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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6文件與依法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2-31 18:43:53

『壹』 關於動拆遷的上海市政府文件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0號)
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2]2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延長《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有效期的通知(滬府辦發〔2017〕17號)
4、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於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滬建法規〔2016〕664號)
5、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於推進本市房屋土地徵收中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13號)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
7、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2〕7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有效期的通知(滬府發〔2017〕30號)
8、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堅持留改拆並舉深化城市有機更新進一步改善市民群眾居住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7〕86號)
9、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滬房規范〔2018〕5號)
10、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范(滬房規范〔2018〕6號)
11、其他相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貳』 上海市最新的勞動法律法規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5年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市財稅三、七分局,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准確反映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列支、發放和結余的真實情況,現將2005年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清算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資清算的范圍
1.凡經批准實行控股公司為單位工資總量調控辦法的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經批准以獨立核算為單位實行工資增長辦法的企業,均屬今年工資清算的范圍。
2.凡經批准試行自主決定工資水平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仍按規定按實列支,不進行工資清算。

二、工資清算的政策
1.2005年企業工資清算政策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2005年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總量調控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5]22號)和上海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企一[1998]216號)以及本通知的規定為依據。
2.在計算企業2005年度實現稅利時,凡有下列情況的,可予以適當調整計算:
(1)凡2005年經批准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對新制度執行前進行各項資產核實而發生的資產損失沖銷損益部分,可適當調整計算。
(2)凡2005年由於市政重大工程實施項目等因素,影響到企業實現稅利的,可適當調整計算。
(3)凡2005年企業在當年財務會計及稅收專項檢查中,被查實涉及各類違反財政、稅收及其他法律法規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剔除計算稅利。
(4)凡2005年企業當年應繳稅金的欠繳額,應在當年實現稅利中予以剔除計算。

三、工資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資清算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年度企業工資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數據真實可靠。各級主管財稅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政策之外任意開口子。對超出工資方案批復內容,確屬特殊原因的,須經原方案審核部門的同意。對未經批准擅自突破標準的,應予以糾正。
2.實行一頭工資總量調控辦法的控股(集團)公司,按下列兩種情況進行工資清算工作:
(1)凡實行控股(集團)公司一頭工資總量調控辦法范圍內的企業均屬同一財稅機關征管的,其工資清算工作由該主管財稅機關負責進行。由控股(集團)公司將其工資調控辦法清算表及集團公司調控辦法匯總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於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主管財稅機關。主管財稅機關審核蓋章後留存一份,其餘四份由企業分送相關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室,企業自留一份。
(2)凡實行控股(集團)公司一頭工資總量調控辦法范圍內的企業由不同財稅機關征管的,其工資清算工作由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室負責進行。由控股(集團)公司將其工資調控辦法清算表及集團公司調控辦法匯總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於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團所屬主管財稅機關初審後,並於2月25日前送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室。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室審核蓋章後,留存一份,其餘四份由企業分送相關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財稅機關、企業自留一份。
3.不實行一頭工資總量調控辦法的企業,其工資清算工作應於2006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業應填制「地方國有企業實行按效益考核辦法工資清算表(匯總通用)」(表5)一式四份,報主管部門審核,並由主管財稅機關審核後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門,一份退企業。
4.工資清算審核工作應於2006年2月底以前結束。

四、本通知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工業、商業、糧食、外貿、供銷、物資、公用、交通、旅遊、地方金融等企業的年度工資清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2005年工資清算公式;
1.允許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資總額=核定的人均工資總額基數×(1+人均實現稅利凈增長率×核定掛鉤浮動比例×核定稅利掛鉤比例+人均出口創匯增長率×核定掛鉤浮動比例×核定創匯掛鉤比例)。其中:
A:人均實現稅利凈增長率=(人均實現稅利凈增加額/核定人均實現稅利基數)×100%
B:人均出口創匯增長率=(人均出口創匯增加額/核定人均出口創匯基數)×100%
2.人均實現稅利毛增加額=[毛實現稅利總額/(職工平均人數-協保平均人數)]-人均實現稅利基數
3.人均實現稅利凈增加額=人均實現稅利核定基數×[人均實現稅利毛增加額/(核定人均實現稅利基數+工資基數×核定掛鉤浮動比例×核定稅利掛鉤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資額(按稅利計算)=核定人均工資總額基數×核定掛鉤浮動比例×核定稅利掛鉤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資額(按創匯計算)=核定人均工資總額基數×核定掛鉤浮動比例×核定創匯掛鉤比例×公式B
6.允許列支成本的工資總額=允許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資總額×(全部職工平均人數-協保平均人數)

