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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定義

發布時間: 2021-01-03 01:59:34

A. 公共用地的定義

你好 這屬於公共用地,不在宅基的使用范圍之內,正如您所說,宅基上沒有註明有胡內同部分,也不可能有。 這種行為容是違法的,屬於亂搭亂建,到當地的居委會反映此情況,並要求、藉助居委會向城建局來拆除次違法違章設施設備 如您滿意。請採納

B. 公共建築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公共建築包含辦公建築(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商業建築(內如商場、金容融建築等),旅遊建築(如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築(如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等)。

拓展資料

各種公共建築的使用性質和類型盡管不同,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稱輔助部分)和交通聯系部分三大部分。

設計中應首先抓住這三大部分的關系進行排列和組合,逐一解決各種矛盾問題以求得功能關系的合理與完善。在這三部分的構成關系中,交通聯系空間的配置往往起關鍵作用。

C. 公共問題的具體定義

公共問題是指那些社會成員在公共生活中共同受其廣泛影響,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社會問題。
公共問題一般超越了個人特定的環境和范疇,它與人類整個的社會生活、制度或全部歷史有關,因此,公共問題是大眾的問題,是人們的價值、觀念、利益或生存條件受到了威脅而出現的問題。有時它也泛指那些人類社會存在的某種危機的困境。另外,實際存在的公共問題往往牽涉到較為廣泛的社會關系,甚至影響到為數眾多的民眾。(註:趙成根,《行政決策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成人教育自編教材,44.)這種表述隱含著公共問題的某些基本特徵:
第一,公共問題具有影響的廣泛性。這集中地表現在:它超越了「私域」的范疇,並不僅僅影響單個的個人或團體,而將對多數或絕大多數人或團體產生普遍的影響。比如,污染控制、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和婦女)的平等機會、產品的質量與安全等之所以被稱為公共問題,乃是因為它們影響了許多個體和團體的生活,並通常促使政府機構制定相應的公共政策(註:Rogene A.Buchholz,William D.Evans,Robert A.Wagley.Management Response to Pubic Issues:Concepts and Cases in Strategy Formulation [M].Printice-Hall,1985,1、8、6、7.)。同時,公共問題可能超越地域的限制,而對一國內部的公共生活產生相似的影響;它也可能超越國界的限制,而對人類的共同生活造成潛在或現實的影響。
第二,公共問題具有影響的不可分性(indivisible)和「社會共享性」(註:陳慶雲,《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J],中國行政管理,2000,8,31、32。)。這可以理解為:公共問題對所有個體或團體產生的影響都是相同的,沒有一個個體或團體可以置身於這些問題之外,它超越了人為的地理界限。比如,「大樓的景觀,無論被看作是『有益之物』或者是『有害之物』,也為其他人所提供,在通常情況下也無法實現排他。空氣、雜訊和水污染是『有害之物』,除非付出一定的代價,任何人都不能排除或者避免;反之,當污染水平降低時,也不可能排除某個人,不讓其享受這一好處。」(註:邁克爾·麥金尼斯,《多中心體制與地方公共經濟》[M],毛壽龍、李梅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0,99-100.)換言之,公共問題既包括公益問題,也包含公害問題;它們使所有社會成員都潛在地共同受益或潛在地共同受其威脅。這樣,公共問題的存在就不僅僅是公眾主觀預期與客觀現實之間的差距問題了,而是公眾在客觀上潛在地、共同地受其影響;公共問題的解決也不是為了滿足公眾個人的利益需求,而是為了實現同樣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公共利益(註:張慶東,《公共利益:現代公共管理的本質問題》[J],雲南行政學院學報,2001,4.)。

基於這些屬性,我們可以認為:公共問題是指社會成員在公共生活中共同受其廣泛影響,具有不可分性、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那些公共性社會問題。而公共性則是公共問題與社會問題相區別的最本質、最為內在的特性。

D. 公共性事件的定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E. 公共場所定義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回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答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據功能的不同,公共場所一般分為賓館旅店類、公共浴池及理發店類、影劇院舞廳類、體育場館公園類'、展覽館及圖書館類、商場、侯診(車、機)室類、兒童活動中心等幾大類。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及其密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即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即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F. 公共場所的定義是什麼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叫公共場所,公共場所都是從法學理論上界定的。
你被指侮辱城管,不是因為你家店鋪是不是公共場所的問題,而是因為這個具有侮辱意義的東西你貼到了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即使,你在你家門口貼這樣的字條也是一樣會被認為是侮辱城管的。但你在門內貼就不一樣了,因為沒有人能夠看到,或者說很少的人能看到。
侮辱,主要是看你沒有在一定的范圍內造成影響。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你有沒有權利選擇顧客。這個問題現在討論的非常激烈。我傾向於店家是沒有權利選擇顧客的,但也有學者支持你的觀點,認為,既然顧客可以選擇店家,雙向選擇,店家也可以選擇顧客。沒有定論。但有一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城管是執法,你是沒有權利拒絕他進入你的店鋪的。

