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應急台
1. 公共機房應急預案
滅火的:
實驗中心機房是我校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重要儀器、設備、人員相對集中,一旦發生火災,會造成嚴重後果 。特製定火警應急預案。
1.處置火災事故的組織:保衛處值班人員,校衛隊保安人員,機房值班人員及消防安全員。
2.報警程序:
(1)迅速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2)即刻通知保衛處及相關部門,根據火情大小如需報警立即就近用電話或手機報告消防中心(電話119),報告內容為:「九江學院×××機房發生火災,請迅速前來撲救」,待對方放下電話後再掛機。
(3)在向校區領導匯報的同時,派出人員到各路口等待引導消防車輛。
3、組織實施:
(1)參加人員:在消防車到來之前,以校區安全消防組織成員為主,其餘人員(尤其是教師)均有義務參加撲救。
(2)大樓內的師生聽到報警後,應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從大樓的消防通道內快速脫離火場,不得戀物。
(3)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展開自救,把人員和重要設備疏散到安全地帶,應遵循先人後物的原則。
(4)消防車到來之後,一切聽從消防指揮人員的指揮,校內人員配合消防專業人員撲救或做好輔助工作。
(5)使用器具:滅火器、水桶、臉盆、鐵杴,水浸的棉被等。
(6)無關人員要遠離火場和校區內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於消防車輛駛入。
4.撲救方法:
(1)撲救固體物品火災,如木製品,棉織品等,可使用各類滅火器具。
(2)撲救液體物品火災,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滅火器、沙土、浸濕的棉被等,絕對不能用水撲救。
5.注意事項:
(1)火災事故首要的一條是保護人員安全,撲救要在確保人員不受傷害的前提下進行。
(2)火災一發生,管理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源。
(3)火災後應掌握的原則是邊救火,邊報警。
(4)人員在逃生時應掌握方法(略)。
(5)一般不組織學生參加滅火。
地震的: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工作的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學院防震抗震知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儲,落實飲食飲水,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抗震減災工作,把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社會安全穩定.
2,工作機構
安全保衛組組長:袁黨明 負責地震時的安全保衛工作,穩定秩序.
宣傳報道組組長:陳小平 負責組織開展救災宣傳,平息地震謠傳,統計受災情況,公布災情.
救災搶修組組長:張繼遠 負責地震時的水,電供應.
救災搶險組組長:王林根 負責地震時的搶險救人,協助維持秩序.
疏散要求
1,通常情況
為了能做到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有序地疏散,要求各班撤出路線:靠前門的四橫排學生從前門撤出,其他學生從後門撤出.學生撤出時不要擁擠,要按順序小跑撤出.
2,發生緊急情況
(1)上課時間
早晚自習和白天上課期間,如發生地震,上課教師應立即停止講課,告誡學生不要慌亂.前後門附近的學生可以跑到門外,中間的學生可迅速躲到課桌下並用東西護住頭部,靠牆的學生蹲下並護住頭部.等到地震間隙,由老師統一指揮,按照指定的路線快速有序四轉移到安全的地方.轉移時不要亂跑,任課老師要組織好本班學生轉移.
(2)其他時間(休息時間,自由時間)
如遇地震,應立即向面積較小的房間或床下等地方躲藏,伺機迅速撤離.值班人員應迅速組織學生轉移,各系科主任要做好學生轉移及穩定工作.
應急行動
1,領導小組依法發布有關信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救護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准備執行應急任務.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築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
3,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加強對大型鍋爐,供電輸電,機房機庫等重要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順利進行.
4,加強對廣大師生的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的思想穩定工作.
5,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訊暢通,及時掌握基層情況,全力維護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按預案落實各項物資准備.
