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法水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0年使用的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污染法水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Ⅱ 水體重金屬污染處理方法有什麼好方法
1、物理化學方法 除去水中重金屬的物理化學方法有吸附、離子交換、微濾膜、反滲透、電滲析法等。在這些方法中,吸附法是普遍使用的方法之一;吸附劑種類很多如活性炭、粘土、粉煤灰、泥炭、樹皮、幾丁質、苔蘚、海藻、稻殼等。其中活性炭具有特殊多孔結構,巨大的表面積和高吸附容量,無疑是除去水中重金屬最廣泛使用的吸附劑;然而它的非選擇性、高質量、高成本限制其使用。
2 化學方法 在化學沉澱、氧化還原、電化學等化學方法中,化學沉澱法是去除重金屬污染物經典方法之一。
3 生物學方法 近來去除水中重金屬的研究重心已轉移到生物凈化領域,因生物凈化重金屬具有成本低、簡便、不會帶來二次污染等特點,有理想的效果和良好的應用前景。
3.1利用生物材料除去水中的重金屬
3.2利用微生物去除水中的重金屬
3.3利用植物去除水中的重金屬
3.4 利用水生動物去除水中的重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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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對於水污染的處理方法主要有哪幾種
一、生物治理
生物凈化是外環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它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治理方法。
由於地球上到處都有能參與凈化活動的生物種類,它們通過自身特有的新陳代謝活動,吸收、積累、分解、轉化污染物,降低污染物濃度,使有毒物變為無毒,最終達到水排放標准。因此利用生物凈化污水受到人們的重視。
生物治理的種類包括:沉澱處理法;水生生物養殖法;生物稱定塘法;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生物接觸權化法;土地處理系統;固定化細胞法
二、物理治理
物理治理水污染有多種方法,主要包括膜工程法,吸附法。其中,吸附法由於具有多樣性、高效、易於處理,可重復利用,而且可以實現低成本而最受重視。活性炭是現在用得最廣泛的吸附劑,主要用來吸附有機物,也可以用來吸附重金屬,但價格比較昂貴。
殼聚糖作為一種生物吸附劑,可以在不同的環境中分別吸附重金屬陽離子和有害陰離子。骨碳、鋁鹽、鐵鹽以及稀土類吸附劑都是有害陰離子的有效吸附劑。稻殼、改性澱粉、羊毛、改性膨潤土等都可以用來吸附重金屬陽離子。
隨著水質的日益復雜和科技的進步,水處理用的吸附劑不僅要求高效,還要廉價,而纖維素作為世界上最豐富的可再生聚合物資源,非常廉價,可以成為理想的吸附劑基體材料。
三、化學治理
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通過改變污染物的性質降低其危害性或有使污染物的分離除去。包括向各類廢水中投加各類絮凝劑,使之與水中的污染物起化學反應,生成不溶於水或難溶於水的化合物,析出沉澱,使廢水得到凈化的化學沉澱法;使用中和作用處理酸性或鹼性廢水的中和法;
使用液氯、臭氧等強氧化劑氧化分解廢水中污染物的化學氧化法;使用電解的原理,在陰陽兩極分別發生氧化和還原反應,使水質達到凈化的電解法等。
(3)污染法水擴展閱讀: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可分為以下等級:
1、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2、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3、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Ⅳ 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異同
都是為了保護環境而設的法律。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版不利,導致了全球性權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或由於人為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出門做好防護美國進口普衛欣 天 貓
Ⅳ <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入和傾倒的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2)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5)污染法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有關致病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較多,且已有較好的滅活方法,但對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夠充分,也沒有公認的病毒滅活要求標准。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懸浮物、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於局部地區。
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
水質污染物有多種來源,主要分為自然產生的和人為產生的兩種。
Ⅵ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
是一部單行法,部門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 水污染防治法
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Ⅶ 水污染法律
主打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具有輔助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103條,其中第四章分為五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三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內污水。已容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Ⅸ 水法和水污染環境法關系
水法是關於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的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是關於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的法律。
Ⅹ 造成水污染責任者刑法如何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水污染責任者刑法如何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親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律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