯頓的很多觀點,可以視為對我國法學整體狀況的真實評價和真實寫照,值得我們深刻反思。盡管這種評價聽起來相當尖銳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願意接受。就系統法學研究而言,我國法學界總體上表現出來的敏銳、勇氣、智慧和毅力都是遠遠不夠的。我作為一個「個別」的系統法學研究者,從某種角度來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終就是「對資料隨意進行研究,不受正規的理論限制」,我也只能這樣做。戴維。伊斯頓認為這種方法「大概是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備進行系統法學所需要的勇氣、智慧和毅力。
第三、將系統法學作為法學的一般理論進行研究。戴維。伊斯頓認為,理論的概括性和連貫性是甄別所有理論的兩種特性。理論的概括性是指法學理論所包含的論題的范圍 ,「它們從非常有限的數據到最廣泛的數據,各不相同」。理論的連貫性是指構成理論的命題之間的連貫程度。根據這兩種特性,理論可以分為三種:單項概括理論、局部理論和一般理論。單項概括理論的數量是很多的,它們僅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數據,適用於為數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單項概括理論的基礎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論。關於政黨、組織、利益集團、領導權力、行政行為、聯盟等政治學的局部理論,只是研究政治系統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沒有說明這些局部理論自身各自都與一個更大的邏輯、更大的理論整體或更廣闊的領域相吻合。這些局部理論之間,也就是「邏輯尚不確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處」,就成為了政治學研究的處女地,「而這正是一般理論幫助測定的區域」。系統政治學就是可以說明各種局部理論之間的關系,並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連貫性的政治學的一般理論。[4]
在這里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戴維。伊斯頓關於政治學理論的三種劃分,與前面所說的劉永佶關於單一性論題論述體系、集合性論題論述體系和學科論述體系的劃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維。伊斯頓將系統政治學作為一種政治學的一般理論進行探索,這啟發我們也應當將系統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的一般理論進行探索。在這種探索中,應當盡量概括我國法學已有的單項概括理論或單一性論題論述體系,以及局部理論或集合性論題論述體系,不論它們是共識性的研究成果,還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統法學是價值無涉的實證主義法學。戴維。伊斯頓認為,很多政治學研究就是選擇一些價值作為基本原則,圍繞它建構一批概念和命題。由此獲得的一些政治學理論作為局部理論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臨甚為狹窄的前景。我們現在缺乏的是系統闡述政治學理論問題的一種明確方法。這種方法並不關注特定的政治的價值問題,而是拓展自己的視野,致力於處理各種政治系統所面臨的永恆問題。物理學中已經有了關於運動的一般理論,生物學中已經有了關於生命的一般理論。與此相應,我們在政治學中也應當有一個論述政治生活中心過程的一般理論。在系統政治學理論中,我們可以尋求到一種理性方法,藉此把握最具綜合性的問題,進而在最一般層次上打開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採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們確認,形形色色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變為我們研究的領域,政治學理論研究和探討的實質就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們不會再滿足於維護某些與西方文明的歷史進程所產生的利益相關的中心價值。相反,我們必然會不分時間與空間,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統是最民主的還是最專制的,是最原始的還是最發達的,是最傳統的還是最現代的,只是關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統所面臨的最一般問題。[5]
戴維。伊斯頓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價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種價值無涉的系統思想和系統科學方法來分析和描述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統政治學理論是一種實證主義的政治學理論。在我國法學界,人們圍繞著多樣的法的價值,構建了很多法學理論。只不過有人偏愛自由、民主、人權、正義等法的價值,有人偏愛秩序和國家統治等法的價值。這些法的理論把研究范圍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現象上,不能說是關於法的現象的一般法學理論。系統法學以價值無涉的系統科學方法來研究涉及價值的法的現象,因而是一種實證主義法學理論,各種形形色色的法的現象,都是系統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
在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看來,如何構建系統政治學的論述體系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戴維。伊斯頓的很多關於構建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的闡釋是非常耐人尋味的。他認為,「一般理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釋它所適用的經驗系統行為,完全要看組成這種理論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邏輯連貫性。一個一般理論若是構成了一個思想演繹系統,一整套經驗上正確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遞降的順序,從特定的假設、前提和公理中演繹出來,這個一般理論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實現了其最大價值」。戴維。伊斯頓並沒有認為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完整地提供了現成的演繹性命題或可以用來進行演繹分析的概念框架,也並沒有認為他的系統政治學理論是完全按照演繹分析的方式構建的,是在貧瘠的政治學理論土壤中一夜之間突然綻放出的一朵「演繹理論之花」。但是他認為系統政治學理論是有可能這樣構建起來的,而且意識到這一點有助於為承認和接受系統政治學研究能夠取得的成就「留下餘地」。[6]
