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衛生檢疫
❶ 進出口商品檢驗 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之間具有哪些區別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專
檢驗檢疫內容:商屬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方式: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鑒定和委託檢驗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檢驗檢疫內容: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動植物檢疫
方式: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
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檢驗檢疫內容: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貨物、運輸容器以及口岸轄區的公共場所、環境、生活設施、生產設備所進行的衛生檢查、鑒定、評價和采樣檢驗
方式: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
❷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衛生檢疫機關
第十八條衛生檢疫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衛生檢疫機關的設立、合並或者撤銷,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衛生檢疫機關的職責:
(一)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衛生法規;
(二)收集、整理、報告國際和國境口岸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終息情況;
(三)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屍體、骸骨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
(四)對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傳播人類傳染病的動物,實施衛生檢疫;
(五)對入境、出境人員進行預防接種、健康檢查、醫療服務、國際旅行健康咨詢和衛生宣傳;
(六)簽發衛生檢疫證件;
(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研究,開展科學實驗;
(八)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和衛生宣傳;
(二)在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方面進行技術指導;
(三)對造成傳染病傳播、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擴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志;衛生檢疫機關的交通工具在執行任務期間,應當懸掛檢疫旗幟。
檢疫制服、標志、旗幟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審批。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衛生檢疫機關
第十八條衛生檢疫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衛生檢疫機關的設立、合並或者撤銷,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衛生檢疫機關的職責:
(一)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衛生法規;
(二)收集、整理、報告國際和國境口岸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終息情況;
(三)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屍體、骸骨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
(四)對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傳播人類傳染病的動物,實施衛生檢疫;
(五)對入境、出境人員進行預防接種、健康檢查、醫療服務、國際旅行健康咨詢和衛生宣傳;
(六)簽發衛生檢疫證件;
(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研究,開展科學實驗;
(八)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和衛生宣傳;
(二)在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方面進行技術指導;
(三)對造成傳染病傳播、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擴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志;衛生檢疫機關的交通工具在執行任務期間,應當懸掛檢疫旗幟。
檢疫制服、標志、旗幟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審批。
❺ 《國境衛生檢疫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境衛生檢疫法》於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於2018年4月27日公布施行,共6章內27條,包括總則、檢容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第七章衛生處理
第五十三條衛生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衛生處理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止對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防止對交通工具的結構和設備造成損害;
(三)防止發生火災;
(四)防止對行李、貨物造成損害。
第五十四條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需要衛生處理的,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一)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
(二)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
(三)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由國外起運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貨物,如果不在境內換裝,除發生在流行病學上有重要意義的事件,需要實施衛生處理外,在一般情況下不實施衛生處理。
第五十六條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廢舊物品和曾行駛於境外港口的廢舊交通工具,根據污染程度,分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對污染嚴重的實施銷毀。
第五十七條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托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並出示死亡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必須接受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衛生處理。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後,方准運進或者運出。
對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必須就近火化,不準移運。
第五十八條衛生檢疫機關對已在到達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復實施衛生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實施衛生處理:
(一)在原實施衛生處理的口岸或者該交通工具上,發生流行病學上有重要意義的事件,需要進一步實施衛生處理的;
(二)在到達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實施的衛生處理沒有實際效果的。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口岸或者交通工具上發現嚙齒動物有反常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或者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實施衛生處理。
第六十條國際航行船舶的船長,必須每隔6個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一次鼠患檢查,衛生檢疫機關根據檢查結果實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並且分別發給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六十一條衛生檢疫機關只有在下列之一情況下,經檢查確認船舶無鼠害的,方可簽發免予除鼠證書:
(一)空艙;
(二)艙內雖然裝有壓艙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這些物品不引誘鼠類,放置情況又不妨礙實施鼠患檢查。
對油輪在實艙時進行檢查,可以簽發免予除鼠證書。
第六十二條對船舶的鼠患檢查或者除鼠,應當盡量在船舶空艙的時候進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進行鼠患檢查或者蒸熏除鼠,並且該船又開往便於實施鼠患檢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許該船原有的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的有效期延長1個月,並簽發延長證明。
第六十三條對國際航行的船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應當用蒸熏的方法除鼠時,如果該船的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尚未失效,除該船染有鼠疫或者鼠疫嫌疑外,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將除鼠理由通知船長。船長應當按照要求執行。
第六十四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間,船長應當負責採取下列的措施:
(一)纜繩上必須使用有效的防鼠板,或者其他防鼠裝置;
(二)夜間放置扶梯、橋板時,應當用強光照射;
(三)在船上發現死鼠或者捕獲到鼠類時,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第六十五條在國境口岸停留的國內航行的船舶如果存在鼠患,船方應當進行除鼠。根據船方申請,也可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除鼠。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自國外或者國外某些地區的人員在入境時,向衛生檢疫機關出示有效的某種預防接種證書或者健康證明。
第六十七條預防接種的有效期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自接種後第10日起,10年內有效。如果前次接種不滿10年又經復種,自復種的當日起,10年內有效;
(二)其他預防接種的有效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傳染病疫情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第七條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第九條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時候,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第十條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並申請臨時檢疫。
第十一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據檢疫醫師提供的檢疫結果,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檢疫證或者出境檢疫證。
第十二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
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第十三條接受入境檢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一)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
(二)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
(三)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的。
如果外國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處理,除有特殊情況外,准許該交通工具在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第十四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後,方准運進或者運出。 第十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並且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七條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採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 第十八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
(一)監督和指導有關人員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
(二)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
(三)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檢查其健康證明書;
(四)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
第十九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設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給的任務。
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對國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和技術指導,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協同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衛生處理。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給予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及時進行檢疫;違法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衛生檢疫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機關與鄰國邊防機關之間在邊境地區的往來,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在邊境指定地區的臨時往來,雙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員的入境、出境檢疫,依照雙方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依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❽ 為什麼要實施國境衛生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防止傳染病版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權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近年來國際國內傳染病形式不容樂觀,2002年的禽流感、2004年非典、2009年甲型H1N1流感、2011年德國大腸桿菌感染事件等等,都對我國口岸的傳染病控制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為這些事件的發生,國家對衛生檢疫的越來越重視。衛生檢疫是我的工作內容,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追問。
❾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怎麼判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