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還
政府既然要依法行政,卻還要想想如何處理其中由於各種理由成立的利益集團的關系,這雖然是階層必然會出現的社會現象,也從屬於政治現象,但是本身就讓人百思不
⑵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依法行政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⑶ 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惟一機關,審判職權是人民法院的專有職權。
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是人民法院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打擊犯罪、嚴懲嚴重犯罪,依法調節民商事關系,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審判刑事案件。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嚴厲懲罰的行為。人民法院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審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正確的定罪量刑,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使那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正常的秩序,破壞國家的經濟建設,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使無辜的人免受非法追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審判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屬於平等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關繫到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和實現。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婚姻家庭、債物糾紛,合同、金融、票據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海事海商糾紛等進行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調整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信用和契約關系,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保障市場中公正公平競爭。
(三)審判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依據行政訴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還可以變更;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一方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工作,但同時還包括圍繞審判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提出司法建議等活動。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案件,用具體的案件事實,正確的法律裁判,對有關機關、企業、團體和廣大公民進行生動的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們自覺的了解、學習法律,從而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⑷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⑸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除了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職權與職責統一,還包括哪兩個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可以被理解為這一原則的擴展與延伸,與這一原則相比,其他原則都處於從屬、補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則的含義主要包括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兩個方面。
1.所謂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法律保留的具體含義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對此做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2.所謂法律優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法律優先的具體含義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符合現有法律的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2)對於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
(3)對於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執行。
(二)合理行政原則
所謂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則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尤其是行政機關根據其裁量權做出的活動,都必須符合理性。法律原則中所講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碼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盡善盡美的理性,即符合一個理智健全的人所應當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即可。具體而言,合理行政原則又包括幾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1.公平公正對待,即當行政機關面對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時,應當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處理,不得出現明顯的偏差或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即行政機關在實施其活動時,必須考慮也只能考慮與該事件有關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而影響其決定;
3.符合適當比例,即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標而採取的手段,應當以必要為限度,在可以實現行政目的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則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三)程序正當原則
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著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上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的具體內容也可以被分解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情報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大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
2.公眾參與,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者申辯。需要注意的是,公眾對行政程序的參與,並不意味著他們最終能夠和行政機關一道做出決定,最終的決定權仍掌握在行政機關手裡。
3.公務迴避,公務迴避的要求具體而言又包括兩個方面:
(1)指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本身存在著利害關系時,應該迴避,這可以被看做是由實體原因引起的迴避;
(2)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雖無利害關系,但由於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其客觀中立時,他也應當迴避,這可以被看作是由於程序原因引起的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原則是針對行政活動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為一個「好」的政府,其行為既應當是合法的,也應當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則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其職責、實現其職能,嚴守時限規定,並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當事人,即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節約當事人的辦事成本。
(五)誠實守信原則
行政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外觀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切不可混同。因為民法上的誠信是雙向的,即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他當事人保持誠信;而行政法上的誠信則是單向的,僅指行政機關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誠信。這一原則之所以並不包括對相對人誠實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於如果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欺瞞或反復的行為,行政機關自可依法對其加以制裁,因而無須對此另行約束;而行政機關一旦欺騙或者失信,則勢必對相對人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強調對此類行為的禁止。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誠實,即信息真實,這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眾,它所提供的信息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加以欺騙。
2.信用,即信賴保護,指的是行政機關的規定或者決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遵循法定程序之外,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的人以一定補償。信賴保護的核心在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基於政府的權威,其行為一旦做出往往能夠獲得公民的信賴,而公民基於這種信賴又可能採取相應行動並產生一定利益,一旦這種信賴因政府行為的變更而受到損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補償。
⑹ 行政法規的名詞解釋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它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6)依法行政還擴展閱讀:
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⑺ 依法行政,依法治黨除了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還應該有什麼
依法行政依法治黨除了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外,還需要我們每個人都擁護法律,這樣才能夠保障它的合法性。
⑻ 男子違停被貼罰單後,朋友圈罵交警,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男子違停被貼罰單後,朋友圈罵交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男子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該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會由於自己的過錯而責怪他人。比如開車不小心碰到別人的時候,反而罵別人走路沒長眼。再比如被貼罰單的時候,反而罵交警給他貼上了罰單。如果沒有交警管理正常的交通秩序,對一些違規車輛或者違法車輛依法處罰,那我們的交通秩序、市民出行一定會亂作一團。如果交警真的貼錯了罰單,或者是對交警給出的處罰有意見,可以通過正當渠道進行申訴,而不是在網路上詆毀辱罵交警。針對這種不文明的行為,我們應該堅決抵制,看到了應該及時舉報千萬不要以為網路就是法外之地。
⑼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