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執業
Ⅰ 護士如何依法執業
把每個病人當做自己親人一樣對待
Ⅱ 如何加強依法執業依法管理工作匯報
對上隱滿,對下打壓,左手貪污受賄,右手抓權枉法,嘴中念道,權大於法,工作匯報畫泡泡
Ⅲ 不是法律專業的本科生如何成為一名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五條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第七條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
Ⅳ 如何成立律師事務所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適合律師執業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四)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夥(合作)協議;
(五)有3名以上的發起人。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
(四)資金證明;
(五)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場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四)律師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和變更程序;
(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和債務承擔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Ⅳ 律師如何在競爭中保持職業操守
劉愛法曹寧安徽衡遠律師事務所 職業,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從事的專門業務和對社會承擔的一定職責。職業具有悠久的歷史,它是社會分工的產物。操守,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和品德。它以善惡、正義非正義、誠信與虛偽等道德概念來評價,依靠社會輿論和人的內心信念來維持,依靠一定的規則來約束。律師的職業操守,是指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的道德情操。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既要求競爭、效率和效益,又要求做到合理、合法和公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開放,律師行業的不斷發展,律師執業中的競爭不可避免,如何使律師行業的競爭成為有續的競爭,使自己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成為社會認可並接受的法律執業人,就要求律師在執業中,忠於法律,尊重事實,堅守誠信,恪盡職守,無論在處理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關以及處理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同行關系中都需要遵守的行規和紀律,明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法的精神來陶冶自己,堅守自己的道德情操。 一、依據事實,尊重法律 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律師進行業務活動,要從實際出發,忠於事實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觀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開展業務活動,對客觀事實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更不能隱瞞和歪曲,去為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就必須堅持事實求是的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不能主觀臆斷去代替客觀事實。它要求律師在辦理案件等業務活動中,高度重視證據的作用,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去收集、掌握證據,潛心研究證據,去偽存真,正確地認識事實,同時也要求律師不能屈從於外部壓力,而違背事實的真相,更不能因經濟利益驅動或為個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實的真相。 尊重法律,以法律為准繩,是指律師進行業務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秉持法律精神,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處理相關事務的基本依據。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活動中,雖有自主性,但並不是自由人,因而律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忠於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樹立法律事業的信念,保證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忠於法律,就是要求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堅持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的理解、准確地適用法律,無論在何時,也無論辦理何種類型的案件,均應該堅持事實求是地根據自己掌握的案情及法律知識向委託人分析案情事實,如實告之所委託的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後果及訴訟風險,不能被權勢及金錢所迷惑,即不以金錢為目標,不以掙錢為目的,不受權勢的驅使,不任意曲解案件事實和法律,切實維護當事人或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業務的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呈現出更加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種類也必將日趨繁多,作為律師要想准確地掌握和應用法律為社會提供服務,就必須不斷地加強學習,造就深厚的理論功底,才能勝任自己的工作。 法律要求執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確保其執業活動具有合法性,但由於社會上存在著對律師工作的誤解,加之現實的立法、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同時律師執業保障制度不充分、部分行政領導及司法人員素質不高、濫用權力妨礙律師正常執業,因而律師執業依然面臨著阻力和風險、執業之路充滿了艱險和坎坷,執業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害,律師的維權之路十分漫長,維權任務任重而道遠,因此,維護正義要求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做到有理有節地抵制和排除外在的非法干擾,沖破一切阻力,捨身護法,堅持真理,為民請命,維護主義,力爭做中國法制建設的主力軍。 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誠實守信是律師職業操守的基本准則,也是律師誠信制度的本質要求。誠信問題關繫到我們律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和聲譽,也關繫到我們律師事業的興衰成敗。首先,誠信是做人的准則。要做律師首先要做學會做人,就是做一個普通的人也要講誠信,更不要說律師了。誠就是外不欺人,內不欺己。信者,對己有信念,對人有信用。其次,誠信是立業的根基。任何人都要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立業最大的本錢就是對自己事業的忠誠、敬業和對執業倫理的信守不渝。何況律師所有業務都來自於當事人的信任和託付。第三誠信是一種社會評價尺度。從長遠看,一個律師的社會地位威望、案源和創收,最終取決於社會和當事人對他的判斷。對律師評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誠信是主要的尺度。這種社會評價的力度不可低估,第四,誠信是專業的信譽和品牌,要真正樹立這個品牌,必須要從點滴做起。我們守護一方凈土,我們撐起一片藍天,這是一個真正律師應有的氣概和胸懷,是我們的執業品味和情操。 勤勉盡責,要求律師一旦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必須採取一切合法手段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盡最大的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努力而認真地完成所接受委託的法律事務,以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維護。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律師制度改革的深化,律師事務所運作方式越來越受市場規律的支配,同時律師隊伍中也出現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傾向,對律師的屬性存在一些模糊的認識,有的把律師事務所簡單的等同於商業機構,忽視了律師的法律信仰和社會責任。