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是哪些
❶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中」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指哪些依據什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罰款...】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的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使用價值,依法可以繼續流通的物品;一類是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一類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據本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其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公開進行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而不能自行作價出賣或者低價處理。
罰沒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國家,而不應當歸有罰沒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收繳的罰沒財物全部上繳國庫,而不能將罰沒財物截留,自作經費、獎金使用,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行政機關的行政經費,應當由有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撥給。各級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將行政罰款等款項返還給有關行政機關。
❷ 圍標串標的處理方法
圍標串標的處罰如下:
罰款。對於串通投標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謂「應當」,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僅享有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決定具體罰款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而無決定是否處以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行為人有前述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就應當對其處以罰款。
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佔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予以銷毀及存檔備查外,均應上交國庫或交由法定專管機關處理。
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取消投標資格屬於行為罰,即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者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罰。依照本條規定,投標人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從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夠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標人因此喪失的投標資格僅限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能否參加非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應無疑問。指定的期限過後,應當恢復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與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串通投標的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通過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尚不足以實現制裁的目的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從根本上取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與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相比,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更為嚴厲,它是對投標人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取消。
追究刑事責任。串通投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
賠償損失。因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由於在投標活動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標遭受的損失多為財產損失,而有包括精神損失,所以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定在財產損害的賠償內。
❸ 請問,公司如果注銷了,公司的對公賬戶(基本戶)還可以正常用嗎
不可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將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1994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是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