2. 應急調度平台的公共會議室在哪些情況下使用,操作是否簡單
對於政府應急部門而言會定期召開內部會議,就需要用到應急調度平台的公共會議回室。在政府應急系統的選擇上,答捷思銳的MDS多媒體調度系統通過給調度平台分配一個或多個公共會議室,在召開會議前,把會議室號碼和密碼、召開會議時間、主題通知給各部門參會人員,在會議召開時,各部門參會人員主動撥打會議室號碼,輸入密碼即可加入到會議中來,會議主持人可在會議召開的過程中對會議進行控制,如進行邀請、踢出、禁言、結束會議等操作。
3. 應急照明和公共照明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1、概念不同
應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
公共照明是公共建築照明主要指學校、展覽館、商店、醫院、旅館、飯店和體育館等建築的照明。
2、作用不同
應急照明: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或其它災難,電源中斷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對重要的生產、工作的繼續運行或必要的操作處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公共照明重視室內活動安全,重視空間的清晰度。
公共照明
(3)公共應急台擴展閱讀:
公共建築照明的原則
①有利於室內活動安全,消除不利的陰影;
②重視空間的清晰度,注意視覺的明、暗適應(見光的視覺性質);
③採用高顯色性光源(見照明質量),使室內物體獲得滿意的顯色;
④選擇合理的亮度分布和顏色變化,以限制眩光,減少壓抑感;
4. 國家公共突發事件處理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IP協同應急調度指揮系統當今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新寵
目前市場上具備綜合技術實力和提供城市應急通信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廠商尚且不多,比較知名的比如捷思銳科技的「基於寬頻的多媒體應急通信系統」。
捷思銳科技所推出的城市應急指揮調度系統是以語音調度為主,可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警區以及不同警種之間的統一指揮協調,快速反應、統一應急、聯合行動,真正實現社會服務的聯動,有效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該系統可以幫助市各級政府對突發公共緊急事件(如流行病、惡性案件、災害事故)應急反應機制進行完善,為城市構建一張全面的應急預警和處理「安全網」。
「基於寬頻的多媒體應急通信系統」在無線通信、視頻傳輸、話音通信等方面都採用了當今國際領先的技術。系統可實現如下功能:
1、 分布式調度:地面指揮中心和應急車分別配備獨立的調度系統,調度機和視頻伺服器可作為主從關系存在。現場應急車中的設備可以實時將現場數據上傳至指揮中心總伺服器,在衛星鏈路有壓力或失效的情況下,現場應急車調度系統自成體系,完全可以獨立對現場進行指揮調度。這種二級分布式的調度結構,就解決了多個公共事業部門之間協同作戰的問題。各個部門之間可以協同工作,可互為備份,可分擔壓力,這是整套系統的優勢所在。
2、 視頻回傳:通過單兵終端視頻設備和車載視頻終端,將現場圖像實時上傳至應急車或指揮中心,指揮中心領導依據現場圖像做出各種實時決策。
3、 視頻監控:通過應急車上的車載視頻採集終端監控現場情況,並可以遠程式控制制視頻終端的監控方向和角度。
4、 指揮中心與現場語音調度通信:指揮中心通信設備通過衛星鏈路可以和現場通信設備建立雙向語音通話;通過網關設備,可以將GSM和傳統公網電話系統接入調度網路;指揮中心調度台可對所有終端靈活分組,隨時可發起單呼、組呼、會議和廣播等語音調度指令。
5、 現場通信系統:現場工作人員可以配備手台或者單兵調度終端,應急車上可配備車載調度終端和車載視頻設備,這些現場終端之間通過無線鏈路實現語音、視頻互通,現場終端還可以通過McWiLL基站設備實現與指揮中心通信設備的語音、視頻通信,實現調度任務的上傳和下達。
6、 應急多媒體會議功能:指揮中心、救援現場以及其他任何裝備多媒體交互終端的地方可進行集視頻、語音、數據為一體的多媒體交互會議。
7、 遠程數據通信功能:現場用戶可通過車載台連接電腦終端遠程查詢指揮中心各類資料庫伺服器和其他各業務伺服器,以獲取更多的有效信息用於現場的救援工作。
8、 集群對講:現場McWiLL手台、車載調度終端和單兵設備之間可以發起集群對講,一鍵即可呼通組內所有終端。
