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開展依法治理
1. 加強法治治理工作好的建議
普法,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才能達到法治
2. 以基層普法與依法治理為話題寫文章可以寫依法治國么(包含這兩個內容)
從以下九抄個方面做好普法工作,深化法制治建設: 1、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切實加強法治文化設施建設,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3、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 4、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 5、推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 6、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及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 7、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8、健全領導幹部帶頭學法守法、依法辦事制度。 9、推動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3.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治理基層工作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要以嚴肅的法規制度體系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行為。要堅持依章治理。緊緊圍繞黨章統籌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下力氣做好法規制度的廢改立,維護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夯實基層治理的良法善治基礎。要堅持壓實責任。狠抓法規制度執行責任落實,對法規制度的執行進行責任分解,形成責任明確、全面覆蓋的工作體系。要堅持獎懲分明。完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評價幹部的重要依據,大力選拔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黨員幹部,同時對落實法治責任不到位的幹部進行嚴肅追責。要樹立黨規黨紀嚴於國法的意識,促使黨員幹部以模範行為為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作出表率。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要把基層黨組織的工作重心切實轉移到服務群眾上來。要站在執政的高度統籌規劃工作。自覺審視我們的執政行為和服務方式,更好地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從群眾最反感的事改起,從群眾最需要的事做起,用群眾接受的方式做事。要促進群眾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將教育實踐活動中的零碎經驗做法系統化,從具體工作中抽出普遍規律以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化,建立健全長效常態聯系服務群眾工作機制。要運用法治手段提升基層黨組織的服務能力。依法依規對基層黨組織賦權、增能、嚴管,建立「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工作機制,下派任務的同時將相應的權力和資源下放給基層;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向基層傾斜,落實服務群眾專項經費,強化基層基礎保障;嚴格依法監督管理,堅持公開透明民主,為基層黨組織開展服務、推進治理提供有力支持和良好條件。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要不斷加強基層黨組織的法治能力建設。基層黨組織要自覺樹立問題意識,直面社會深度轉型、矛盾多發易發、新老問題交織的新形勢,堅持以法治為核心,綜合運用經濟、文化、行政等多種手段,解決各種復雜矛盾和問題。要堅持開門抓基層治理,建立一套系統規范的民情民意收集、辦理、回應工作體系,把基層治理的決策實施過程轉化為爭取民心、集中民智的過程。要注重各類主體的協作,設計一套務實管用的體制機制,把各類主體的行為都置於法治框架下。要強化對黨政主體的制度約束,促使有序有度進行管理和調控;要積極培育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讓他們更加有位有為,更好發揮作用。同時,要通過法治方式規范社會個體行為,使遵紀守法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4. 如何開展部門、行業、基層的依法治理工作。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部也是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12項: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
市法院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檢察院是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懲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對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地點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筆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處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處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於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它們之間互不隸屬,各自獨立
5. 淺談如何積極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決定》規定: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決定》首次提出的法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它是《決定》提出的「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要求的具體化。《決定》指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從我國目前政權結構組織形式來看,我國基層社會主要依靠的是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這兩種組織形式。現行憲法第111條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行的還有各種基層社團組織、各種形式的自治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社區組織等等。
這些基層組織擔負著維護基層社會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的重任,除了依靠基層組織所制定的自治章程、鄉規民約、行業規范等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發展之外,也需要加大國家法律治理的力度,特別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等領域,國家法律更是不可缺位。
要防止在基層治理的過程中,因為部分群眾或少數人的利益侵犯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是為了實現少數人的特權而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基層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對基層社會進行嚴格的法律管理,要建立必要的執法渠道,注重基層政府與基層組織之間的溝通協同,要盡量使基層政權的執法力量下沉,要使法律進社區、進課堂、進居民家中,真正讓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法治工作落地實處,不留死角,通過基層依法治理,夯實依法治國的社會基礎,維護基層繁榮和穩定。
6. 如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
依來法治理工作的重自點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處理好「權」與「法」、「官」與「民」的關系。為此,要堅持以普法教育為基礎和前提,以依法治理、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和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為關鍵和根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及其執法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牢固確立立黨為公、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完善和規范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努力克服部門利益傾向,解決好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公平與效率以及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等各種關系,營造統一、健康、有序的執法環境。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大行政糾錯力度,認真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要及時研究基層普法和依法治理實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解決好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等困難,確保基層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應有作用。
7. 怎樣推進農村依法治理
