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與環境保護
㈠ 十八屆四中全會有關依法治國的新16字方針的重要意義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為建設法治中國制定了路線圖,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版了工作部署,形成了我權國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十六字方針與34年前,即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回應、比照。兩者有著銜接的關系,前者是在後者基礎上的發展,豐富了後者的內涵,擴大了後者的外延,更為科學地彰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法治建構。
㈡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體現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哪一新方針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這體現了依法治國基本要求中的有法可依。
㈢ 2014年10月什麼從依法治國角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如何促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簡單地說,有四點應落實。1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國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必須珍惜每一寸國土。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給農業留下更多良田,給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
2全面促進資源節約。節約資源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之策。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加強節能降耗,支持節能低碳產業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加強水源地保護和用水總量管理,推進水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合理開發。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3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要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快水利建設,增強城鄉防洪抗旱排澇能力。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禦能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同國際社會一道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4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積極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如何推進依法治國,為全面深化改革保駕護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面對復雜多樣的紛爭,面對各種力量的沖撞,需要標准與權威的出現。法律作為一種共同標准與理性權威,應該深植於社會各界內心,成為各方相互博弈的邊界,成為社會達成妥協的保障。其次,法治能夠保障改革的成果。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法治可以引領改革,法治的程序可以避免「實踐先行、立法附隨」的改革模式產生的弊端,法治的權威可以將改革的成功經驗和有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鞏固改革的成果。第三,法治能夠糾偏改革的失誤。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法治具有的正義、平等、公開、秩序等精神價值,具有社會調整的功能,能夠檢驗改革的成效,能夠糾正改革的失誤。
㈣ 經濟建設,環境保護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專就是一個如屬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矛盾運動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客觀反映。有些同志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當今,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標志。用環保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如何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堅持實現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關鍵。
㈤ 請從法治角度,簡要說說最嚴環保法出台的必要性
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最嚴環保法出台的必要性:
(1)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執法力度,深入開展節能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嚴懲浪費資源、違法排污、破壞環境的行為。
(2)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資源和環保意識,使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提高人民的環保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積極同浪費資源和破環環境的行為作斗爭。
(3)健全環保監督機制。貫徹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明確各自職責;發動廣大人民群眾依法行使監督權,積極揭發檢舉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4)加大科技創新的力度。加大對科研資金投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更新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開發可再生資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1.從國家的角度:⑴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⑵堅持保護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⑶堅持「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⑷加大環保科技攻關力度,加強區域污染防治,發展循環經濟,研發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最終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⑸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要逐步完善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加大執法力度,加快實施有利於節約減排的政策性措施。
2.從青少年的角度(或青少年怎樣做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踐行者?)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積極向公眾宣傳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培養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好習慣;積極學習和宣傳環境保護的知識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律己,同時要敢於並善於依法同破壞環境的行為作斗爭。具體說來:⑴節約資源方面:隨手關燈;隨手關閉水龍頭;節約使用紙張;節約每一粒糧食等。⑵保護環境方面:少吃或不吃口香糖;不亂扔垃圾;自備購物袋、盡量不使用塑料袋;不亂扔廢舊電池等。
㈥ 關於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 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調查報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回都有選舉權和答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法定程序、法定機關批准和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權、控告權及其檢舉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權利,年老時有獲得生活保障、社會救濟的權利。
(11)國家保護婦女、家庭、婚姻、兒童、老人、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㈦ 運用依法治國的相關知識回答,"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科學立法可以提高執行度,嚴格執法可以保確保執行度,公正司法可以確保法律尊嚴,全民守法需要法律的約束,沒有嚴格的執法體系是無法達到的。
㈧ 如何體現我國在環境保護問題上,堅持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
可以從下面幾個體現!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完善環境法規體系,確保內環境保容護有法可依。
②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切實履行政府職能,加強環境監管,嚴格依法行政。
③司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大對企業違法排污的懲治力度,切實保護公民環境權益。
