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應該有公共車位嗎
1. 小區公共停車位業主停車需要的交費用嗎
公共停車位是政府為方便群眾停車而設立的,任何人或組織不得私自圈佔或挪作他用,也不得以此收取費用牟利!
2. 小區公共停車位物業公司有權出租嗎
小區公共停車位屬於公攤面積的,為小區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公司無權私自出租。
根據回《中華人答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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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 物權法小區公共停車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城鎮公共道理的,應當為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小區的車位如果購房時開發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是開發商的。不過,小區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
具體的規定可以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埋念帆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高迅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彎雹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樣可以么?
4. 關於小區里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嗎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1、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2、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
《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基於上述關於小區停車位歸屬的分析,總結如下:
1、在第一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因為此時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在第二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准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在第三種情況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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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現如今我國已經開放住宅小區停車價格。此前,住宅小區的停車費一般都有政府指導價。
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如因客觀 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參考資料:鳳凰網--小區停車位收費合理性分析
5. 小區的車位是共有的嗎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回和物業服務用房,屬答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
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
這兩條律規咋一看有點相互矛盾,細細推敲,就能捋順了 。車位的歸屬權,算不算開發商的,在於前期規劃項目的時候,是否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小區車位,如果部門審批通過,開發商可以拿到車位的「預售許可證」,則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任憑開發商。反之,如沒有申報部門或者審批未通過,則車位面積計入公攤的面積,車位的面積平均分攤給每位業主,則產權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只需繳納的車位管理費用即可,開發商無權車位。
因此,如對開發商要車位有疑慮,可讓開發商出示的證明,若沒有,則將車位是違的。鑒於近期出現了很多天價車位的現象,如果業主覺得車位價格過高,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可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其進行核查。
6. 一整個小區,沒設立有業主公用停車位,這合法嗎
有規定公共停車位必須達到小區車輛的60%,你可以向物業進行投訴
7. 小區地面上劃分的公共停車位物業部門收費合理嗎
一、不合理
公共停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費的,除非提前已經徵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費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8. 小區路面沒有公共車位,業主必須買車位,車才能進小區,合法嗎
不合法,小區物業沒有權利禁止沒買停車位和車庫的業主開車進小區。
業主要識別小區內停車位是靠約定還是靠法律確定的,首先應該了解小區規劃中哪些地點設置了停車位,然後針對這些停車位,看自己與開發商之間的售房合同或者關於車位租售合同來確定其歸屬
如果小區規劃中沒有設置停車位,後來設置了停車位,而且是在小區業主共有的場地或道路上設置的,其權屬應歸業主共有,即使開發商或物業服務企業對這些停車位進行租售或贈予,也是違法和無效的。
在共有場所上,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不能劃停車位,即使劃了,停車位也是歸業主共有的,不能隨便租售。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8)小區應該有公共車位嗎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一)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1、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這個部門是物業行業主管部門;
2、投訴前做好相應工作。盡量不要採取口頭投訴的方式,盡量以書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與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協議中,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的地方是哪些,證據要充分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