第一,在農村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實際,積極開展面向農村、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搞好相關法律服務。特別要針對廣大農民的文化需求和個性特徵,採用農民群眾易於理解、容易接受、樂於參與的法制宣傳方式,在寓教於樂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通過深入開展「送法下鄉」「以案說法」「法律服務」等活動,滿足廣大農民學習法律知識的需要,增強農民群眾依法辦事的意識,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結合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土地承包等問題,引導農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應抓好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
第二,進一步提高農村基層幹部依法管理基層事務的能力。推進農村依法治理,農村基層幹部扮演著重要角色、起著關鍵的作用。應在大力推進農村基層幹部隊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法制教育,不斷增強他們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基層事務的能力。應教育和引導基層幹部切實尊重和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凡是村裡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都要交由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推動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應進一步推進村務公開,完善村民民主理財、民主評議幹部、審計監督村集體財務等制度,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還應積極推行鄉鎮政務公開,以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拓寬農村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應根據目前農村實際狀況和農民需要,完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聯系群眾制度,加強農村信訪工作,逐步建立農民群眾平等表達訴求的制度化平台。農村廣大幹部要做好進村入戶下訪工作,主動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真正了解農民群眾的所思所想,把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堅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依法、及時疏導和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應針對目前農村存在的土地糾紛、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尊重農民的合理要求,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深入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保護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農民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是推進農村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通過加強農村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著力解決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一方面要加大依法打擊犯罪的力度,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犯罪,徹底鏟除其賴以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加強農村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切實有效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應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完善齊抓共管的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夯實農村平安創建的基礎,在廣大農村形成人人參與、共創平安的工作局面。
8. 如何抓好地方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普法和依法來治理工作的重自點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處理好「權」與「法」、「官」與「民」的關系。為此,要堅持以普法教育為基礎和前提,以依法治理、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和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為關鍵和根本,推進依法行政, 解決好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公平與效率以及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等各種關系,營造統一、健康、有序的執法環境。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大行政糾錯力度,認真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9. 如何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
完善鄉村治理機制、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內容,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如何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作用?如何提高基層幹部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如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本版今日起刊發系列話題討論,邀請廣大黨員幹部參與探討,敬請關注。
強化黨組織法治領航作用
全面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基層黨組織是黨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推進基層法治化離不開黨組織這個戰斗堡壘。要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法治領航作用,打造以上率下、抓點帶面的法治建設工作格局。
打鐵必須自身硬,要扎實提升基層黨組織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強力抓好制度「立改廢」,規范民主議事、「三會一課」等制度機制,嚴格辦事流程、工作程序,切實用制度理事管人;要強化基層組織部門主體意識,指導各級黨組織列出法治建設目標、內容、措施等責任清單,形成責任倒逼機制。
發揮黨組織能動作用,強化制度執行,及時將各級政策法規落實到基層一線;強化法治服務功能,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司法程序、律師介紹等特色服務,使信法依法蔚然成風。 (蔡洪帥)
從「關鍵少數」入手
基層黨組織是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關鍵因素,基層黨組織書記則是關鍵中的「關鍵少數」。只有從基層黨組織書記這個「關鍵少數」入手,才能真正讓基層治理法治化抓鐵有痕、踏石留印。
要選優配強基層黨組織書記,把知法守法作為選拔的基本要求,將法治意識強、自覺遵規守紀的黨員選上來。要強化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黨組織書記帶頭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增強帶頭依法辦事的實際本領。要通過整頓軟弱渙散黨組織、整治村官貪腐等懲戒措施,打造一支遵規守紀、依法辦事的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要探索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幫助村幹部特別是村黨組織書記提高依法管理村務的能力和水平。突出法治導向,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把法治水平、法治狀況納入基層黨組織和基層黨組織書記政績考核之中,作為評先評優、進退留轉的重要依據。 (雷波)
列好基層法治建設硬指標
時下,部分基層黨組織把法治建設視為軟任務,權責不清、重視不夠,落實流於形式。要實現基層法治建設的常態化、長效化,還需在工作目標、內容、方式等方面列好硬指標。
以社區或中心村為平台,實施網格化、承包制管理,以制度夯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直接責任,在規范程序、管理創新、化解積案,確保穩定、群防群治等方面,細化任務標准,公示權責清單,具體到人;將黨員幹部工作職責、工作流程、服務承諾、責任追究及監督電話、舉報途徑等信息進行上牆、上網多途徑公示,並建立明察暗訪制度,通過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調研座談等方式,對黨員幹部依法履職、服務效能、群眾滿意度等開展監督、考評。注重挖掘活動場所功能,引導司法、公安、法律志願者等力量進駐,整合力量,聯合提供普法教育、法律咨詢、陽光調解等服務,確保基層工作依法開展,矛盾及時消解。(張傑)
普法宣傳多接地氣
實現基層治理法治化,做好普法宣傳工作是基礎。要搞好農村普法宣教工作,必須改進方式方法,多接地氣。
要強化黨組織法治宣傳功能,依託組織資源,打造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等隊伍,採取知識培訓、警示教育、法治講播等形式,開展法治宣傳,引導黨員群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要與農村百姓日常生活聯系起來,運用手機、電視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讓群眾又快又好地學習法律知識。如開通手機微信訂閱號或手機客戶端,定期上傳法律知識和典型案例;編排普法欄目劇,通過地方電視台進行播放,或由地方劇團通過現場表演的形式向群眾宣傳,等等。要正確處理普法宣傳與地方風俗的關系。不能簡單粗暴將地方風俗與封建迷信劃等號,要尊重地方百姓風俗習慣,在徵得群眾認可的前提下開展普法宣傳工作,必然使群眾更易接受。
參考如何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作用--黨建-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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