戴維。伊斯頓在構建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的過程中還發現,很多相關的研究成果都是間歇式問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現出對已有的研究成果沒有太大的興趣或與其無關。在戴維。伊斯頓看來,這種「嚴重缺乏現成的理論概括」和「缺乏累積性研究」的狀況,使得系統政治學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為一個邏輯上鬆散的一般理論統一體」,而只能採取循序漸進的步驟,「使理論探究范圍限於易駕馭的邊界以內」,在「探知一系列演繹性命題」和「尋求以最起碼的連貫性擺脫純粹收集和處理資料水平的、鬆散關聯的一系列該概括」之間求得某種適當的平衡與結合。不論如何,要想使系統政治學研究取得重要而極為有益的進展,「發展邏輯上相關的一系列概念,創構一個最高層次上的總體概念框架」,「圍繞此框架,漸漸述及更加復雜的理論結構」,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中,人們可以發現和確定用來分析政治系統的穩定而明確的分析單元。[7]
戴維。伊斯頓在《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的論述體系中,一方面有選擇地將系統、輸入、輸出、反饋等一些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進行演繹,同時也從大量的政治現象、政治學理論和學說中,有選擇地提煉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綜合性和歸納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體、當局、典則、壓力、願望、支持等等,並且盡量使這些概念以及相應的命題與那些演繹性概念和演繹性命題相吻合、協調、一致和相互溝通。在這種論述體系中,政治系統是核心概念,輸入、輸出、反饋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體、當局、典則、壓力、願望、支持等概念是兩類主體概念。這兩類概念構建了一個高層次的總體概念框架。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之內,戴維。伊斯頓對政治生活作了相當徹底的系統分析與綜合,形成了很多新的關於政治系統的分析單元。在這種論述體系中,充斥著大量的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大量的人們所熟知的傳統的主流性的政治學理論和學說被肢解了,並被整合到一個概括性和連貫性的概念框架結構中。我認為這種獨樹一幟的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隱含著政治學學術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願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說不願看,也看不懂。
我們在系統法學研究過程中幾乎面臨著戴維。伊斯頓在這里所說的全部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演繹、分析與歸納、綜合的關系問題。我們在系統法學研究中能夠意識到這些問題,並適當地解決這些問題,根據法學和法的現象的特點,「發展邏輯上相關的一系列概念,創構一個最高層次上的總體概念框架」,系統法學也就向成熟的法學理論邁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如何使我國法學界願意和容易理解系統法學這個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
6. 什麼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是目前世界上公共管理研究的主要范疇。傳統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於政治學和行政學,意在從規范意義上探討國家、社會和公民之間的利益制衡,通過政治學和行政學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對國家、地方和團體層面的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進行研究,為高質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詢。
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其作用是規范和指導有關機構、團體或個人的行動,其表達形式包括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或命令、國家領導人口頭或書面的指示、政府規劃等。
公共政策作為對社會利益的權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會利益,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而,許多學者都將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定位於公共利益的實現,認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和邏輯起點,是公共政策的本質與歸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對於公共政策應該與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這個問題,絕大多數人將選擇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