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申請復議
1.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句
一、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說明: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如下。
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 行政相對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答案是ABCDE。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2)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申請人權利
(1) 申請復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 申請迴避權
(4) 撤回復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 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復議紀律,
維護復議秩序,聽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復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復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3. 當事人對按照什麼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什麼程序?
只要是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啊
4. 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依法可以() 申請復議;申訴;申請復核;上
一、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四、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5.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警告、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 是否所有行政處罰決定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依照法律規定,所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都可以申請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7. 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回可以自知道該具答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現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訴訟期限還是三個月,2015年5月1日後更改為六個月。
8.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這說法對嗎
不可以。
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嗎
不可復以。
根據 《國制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