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資金管理辦法
可以參見 衛生部項目資金管理中心出台的辦法
⑵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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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誰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社〔2010〕311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精神,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和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條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經費標准,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中央對地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力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服務項目內容,提高經費補助標准。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各地要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撥付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 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提供依據。
第九條 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十條 縣(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區)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招投標方式依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定後,縣(區)級財政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辦法撥付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對於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政府統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內的各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文件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08〕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⑷ 公共款項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面向全體城鄉居民免費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針對特殊公共衛生問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和國家中醫葯局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和中醫葯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