G. 什麼是公共問題的定義

根據西方經濟學的定義,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費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會成員共同享用的物品,嚴格意義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所謂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並不會影響別人同時消費該產品及其從中獲得的效用,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為另一個消費者提供這一物品所帶來的邊際成本為零。所謂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費一種公共物品時,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費這一物品(不論他們是否付費),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備排他性或(和)競爭性,一旦生產出來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稱為(純)公共物品。所謂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者購買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獲得該商品帶來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競爭性是指消費商品的數量與生產這一數量的成本有關。
所以,確定是否是公共物品,關鍵就是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
分類有幾種:
第一類是純公共物品,即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第二類公共物品的特點是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是卻可以較輕易地做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形象地稱為俱樂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類公共物品與俱樂部物品剛好相反,即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是卻無法有效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稱為共同資源或公共池塘資源物品。俱樂部物品和共同資源物品通稱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時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擁擠性」的特點,即當消費者的數目增加到某一個值後,就會出現邊際成本為正的情況,而不是像純公共物品,增加一個人的消費,邊際成本為零。准公共物品到達「擁擠點」後,每增加一個人,將減少原有消費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類以及准公共物品「擁擠性」的特點為我們探討公共服務產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此外,公共物品也可以這樣分類:
(1)純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如國防和燈塔等,通常採用免費提供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多見。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過一定的臨界點,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就會消失,擁擠就會出現。准公共物品可以分為兩類:
a.公益物品。如義務教育、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園等
b 公共事業物品,也稱自然壟斷產品。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管道、煤氣等。

另外也可以探討一下,一般課本上講,公共物品只有政府才能夠提供,私人不提供。但根據平時的教學發現,私人也能提供公共物品的。關於這點我本人也很疑惑,也希望其他網友給予補充和探討。
如果還沒解決你的問題,可以加我網路HI賬號。

H. 刑法中公共場所定義

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公共場所的定義
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人、停留、使用的場所,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主要是指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農村集市等;「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順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場所以及在公共場所停留而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即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即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I. 樓房中的共用設施,公共部分如何定義

物權法中的規定。 對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的歸屬應作具體分析

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從物權法理論來看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的范疇,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小區的道路、綠地、休憩地、空餘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天台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是構成住宅小區整體不可缺少的,這些公用配套設施與整個住宅小區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產權的意義。事實上,這類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中。對於此類公用配套設施,無論購房合同對其歸屬作出如何約定,都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二)小區的停車場、會所、戶外廣告位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也與小區業主的生活有重大關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設施,該類公用配套設施還不足以重大到對業主的日常生活具有決定意義,離開這類公用配套設施,小區業主也不至於無從使用自己的房屋。更為重要的是,這類公用配套設施並不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當中。因此,對於這類公用配套設施,允許開發商與業主在買賣合同中就其歸屬作出約定。
小區公用配套設施必須按照規劃用途提供給業主共同使用
無論小區的公用配套設施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由開發商保留權利,小區的公用配套設施都必須按照規劃用途提供給全體業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設施在權屬上屬開發商,但作為所有權人的開發商不得自由處分這類公用配套設施,而應當將公用配套設施提供給全體業主使用,當然這種使用可以是有償的。開發商對小區公用配套設施所有權的行使受小區業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須服從於小區業主使用公用配套設施的需要。因為能夠使用小區的所有公用配套設施是每位業主在購買房屋時的合理期待,這一點無論在購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約定,都應當是不言而喻的,開發商負擔有擔保購房業主使用小區的所有公用配套設施的義務。
因此,即使某些公用配套設施約定由開發商保留權利,開發商也不得擅自改變該類公用配套設施用途或不將該類公用配套設施不開放給業主使用。擅自改變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的用途即構成侵權,侵犯了業主對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的共同使用權,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並恢復小區公用配套設施原狀的法律責任。
改變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用途須徵得業主同意,並經規劃部門審批
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用途的改變必須符合兩個方面條件:(1)取得小區全部業主(至少是大多數)的書面簽名同意;(2)徵得國土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
實踐中,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用途被改變的情形往往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小區公用配套設施改變為商業用途用於出租謀利。這種行為一方面構成對小區業主的侵權,屬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又違反了相關規劃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因侵權行為給業主造成的損害,業主可主張損害賠償;因違法行為獲得的租金收益屬於非法所得,應予以沒收。損害賠償與沒收非法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損害賠償的數額絕非等同於非法的租金所得。對於損害賠償的數額,業主應當舉證證明,但是業主無權要求返還租金收益或以租金收益直接沖抵損害賠償。否則將非法的租金所得轉移給全體業主享有,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基於違法行為獲得利益的這一法律原則。

《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J. 法律是怎樣定義公共場所的

公共場所,在我國法律體系裡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公共場所是一個非常寬泛內的概念,不同的部門法和條例調容整的事項范圍不一,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盡相同, 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列舉了以下公共場所:

1、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商場(店)、書店;

7、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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