司法部及時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接著又開展了律師事務所規范建設年活動。開展這兩項活動就是要讓所有的律師明確律師的執業使命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從而建立一隻: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高素質律師隊伍。隨著這兩項活動的進一部開展和深入,我們有理由相信社會對律師的道德評價會越來越高,律師的公信度將隨著律師誠信度的提高得以逐步提升。因此,如果我們抱定以律師為自己的終身職業,就不要急功近利,求名心切,努力以誠信來強化自己的內功,才是真正的強身固本之道。 三、正確處理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關的關系 律師代理訴訟、辯護、仲裁,必然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打交道,這一對關系是必須處理好,卻又經常處理不好,可以說是律師執業中的老大難問題。 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甚至行賄,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它不僅影響了律師作為維護正義使者的形象,而且損害了當事人、國家和社會利益,所有的這些行為已為法律所禁止。一名成功的律師應當以豐富和專業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知識,高尚廉潔的內在品質和灑脫文明的外在形象,以及執業素養去感化和征服法官。在具體的執業交往中應當做到: 1、堅持信念、提高素養 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應以科學的理論武裝思想,以堅定的政治信念指導執業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必須擁護憲法、擁護黨的領導,致力於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同時還必須熟知法律、精通法律。律師的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決定著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新的歷史時期,賦予了我們律師光榮的歷史任務和時代使命,律師要適應國際化、專業化、信息化的挑戰,就必須與與時俱進,敬業勤業,勤奮學習、努力鑽研,不斷提高業務知識和技能,為律師業自身的發展開創更為廣闊的空間。同時律師整體素質的提高,不僅在業務知識和執業技能方面,而且還要注重陶冶品和修養,培養高尚廉潔的內在品質和灑脫文明的外在形象。 2、忠實於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維護司法仲裁的威信 律師為了使委託人勝訴,如果採取顛倒黑白等手段,使審判、仲裁等造成錯誤,那麼必然會影響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會的尊敬。律師進行業務活動,切實維護當事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執業中必須維護正義,必須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不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律師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為委託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要求或行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等。這些規定不僅要求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堅持獨立的人格並獨立執業,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預,同時也體現了我國律師在進行義務活動中,負有忠於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的義務。 3、不卑不亢,正確處理好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關系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可分割、不能分離的法界關系,這種關系是否純潔不僅關繫到律師自身的形象,更關繫到公眾對司法權威的信任度。律師應當有自身的人格獨立和尊嚴,法官、檢察官、仲裁員面前既不唯唯諾諾,也不趾高氣揚。律師尊重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人格,就是尊重法律的權威。律師不應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提出任何有違法律、有違道德的要求,在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交往中不應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交易的言行。同那些富有正義感,敢於為有理弱者說話,對無理有權的權貴叫板的,敢於堅持正義、公道正派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做朋友。對那些喪失職業道德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決不低眉迎逢。 四、正確處理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關系 委託人將自己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委託於律師,律師理應盡職盡責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忠於委託人,努力滿足委託人的正當要求,對委託人委託的事項不能敷衍塞責,玩忽懈怠,草率下結論,也決不能空口承諾,亂打包票或者包打官司騙取委託人的信任。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條件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託人、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五、與同行之間公平競爭,真誠合作 律師之間不僅有共同的事業,而且肩負著共同的職責和使命,即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律師之間、律師事務所之間均應當公平競爭,律師同行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應故意誹謗同行,故意太高和標榜自己,而貶損和詆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損害其他律師的威望和名譽。不得妨礙其他律師正常執業活動,要在遵守誠信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公平、平等的競爭,和同行之間比服務質量、效率、比社會信譽,而不是互相拆台,以不正當的手段拉案源,辦關系案、人情案。 律師都是接受過系統的法學理論教育並具有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因而在交往中具有共同的語言、最具有共同心理感受。律師之間應通過對法律條文理解的探討、對法學原理的研究,對法律精神的理解或對案件情況的辨析,進行溝通,相互交流、相互切磋,不斷提高自己理論水平和實際辦案經驗,而不應閉關鎖門,獨來獨往。 六、加強行業管理,接受全面監督 律師協會應加強行規建設,通過指定完善業務規范指引、行業服務標准、律師懲戒規則和其他規范,進一步規范律師執業活動,提高律師服務質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社會和當事人對律師執業中不恪守執業道德和違紀行為的投訴制度,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適應新的形勢,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社會和當事人的全面監督。只有具有高尚執業操守的律師才能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
提高整體素質
打造一流執法團隊
如何保障各項執法監督任務順利實施?該大隊負責人介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全面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執法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是關鍵。近兩年來,該大隊在積極探索綜合執法管理機制工作中,按照「運轉協調、責任落實」的原則,建立健全以人為本的執法服務理念,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執法監督質量,在制定、修訂、完善40餘種制度的同時,建立了職責明確、運轉協調、責任落實的良性管理機制,使隊伍建設、日常管理規范化,專項工作時段化,常規工作經常化。
隨著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入,綜合執法工作的標准更高、要求更嚴。大隊行政和支部班子充分認識到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他們加強理論學習,保證政治上的堅定、尋求工作上的創新。