『叄』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用法律來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的運行稱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內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權和法治國家兩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結論,也是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的重要舉措。行政許可法應運而生,其對於規范政府行政許可行為,進而促進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目標、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進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觀念的轉變,建設法治政府都將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時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所有權力都來源於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得行使,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許可權、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在可設定許可的事項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優先。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位。法律規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階層次的。從狹義上說,法律的效力高於除憲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從廣義上說,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的法律規定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14、15、16、17條關於許可設定權的規定,就體現了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則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中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以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許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時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組合。程序可以保證實體公平,克服行政行為過程中人為的因素,排斥主觀的東西,是生成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許可法第19條規定:起草擬設定許可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信賴保護。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是要求行政機關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法律行為效力的信賴,從而維持自身行為的穩定性,盡管有時維護自身行為的穩定性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亦應當顧及當事人利益;在必須改變或撤銷有關行政行為時,應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最終都要落實在法律責任上。如果給行政機關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責任,其將永遠不會養成依法行政的習慣。行政機關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責任、承擔了法律責任,才開始重視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是依法行政最終的保障。行政許可法第7章規定的是法律責任,它對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行為從發布到終止以及救濟的相關方面,全面、科學地為我國行政許可的法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促進我國依法行政的全面發展。

『肆』 中央關於依法治國的文件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綱要。

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其載入憲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顯進展。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行政執法,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並明確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相比,依法行政還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難以全面、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者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解決這些問題,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2.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增強管理透明度,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3.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和許可權比較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提出法律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

——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眾的要求、意願得到及時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確、及時,制定的政策、發布的決定相對穩定,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形成,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範和化解。

——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觀念明顯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增強,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能夠依法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6.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要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引導和規范。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要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

7.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加強政府對所屬部門職能爭議的協調。

8.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完善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逐步實現規范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和規范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完善和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補貼制度,逐步解決同一地區不同行政機關相同職級工作人員收入差距較大的矛盾;行政機關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行政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9.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的范圍;政府部門之間應當盡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

10.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五、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1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12.完善行政決策程序。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涉及全國或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

13.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六、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14.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質量。要遵循並反映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緊密結合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體現、推動和保障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全面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范、簡潔、准確。

15.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規律和立法時機,正確處理好政府立法與改革的關系,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

16.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要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聽取意見,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積極探索建立對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制度。行政法規、規章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普遍發行的報刊和政府網站上公布。政府公報應當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

17.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僅要考慮立法過程成本,還要研究其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

18.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適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後,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七、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9.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要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20.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要切實解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權力侵犯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21.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

22.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要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23.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

八、積極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24.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對矛盾糾紛要依法妥善解決。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予以處理。要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

25.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對民事糾紛,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26.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要完善信訪制度,及時辦理信訪事項,切實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權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壓制、限制人民群眾信訪和舉報,不得打擊報復信訪和舉報人員,不得將信訪、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人。對可以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舉報人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九、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27.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8.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

29.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30.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重依據、重證據、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要探索建立簡易程序解決行政爭議。加強行政復議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素質。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對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不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及違反行政復議法的其他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1.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嚴格執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關於賠償費用核撥的規定,依法從財政支取賠償費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要探索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引入聽證、協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32.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33.加強專門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

34.強化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要完善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制度。要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十、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35.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和掌握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內容。要實行領導幹部的學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

36.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要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

37.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38.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要採取各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39.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准則。各地方、各部門的行政首長作為本地方、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40.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落實本綱要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將本綱要的規定落到實處。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貫徹本綱要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貫徹落實本綱要不力的,要嚴肅紀律,予以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

41.定期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

42.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涉及面廣、難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做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並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伍』 上海市政府2015年3號文件文件內容

