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國采
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就是把原來由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通過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來提供,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隨著多年改革開放的持續努力,我國社會組織獲得了歷史上少有的發展契機,進入了新的加速發展階段,也將承擔越來越多的公共服務責任。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的能力還有欠缺。2013年,國采中心承擔的中央機關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居家養老服務采購項目,通過向供應商徵集意見和專家論證發現,北京市場能夠承擔日100人次服務規模的養老服務機構只有1家,最終只能向財政部門申請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南京市浦口區有各類社會組織1800多家,但能夠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不到10%。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推進社會組織發展」的要求,助推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應注重從以下幾方面助力社會組織能力建設。
第一,培育公共服務的能力
目前,社會組織發展改革的頂層設計已全面展開。針對社會組織登記難的問題,應加快推廣取消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批,實現直接登記備案是必然趨勢。加快這一改革,為社會組織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提升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類社會組織服務能力的快速提升,促進企業、個人和社會捐贈公益事業免稅政策的落實;拓寬行業協會的發展門類,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快推進去壟斷、去行政化的改革,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具有優勢產業、高端產業、新興產業的行業協會,為經濟社會提供創新升級的服務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區組織的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在社會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另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加快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尤其是在教育、醫療、環保等領域,逐步建立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新興產業、服務業、小微型服務業,實現生產小型化、智能化、專業化的社會服務新特徵,逐步建立起層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誠信規范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體系。
第二,促進創新治理的能力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有利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在促進共治機制建設中,社會組織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將社會領域中一些零散的社會資源有效地整合起來,以組織的方式提供相應的服務,這既是用活用好社會資源的有效路徑,也是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具體體現,更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用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乘法」的具體體現,把政府職能充分轉到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上來的重要舉措。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社會組織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徵,在社會治理中相對於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層面更容易獲得公眾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具有細致入微,符合傳統文化與基層群眾利益的特點,特別是通過對困難群體、邊緣群體、弱勢群體幫扶及影響,有利於充分調動各類資源,促進基層公眾的積極參與。建立健全多元主體、多種渠道的資源動員體系,妥善解決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因此,社會組織要不斷地提升創新治理的能力,創造優質的「公共價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與社會公信力。
第三,推進合作協調的能力
現代國家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協調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務供求上的合作協調能力,在政策制定及執行上的合作協調能力以及在相關政治話題上的協調互動的協調能力。具體來講,在公共服務供求上的合作協調能力,主要是指通過各種形式外包項目,在兩者之間形成圍繞公共服務供給所構建的合作夥伴關系及相應的協調互動能力;在政策制定及執行上的合作協調能力,主要是指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政策,推進基層民主建設,並利用自身廣泛的民意基礎和專業特點,發揮政策倡導的功能,成為政府與公眾間信息溝通的橋梁紐帶,對於推進公共政策民主化、專業化、科學化發揮重要的作用;在相關政治話題上的協商互動的協調能力,主要是指加強推進各類社會組織負責人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及各級黨代會,進行廣納建言、參政議政等,還通過加入國際性合作組織及聯合國的相關咨詢機構,在國際政治體系中與政府進行協調配合,發揮好合作協調能力。
第四,增強社會責任擔當的能力
實踐表明,要充分發揮社會自我管理功能,必須把政府購買服務與發展社會組織結合起來,提高社會組織責任擔當能力。一方面,要堅持培育扶持與監督管理並重的方針,不斷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運作機制,重點扶持一批具有示範導向性的社會組織,把公共服務交給具有擔當能力的社會組織,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另一方面,建立社會組織誠信檔案,加強孵化培訓,指導社會組織健全各項制度,提升專業化水平,充分運用社會組織植根於基層群眾需求的特點,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達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養勇於擔當消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責任。(作者單位:南京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