在政治思想學習中,班子成員對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性的學習和了解,做好學習筆記,撰寫心得體會,增強了全局意識和重點意識。為了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大隊採取業務培訓、參觀交流、人人上專業指導課等活動,使全體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有了很大提升。
在黨務管理工作中,嚴格把握理論學習、思想轉變、實踐應用三個環節,在學以致用、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上有了制度保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規范隊務公開,增設工作人員去向牌,以公示欄、報紙、網路等形式,向職工和社會公開信息;在業務管理工作中,制定了受理、現場審查、日常監督、監測檢驗、行政處罰等日常業務制度,做到了環環相扣,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本著行政許可就是服務的理念,進一步創新行政許可工作機制。一是優化許可流程,推行許可審批條件一次性告知制,公開辦事指南、收費標准、免費提供許可申請材料範本等,方便群眾辦事;二是嚴格許可程序和審查標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堅決不予受理和許可,並以書面形式告知。通過大隊行政、支部的帶領、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一支運轉有序、行為規范、紀律嚴明的執法隊伍展現在社會各界面前。
堅持城鄉聯動
推進網格監管模式
如何有效推動衛生執法監督工作落實?大隊以推行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為抓手,制定了《衛生監督工作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了「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按照城鄉聯動、以城促鄉、責任到人的監管模式,積極推進衛生監督網格向農村延伸。
在推進網格化管理工作中,派駐中隊對所劃片的「網格」負責,協調配合、統一行動、統一標准、互通信息,按照「問題能發現、事態能控制、突發問題能解決」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實。同時,在各鄉鎮衛生院聘請29名衛生監督協管員,制定《儀隴縣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辦法》,簽訂了《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綜合目標責任書》。堅持「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全面覆蓋」的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體系。
衛生監督員和衛生監督協管員都有自己的工作責任片,各自對自己轄區的日常監督工作負責,專項整治又集中行動,既節約了人力,又落實了責任。
網格監管促進了宣傳工作的全覆蓋。通過開展《食品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印發宣傳資料3萬份,使全縣群眾對相關衛生法律法規進行了了解,對衛生監督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
網格監管保證了日常監管頻次,執法人員對監管對象了如指掌。大隊對全縣醫療、食品、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及學校食堂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基礎檔案4800餘戶。網格監管保證了執法人員對突發事件及時有效的處理,兩年來共成功處理突發事件18起,沒有引起一起上訪事件。
促進和諧共識
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監督與被監督是一對矛盾,如何有效化解矛盾,提高違法者的法制意識?該大隊本著監督就是服務的思想,通過約談的方式與被處罰對象溝通,增進理解,達成處罰就是愛護的共識,讓處罰對象自覺接受監督、實事求是對待監督、認真接受處罰。該大隊每一件行政處罰案件都要在處罰之前與被處罰對象約談,通過約談宣傳法律法規,讓處罰對象明白違法事實,心悅誠服接受處罰。通過約談,還可以了解相對人的經營狀況,幫助出主意給建議,形成監管活力。
兩年來,大隊走訪被監督處罰經營單位150餘次,召開座談會3次,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幫助監管對象解決具體困難148個。
大隊領導班子從維護穩定的高度出發,把及時辦理群眾信訪作為轉變作風、落實工作的重要舉措,堅持常抓不懈。公布了執法人員違紀舉報電話和從業人員違法舉報電話。執法人員在信訪接待中規范使用文明用語,認真接待、辦理群眾來電、來信、舉報投訴事項,對上級轉辦的案件、事項及時辦理答復,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著落。兩年間,共處理舉報投訴、來信來訪案37件(次),充分展示了隊伍的良好形象和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工作作風。
為認真貫徹落實《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該大隊以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為出發點,扎實開展衛生稽查工作。一是成立了稽查股,由大隊長親自抓,配備了專職稽查員,確定了「以點帶面、抓好重點」的稽查工作原則;二是對大隊目標工作任務進行分解,實行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為開展衛生稽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創新載體,注重實效,積極落實《儀隴縣衛生稽查工作辦法》的規定,基本形成了以量化的形式對單位內部以及外部進行衛生監督稽查的考核評價體系;四是理清思路,狠抓落實。通過對內部、外部和業務工作稽查的舉措,全體衛生監督員的主觀能動性得到了進一步發揮,責任心進一步增強。良好的對外對內執法環境已經形成。
注重監督質量
規范服務市場秩序
該大隊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為人民服務,在服務中監督」的執法理念,大力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推行崗位責任制和崗位承諾制。在堅持創新工作機制基礎上,努力提高全隊的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將經常性衛生監督與專項整治相結合,以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職業病防治、食品衛生安全等工作為重點,全隊上下積極履行職責,取得了顯著成效。
2008年10月28日,儀隴縣創省級衛生縣城工作取得圓滿成功,省級專家評審組高度評價了該大隊的衛生執法工作,充分肯定了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和「五小」行業監管的成效。
為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保證衛生安全,該大隊按照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要求,制定了《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方案》,成立了「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領導小組」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評議小組」。
對照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標准,對重點場鎮(新政)、重點場所(車站)的53家住宿單位實施量化評分,評出B級5家、C級18家,量化分級管理率達40%,88家美容、美發業單位實施量化評分,評出B級2家,C級16家,量化分級管理率達20%,並對結果進行了公示。對量化評分低於60分的經營單位出具了衛生監督意見書,督促其限期整改。通過量化分級管理,大大提高了住宿業、美容美發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水平,使公共場所衛生條件不斷得到改善。
為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2008年11月,該大隊對頁岩磚廠、紡織業、製鞋廠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摸底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重點治理,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責任,改善勞動生產條件,建立用人單位基本檔案110家,督促用人單位逐步建立起用工健康檔案。
