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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依法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31 20:59:37

1. 關於養寵物狗的法律法規,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在被侵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不僅如此,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小孩被咬,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責的。

2. 養狗的法律規定

養狗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家犬管理條例

一、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特製訂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城市及近郊區、新興工業區禁止養犬。生產(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實施檢疫免疫。發現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殺,以保證安全。

三、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獸醫站、衛生防疫站及有關部門,施行對犬免疫注射。凡工廠、倉庫及農村社員、外僑等私人養犬者,都必須接受對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後,進行登記、收費,發給「家犬免疫證」,並在犬身作統一標記。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犬如傷人,追查犬主。犬主應負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群眾出售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

六、凡被犬咬致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治療;並由醫院向當地衛生防疫站申請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發生。其他家養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送獸醫站處理。野生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要立即捕殺。

七、如有違犯本條例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級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執行。

拓展資料

《家犬管理條例》是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制定。由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1980年11月18日發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3. 中國居民區養狗法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

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並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並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准予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製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並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單位和個人自願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第十五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願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並攜帶《養犬登記證》;
(二)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並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
(四)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八)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發;
(九)不得攜帶烈性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轉讓後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十二)履行養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十八條 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的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後,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並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塗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並吊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的限制,並免收養犬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4. 養狗歸什麼部門管

關於養狗涉及多種情況,所以會有多個部門進行管理;犬傷人屬治安問題回歸公安部門管理,犬的免疫歸答畜牧部門管理,寵物市場管理歸工商部門管理,環境衛生歸城管部門管理,進出口寵物檢疫歸檢驗檢疫部門管理等;
由於每個地方關於狗的管理辦法不一樣,下面舉例說一下煙台的管理辦法;根據《煙台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的規定,「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根據該規定,養犬的管理工作確實不是公安機關一家的職責,而是由多部門各司其職協調完成的。依該辦法,公安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養犬行為進行審批
(二)處理違章犬只;
(三)捕殺犬只;
(四)依法查處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飼養的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行為。據此,公安機關對於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具有管理職責。

5. 狗被偷走怎麼處理法律

對損害他人財務的行為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保護,寵物狗算私有財產,殺狗行為是對私有財產回的侵答害。
故意損害他人財物的,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應已還原原原樣,強制賠償,行為人造成受害人嚴重損失的,應以承擔全部責任。財產涉及公共財的,造成惡劣後果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6. 不文明養狗,怎麼處罰

如果市民發復現身邊的不文明養犬制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市農委(畜牧獸醫)具體舉報見下:
1、市公安局110也可向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舉報。
主要職責:負責處理因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和無主犬、流浪犬,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2、市農委(畜牧獸醫)
主要職責: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登記,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屍的無害化處理等;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為犬只植入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登記證和犬免疫牌。
3、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2319也可向各區城管部門舉報。
主要職責:負責對佔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帶犬只外出等行。

7. 求助有關家養寵物狗的相關法律條文!

各地有各地的規定 不屬於法律條文的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哪條規定無證狗的法律

我國的《中抄華人民共和國動襲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實施)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依法對於無證狗的處理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9. 我養的是寵物狗。沒狗證。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處罰條件

由於各地對養狗證沒有統一的規定,現以西安市和杭州市為例:

西安市推出史上最嚴整治不文明養狗措施,三次被發現不文明養犬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對於犬主出現遛狗不拴繩、不攜帶養犬登記證等違規行為,第一次查處將被批評教育;第二次被發現依法進行處罰;第三次將直接被拉入「黑名單」,列為重點管理對象。

杭州市對開展的「文明養犬」集中整治行動中,規定對於無證養犬行為,犬類主管部門將沒收犬只,對單位養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9)狗依法處理擴展閱讀:

2018年1-10月,全國范圍內,犬類傷人事件已發生7700多起,不牽狗繩、未辦狗證、狗吠擾民等不文明養犬行為產生大量糾紛。狗患導致的人狗對立、毒狗傷人等惡性事件頻發。多地多部門開展不文明養狗整治行動,紛紛出台「史上最嚴」養犬條例,對不文明養犬行為做出了規范。

各地陸續出台最嚴養狗辦法,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犬只管理的規定中,多個城市對遛狗時間做出了明確限制。

2018年10月29日,雲南省文山市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發布了《關於加強文山市區犬類管理的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文件中關於「7:00至22:00禁止遛犬」的規定,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嚴城市養犬辦法」。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也於11月8日上午召開公開會議,決定從11月15日開始啟動「文明養犬」集中整治行動,對違規行為從重處理。根據規定,杭州市區內的遛狗時間為每天晚上7時至次日早上7時。

10. 關於養狗的法律規定

關於養犬的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養狗的法律版規定有以下幾條權: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如有法律問題點擊下方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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