④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提高公民參與環保的積極性,公民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形式充分發揮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
我國在環境保護和堅持貫徹依法治國方針已經很明確了!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㈨ 生態文明法治建設要補哪些"缺
中國環境報記者童克難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結合實施新《環境保護法》,中國環境與發展的法制化進程正在迎來重要的窗口期和機遇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必將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特設立「法治與生態文明建設研究」課題組,從2015年~2016年開始研究,充分考量環保新常態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為2015年~2020年的窗口期和機遇期提出符合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要求、推動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設計,填補環境立法「空白」
「與實踐的需要相比,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還存在明顯的立法空白。」課題組中方組長、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表示。
目前,土壤污染和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損害問題已逐步暴露出來。但是,土壤污染和危險化學品相關領域的基本情況卻還不清楚,而部門之間職責的交叉重疊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體系和嚴密的風險防控手段,加之缺乏獨立的監管機制,使得環境和社會風險已不容忽視。
孫佑海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改革危險化學品多部門的分管體制,建立統一、獨立、高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環境風險防控體系,並相應制定適用全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和環境風險應對法》。
課題組建議,要改變目前多個部門涉及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的行政監管職能,建立由環境保護部門為主的統一監管體制,並參照發達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建立統一的化學物質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制度、完整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制度和化學品
「市場准入」制度。
同時,要明確規定高風險化學品的限制、淘汰以及含量限制等要求,並制定化學品的全生命周期過程風險管控。為防止和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應急和環境污染處置的管理制度體系,並明確生產者、使用者和監管者各自的法律責任。
此外,課題組還建議修改完善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對各級政府政策、規劃制定的約束力以及對產業機構、產業布局的約束力,增強環境影響評價的獨立性和科學性,擴大適用范圍,完善內容和程序,並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綜合性評價制度。在完善環評專業技術審查的同時,強化環評制度在協調社會各方利益訴求中的平衡功能,並進一步加大對各類環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對於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課題組建議盡快出台全面、綜合性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制定污染場地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規等,構建一個完整科學的土壤污染標准體系,逐步形成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提升環境標準的法律效益,整合環境管理資源
環境法律制度之間的「內耗」,是生態文明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是具備生態環境整體性、系統性的法律制度被不同管理部門人為切割。
以水環境保護為例,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水體納污能力指標、水環境容量和總量指標等相同或相近的水資源保護制度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被當前的法律制度人為分開。
「在自然生態保護方面也存在類似的問題,物種保護和棲息地保護分離,動物和植物分離,陸生和水生分割,都使完整的自然生態系統管理被不同的管理部門和不同的法律法規切割。」孫佑海說。
其次,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人為分割和碎片化現象以及《環境保護法》中主要法律制度重復規定問題也比較嚴重。
因此,課題組建議,根據環境保護向環境質量管理轉型的要求,完善環境標准制定程序,強化環境標準的法律效力,將一些重要的環境質量標准和排放標准指標直接納入環境保護法律或者法規中;改革環境保護部門的內部管理體制,整合排污許可以及環境標准、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排污申報、總量控制、環保設施監管、排污口設置管理等各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減少環境管理的重復交叉和內耗,有效發揮排污許可在環境標准實施和環境綜合管理中的統領作用,並分別研究制定《排污許可法》和《環境標准法》。
在自然資源的保護方面,課題組建議研究制定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和有關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法律。整合自然保護區域方面的管理體系,制定統一的《自然保護區域法》。
「應在優先保護、嚴格管理和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改革現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和森林公園等各類保護區體系混雜、社會功能定位不清、管理機構交叉重疊的體制。」孫佑海表示,要按照保護的類別、嚴格程度和可持續性,研究建立統一的分類體系及相應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合理整合我國各種保護區,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體制。
明確環境資源公共屬性,防止環保法律效力「嚴重減損」
課題組認為,在我國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等相關法律中,總體上尚未建立形成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原則與機制,尚未建立形成完整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資源產權法律制度體系和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生態文明的有關法律特別是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受其他領域立法的沖擊,實際法律效力「嚴重減損」。
孫佑海介紹,這種「嚴重減損」在民事立法中,主要體現在環境保護的預防原則缺失、資源使用的可持續利用原則缺失和環境權(包括人身權和物權領域)方面的規定缺失等方面。
而法律中沒有明確有關物權的權利人在使用佔有、收益、處分等各項權能時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義務,並且我國民事主體制度忽視了公眾對干凈的水、清新的空氣、優美的環境等方面的物質和精神上的要求,對相關的環境權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這也是導致「減損」發生的一個原因。
「為解決其他經濟和資源領域立法的沖擊使得環境法律作用『嚴重減損』的問題,在相關法律中規定保護環境的內容十分必要。因此,應當積極研究探索我國整體法律體系的生態化和綠色化,使得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各個領域都能持續不斷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孫佑海強調,民法典編纂已經列入新修改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把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環境保護的理念、原則和重要規范納入其中。
課題組建議,首先要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的法律內涵和外延,明確規定其公共資源或者公共共用物屬性;二是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保護環境的原則納入民法典編纂;三是將環境權作為人身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人身權制度的「綠化」做認真研究,把環境權納入人身權的有關規定中。而把環境物權納入物權規范,進一步明確物權使用不應損害公共和私人環境權益以及完善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等內容,也是解決環境法律作用「減損」的具體措施。
此外,課題組還建議在不斷完善環境法律體系和整合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以《環境保護法》和各專項污染防治法為基礎,深入開展環境法典的理論研究和體系結構的設計論證,動員各界力量廣泛參與,為全面開展環境法典的編纂奠定深厚的理論和社會基礎。
開啟立法新模式,為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效、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解決環境立法問題,有必要建立黨內法規與國家環境法律法規的銜接制定體制。這一建議不僅有利於解決我國當前環境管理的實際困難,即黨政不同責問題,更符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戰略要求。」孫佑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