2009年7月,該大隊聯合縣勞動局、縣安監局、縣總工會對全縣103家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開展了以「保護農民工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主題的《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暨培訓會,要求各相關職業病危害場所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在落實四川省「衛監一號」文件精神上,該大隊多次開展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鮮榨飲料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集中專項整治行動,有效規范了該縣餐飲行業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
抓住監督重點
確保民生衛生安全
該大隊一直把學校衛生安全列為日常監管的第一要務。對學校食堂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建立定期與教育部門通報信息制度,要求學校一把手為學校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明確職責,有力促進了學校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得以保障。近年來,未發生集體用餐食物中毒事件。
為規范全縣醫療衛生秩序,該大隊對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傳染病管理情況、醫療廢物處理情況、消毒情況及人員資質和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情況進行了檢查指導,對「黑診所」、葯店坐堂行醫、無證牙科診所等非法行為進行了專項整治。共檢查各級各類醫療機構1683戶次,監督覆蓋率達到了100%,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寫出了指令性和指導性的監督意見書,對存在不規范行為的醫療機構給予了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對存在違法行為較嚴重的醫療機構,根據情節分別給予了行政處罰。取締非法「黑診所」、牙科攤、葯店坐堂行醫48處,嚴厲查處「兩非」案件25例。
通過集中打擊,從嚴整治,加強日常監管,各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明顯增強,超范圍診療及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行為大大減少,非法行醫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該縣醫療服務市場的秩序明顯改觀。
在接待活動衛生監督上,該大隊根據《重大活動衛生監督規范》要求,下大力氣保障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食品、飲水、住宿安全。在朱德元帥誕辰120周年慶典、千人「游朱德故里、品客家美食」活動、全國女籃聯賽、人大政協會、高考等重大活動以及法定節假日期間,該大隊採用提前介入、先行指導,事中跟蹤、確保質量,事後總結、提升水平的工作方法開展監督工作。確保了各項活動的衛生安全。兩年來,共出動車輛410餘台次,發放資料10000餘份,集中培訓從業人員4600餘人,派出衛生監督員628人次進駐現場開展全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為廣大市民和遊客營造一個安全、衛生、舒適的環境。
Ⅶ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如何申請,具體條件
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2008-6-30 11:09:33
索 引 號:533122-008492-20080630-0004
名 稱: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0年
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執業資格
第五條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 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准,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 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 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並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並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 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准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准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 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中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並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後,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 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 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於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准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准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 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採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並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後,對於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五十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託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託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紀行為的投訴,並且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執業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行政處罰的各種文書格式,《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年度注冊印章式樣,由司法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如何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建設人民滿意衛生計生事業,整合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資源,強化衛生計生綜合監管職能,完善和健全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系,推進衛生計生綜合執法,確保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有效落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是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的重要保障。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含中醫,下同)是衛生計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衛生計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執行國家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維護衛生計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健康中國的重要保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長期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工作成效顯著,行業監管能力不斷增強,依法執業、依法行政力度不斷加大,為促進衛生計生事業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健康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危害群眾健康的重大違法案件時有發生,社會高度關注。衛生計生監督執法點多面廣線長,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性質不明確、執法權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員短缺和中醫監督體系不完善等問題日益突出,現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已明顯不適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因此,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遵循整合資源、轉變職能、綜合執法、提高效率的原則,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在衛生計生領域內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衛生計生監督行政執法資源,大力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