9、 視頻監控:指揮中心調度台主動呼叫現場單兵終端或應急車載調度終端的號碼,建立通話後,單兵終端或應急車視頻終端將現場圖像傳回指揮中心,並通過視頻伺服器分屏顯示在監控台上。
10、 錄音功能:實時錄音系統記錄整個應急作業過程中的任務下達、信息收集,以及處理過程中的一言一行,既是寶貴的經驗資料又為日後的排查提供證據。可對單呼、會議、廣播、對講等業務進行錄音操作。
11、 聯動與對接:城市應急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聯動,包括各種通信網路聯動,各種語音、視頻設備聯動、各種廣播系統聯動。城市應急必須要做到多網融合,破除通信孤島,達到無所不在,無所不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應急事件處理的實效性。
6. 應急值守是否屬於行政職能或公共管理職能
屬於,因為一般政府部門都會配備應急值守的機構,比如沈陽市為例:
加強應急值回守各項工作,是確保答政令暢通、信息即時傳送、工作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是有效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前提和保障.近年來,沈陽市政府以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作高效的應急指揮體系為龍頭,全面推進應急管理工作,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明顯增強,初步形成信息暢通、反應迅速、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值守應急工作格局。
一是實行法定節假日和特殊時期城市安全運行報告制度
二是實行值守應急督查制度.制度建設的關鍵是制度落實
三是實行應急處置日調度制度
四是實行值守應急工作安排報告制度
五是實行預警信息簡訊發布制度
7. 公共應急制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應急預案從功能與目標上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預案和單項應急救援方案。一般來說,綜合預案是總體、全面的預案,以場外指揮與集中指揮為主,側重在應急救援活動的組織協調。一般大型企業或行業集團,下屬很多分公司,比較適於編制這類預案,可以做到統一指揮和資源的最大利用。
專項預案主要針對某種特有和具體的事故災難風險(災害種類),如地震、重大工業事故等,採取綜合性與專業性的減災、防災、救災和災後恢復行動。
現場預案則是以現場設施或活動為具體目標所制定和實施的應急預案,如針對某一重大工業危險源,特大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或擬組織的一項大規模公眾集聚活動。預案編制要有針對性,內容具體、細致、嚴密。
單項應急救援方案,主要針對一些單項、突發的緊急情況所設計的具體行動計劃。一般是針對有些臨時性的工程或活動,如大壩合龍、大型設備試車等,這些活動不是日常生產過程中的活動,也不是規律性的活動,但這類作業活動由於其臨時性或發生的機率很少,對於可能潛在的危機常常被忽視。如上海滬東造船廠龍門吊最後組裝,由於沒有充分地考慮到風險,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違章操作,最後導致重大事故發生。另外,像類似2004年北京密雲的燈會,還有有些城市舉行的大型展銷會、大型人才招聘會等適合做單項應急救援方案。對於這些低概率風險,由於引起事故發生的幾率極小,常常不被人們重視。
8. 中國的災難應急無線電頻道是多少
全國遇險緊急無線電呼救救援通用頻率:
CRSA (China)
7,030 +/- 5 kHz
14,100 +/- 10 kHz
21,200 +/- 10 kHz
28.20 MHz +/- 10 kHz
50.100 MHz +/- 10 kHz
144.100 MHz +/- 10 kHz
145.000 MHz +/- 10 kHz
433.000 MHz +/- 10 kHz
在災難應急通信時將會統一使用這個頻率。如果版條件允許的話 最好是申請一權個呼號 因為在頻率和功率上沒呼號會有很大的限制,如果沒呼號使用以上救援頻率就已經是違法了。
(8)公共應急台擴展閱讀
由國際無線電聯盟(ITU)分配給我國的應急通信直頻頻率:
CRSA(China)
V段:
144.100MHz +/-10KHz
145.000?MHz +/-10KHz
U段:
433.000?MHz +/-10KHz
433.500?MHz +/-10KHz
在突發重大災難應急救援時統一使用上述頻率HAM可以期守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