不再保留市政府交通辦公室、公用事業管理局和區、縣工業局,其職能分別劃歸相關機構。
不再保留市政管理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建設委員會合並,組建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不再保留水利局。組建水務局。原由水利局承擔的水資源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的供水及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和利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擔的市政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等職能,由水務局承擔。
不再保留醫葯管理局。組建葯品監督管理局。原由醫葯管理局承擔的葯品生產流通領域中的監管職能和衛生局承擔的葯政、葯檢職能,由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
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宗教事務局合並,組建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文化局與廣播電影電視局合並,組建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與地質礦產局合並,組建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由計劃委員會承擔的國土管理職能劃歸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組建城市交通管理局。原由市政府交通辦公室承擔的公路運輸和內河客運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擔的軌道交通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城市公共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等職能,由城市交通管理局承擔。
計劃委員會更名為發展計劃委員會。
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更名為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體育運動委員會更名為體育局。
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更名為信息化辦公室,既是市政府的直屬機構,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專利管理局更名為知識產權局,由事業單位改為行政機構,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物價局的職能並入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掛物價局牌子。
市政府接待辦公室的行政職能並入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掛市政府接待辦公室牌子。
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掛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牌子。
農林局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由農業委員會管理。
糧食局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由商業委員會管理。
園林管理局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並更名為綠化管理局,由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局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由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管理。
在環境衛生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原由市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市容管理職能劃歸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由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管理。
市政府參事室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由市政府辦公廳管理。
檔案局歸口市委系統。
保留市政府辦公廳、經濟委員會、商業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監察委員會、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局、審計局、政府外事辦公室、環境保護局、統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新聞出版局(掛版權局牌子)、城市規劃管理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民防辦公室(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協作辦公室、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研究室、監獄管理局。

『陸』 我國正式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是哪個文件

2.我國首次提出依法行政概念的的文件是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柒』 上海市關於犯罪情節的最新規定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滬檢法〔2008〕143號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單位;各檢
察分院、各區縣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單位;各公安分局、
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有關單位,各公安處(局);各區縣司法局、市
司法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改後的《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為了正確運用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的
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准
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傷三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
(1)死亡1人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2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3)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4)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出資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個人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50萬元,同時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致使3家以上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4)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干「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l)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多次欺騙金融機構的;
(3)因欺騙金融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採用的欺騙手段特別惡劣的。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50戶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結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引起群眾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因非法集資受到行政處罰後又繼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具有與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5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沖擊稅務機關,嚴重干擾稅務機關正常工作的;
(2)侮辱、報復稅務人員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冊商標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干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 假冒注冊商標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假冒專利的手段、動機惡劣的;
(2)假冒專利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的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

『捌』 為什麼上海市政府文件字型大小是」滬府」

」滬「是上海的簡稱。

『玖』 如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本屆政府組成以來,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按照執政為民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要求,突出強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三項准則,並認真貫徹落實,取得明顯效果。國務院制定並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確立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切實減少和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行政管理方式創新。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堅持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方式,不斷加強制度建設,推進科學民主決策,規范行政行為,強化行政監督,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依法行政的狀況還不能完全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與人民群眾的願望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必須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步伐。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重點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設。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界定和規范政府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方式創新。 二是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統領,加強完善發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健全社會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社會事業建設、推進社會事業發展,加強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加強環境治理保護,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范圍,確保制度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有關法規的建議。對違反上位法規定、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該廢止的及時廢止,該修改的及時修改,該撤銷的堅決撤銷。 三是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大力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聽證、專家論證、責任追究等制度,切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確保行政決策真正體現科學發展觀,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堅決防止隨意決策、違法決策,搞各種形式的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情況緊急的外,作出決策前必須經過聽取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三個環節。提請決策時必須有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決策建議。否則,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 四是嚴格行政執法。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規范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職責許可權,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嚴格執法的問題。積極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繼續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保障制度。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搞人情執法、隨意執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亂罰款和亂收費,堅決糾正下達罰沒收入和收費指標的做法。進一步完善執法聽證程序、規范聽證行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強化行政執法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得到有效執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錯誤做法。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公正處理。 五是切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眾、快捷高效、方式靈活等優勢。各級政府都應把行政復議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力爭把行政爭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初發階段、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抓緊制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提高行政復議效能。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切實解決一些基層政府行政復議能力偏低、人員不足等問題。 六是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公務員的法治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公務員的法律思維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今後應增加法律知識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所佔的比重。公務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帶頭學法、懂法並嚴格執法、依法辦事。認真做好"五五"普法宣傳教育,大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訴求、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國研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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