(三)改革和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各地可根據中央精神,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推進改革。衛生計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應整合衛生、計生現有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明確行政執法工作任務。整合後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違法行為。
(四)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衛生計生監督員的法治教育、業務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素質,以適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實行衛生計生監督員資格管理、持證上崗等制度。積極探索衛生計生監督員職位分級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先試。
三、強化監督執法,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五)健全行政執法制度,規范行政執法。圍繞社會高度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衛生計生突出問題,大力開展專項整治和重點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案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協查的標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辦、部門之間案件移送以及跨區域案件協查工作。建立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與黨紀案件線索移送機制,規范內容和程序。
(六)強化執法監督,落實問責追責。建立健全監督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確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監督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隊伍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提升隊伍形象,懲治執法腐敗現象。推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機制
(七)強化監督執法能力保障。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等,繼續由同級財政根據人員編制、經費標准、服務任務完成及考核情況通過現行渠道安排。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機構和隊伍整合情況,整合相關經費渠道,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八)充實配備監督執法人員。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監督職責,依法履職。充實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力量,保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范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加強執法力量。調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切實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九)抓好工作落實。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衛生計生和中醫葯行政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十)切實提高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水平。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要進一步領會《決定》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乾部職工思想工作,確保整合工作順利進行。要進一步提高法治思維,帶頭學法、守法、普法,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不斷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作出貢獻。
Ⅸ 如何建設服務型政府
要做到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最主要的是政府管理創新,政府要達到為民服務的要求,就可以一切從民眾意願出發,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社會管理創新,建設服務型政府,在當前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事情:
首先,要樹立服務為先的理念,提升為民服務的本領。人民政府為人民,這是由政府的性質決定的。也是有我們黨的性質決定的,所以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打造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樹立服務理念。只要有了為民服務的信心,不管困難有多大,都可以克服,不管問題有多大,都可以解決。政府也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得到群眾的支持,政府的措施才能落實,才能有效。在全球化、信息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政府提升服務主要是提陞官員服務的本領,政府官員為人民服務的本領要升級,這些本領包括敏銳開放的思維能力、調查研究的分析能力、科學的決策判斷力、迅速有效的執行力等等,只有具備了這些能力才能及時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政府官員要樹立服務理念、適應時代需求,積極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其次,政府服務要與時俱進利用網路,提高辦事效率。互聯網正在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傳統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公眾需求,一個更便捷、更高效、更透明、更強調互動的政府辦事流程成了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首先,網路服務方便、快捷、高效、規范,不僅能節省人力物力,還可以提高辦事效率。利用網路為公眾提供服務,成為政府服務職能實現的首選。其次,政府還可以利用網路問政於民,在一個開放的社會,政務公開是政府的一種法定義務,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網上公開是一種成本最低、受眾最廣、效率最高的方式,政務公開的低門檻有利於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提升公眾的參與度、推動權力公開運行。使政府能夠積極改進為民服務的政策等。
第三,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把立足點放在服務上。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的宏觀管理職能,弱化微觀管理職能。在政府職能劃分中,盡量做到職責分明,該下方的權利要下放。釋放民間組織的能量,讓民間社會化組織能夠按照民意發揮自己的社會作用。而政府所要做的是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制度和行政審批制度。這是服務型政府的主要職責。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主要內容。
Ⅹ 村衛生室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報告怎麼寫
某診所醫療機構2016年依法執業自查報告
範文已傳附件,請參考,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