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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衛生法

發布時間: 2020-12-31 10:24:31

1. 醫療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保護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公平原則,患者自主原則。

衛生法實行預防為主原則,首先是由衛生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其次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衛生保護是實現人的健康權利的保證,也是衛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礎。衛生保護原則有兩方面的內容,人人有獲得衛生保護的權利,人人有獲得有質量的衛生保護的權利。

(1)基本衛生法擴展閱讀:

醫療衛生法注意事項:

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基本准則;衛生服務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遵從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准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

任何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得到公正的審判。相應的,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基本衛生常識

小學生衛生常識

個體衛生行為10條

1、飯前便後要洗手;

2、每天早晚刷牙;

3、定期洗澡、理發、剪指甲;

4、服裝整潔;

5、勤曬被褥;

6、講衛生,講公德,不亂扔亂倒,不隨地吐痰;

7、每天進行一次鍛煉;

8、不吸煙,不酗酒;

9、按時讓孩子參加計劃免疫;

10、主動學習衛生知識。

群體衛生行為10條

1、室內整潔,無蚊、蠅、老鼠、蟑螂;

2、室內無異味,空氣新鮮;

3、公共場所有禁煙標志;

4、廚房灶具干凈,碗筷干凈,生熟食品分開;

5、廚房通風良好;

6、廁所無臭、無蠅,便池無尿鹼;

7、廁所地面、門窗、牆壁、燈具、洗手盆池整潔;

8、陽台封閉規范;

9、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意外事故;

10、開展有益身心的文娛體育活動。

環境保護 人人有責

國家衛生城市對環境保護的要求

國家衛生城市應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達到如下要求:

環境保護工作成效顯著,認真執行國務院「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加強污染治理,近兩年來無重大污染事故。與環境質量相關的指標達標。

環境保護指標主要包括大氣環境、水環境、聲環境、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城市氣化率、工業廢水處理率、工業固化廢物綜合利用率、城市污水處理率等有關指標。

消滅四害 人人有責

除四害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四害」是指老鼠、蟑螂、蒼蠅、蚊子。

四害可以傳播許多種傳染病,每年都要奪去人類千萬生命,另外,還使更多的人生病,損害健康,影響生產和經濟發展;再說四害的繁殖力甚強,孽生迅速,稍為放鬆一下,又會到處為害。因此,一定要人人動手,堅持不懈,反復斗爭,突擊與經常相結合,因地制宜地來消滅四害,方能除盡。

名詞說明

四勤:指勤剪指甲、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服。

六不: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吸煙、不用公開毛巾茶杯、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

三帶:帶手帕、帶口杯、帶手紙。

五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3. 衛生法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准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所在崗位的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

「義務本位」思想和原則,貫穿於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中。例如,我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法。」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制定的醫療機構。」再如:我國的《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衛生法規定的「依法行使職權」等,也都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等等。

4. 衛生法具有哪幾個基本原則

5. 請闡述衛生法的定義及其內涵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屬規范的總和。

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衛生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則。

(5)基本衛生法擴展閱讀

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衛生法體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規范性文件是以「辦法」、「通知」的形式出現,同時政策也還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范。從我國衛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衛生法體系中的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

從法律形式上看,衛生法表現為法、條例、規范、辦法、規定、通知等。而國家政策、共產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范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

6. 醫療衛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選擇)

衛生保護原則
預防為主原則
公平原則
病人自主原則
醫療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n1、衛生保護原則
n2、預防為主原則
n3、公平原則
n4、保障社會健康原則
n5、病人自主原則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
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衛生行政法須遵循的原則也很多,但根據不同的層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則,他規定了衛生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第二,國際法原則。在我國沒有加入WTO前,國際法只是我們應當遵循的一種國家行為准則,對我國的立法與執法影響力不是太大;我國加入WTO後,由於WTO規則對各成員國立法、執法的約束,國際法原則特別是WTO規則原則也成為我國衛生行政立法、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國際法原則之下的,產生於衛生行政法並指導衛生行政法的創立、實施的、貫穿於衛生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義務本位』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等等。
第四,衛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則。
在此,我重點介紹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義務本位」原則
所謂「義務本位」,是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是相對對立的。「義務本位」 思想與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的法制原則也是不同的。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法制原則,雖然沒有明確「誰是本位」,但從大多數法律規定來分析,其是將「權利(權力)」確定為本位的,不是「統一」的;而「義務本位」思想是把「義務」確定為「本位」的。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准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所在崗位的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
「義務本位」思想和原則,貫穿於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中。例如,我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法。」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制定的醫療機構。」再如:我國的《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衛生法規定的「依法行使職權」等,也都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見,根據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和大多數主體的基本職責,「義務本位原則」不可辯駁地應是我國衛生法的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我們應堅決落實、深入宣傳「義務本位原則」;應當在學校特別是醫學類學校中廣泛開展「義務本位」教育,使「義務本位」思想在中華民族全體成員特別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識中深深紮根,並開花結果;應當使中華民族全體成員都自覺以「履行義務」為榮、以不履行義務為恥,從而從根本上消除「官僚主義」、「霸權主義」、「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有著根本的區別:「天賦人權」論,是以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盧梭為代表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於17-18世紀提出的一種理論,其主要觀點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權利,和追求幸福、財產以至反抗暴政的權利。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就是以「天賦人權」論作為理論基礎的。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的主要區別在於:「義務本位」思想尊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意在「從靈魂上」改變人的「以我為中心」、「個人權利為中心」、「本位主義」、「追崇權利(權力)」的思想意識,培養以「履行義務」為榮、「不履行義務」為恥的「服務型」「人才」、「政府」、「國家」;而「天賦人權」論,則是主張「以個人權利」、「國家權利(權力)」為中心,使人們(政府部門、國家)產生「個人(本政府部門、國家)權利(權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將人們(政府部門、國家)「造就」成「權利(權力)的崇拜物」、「個人主義者」、「霸權主義者(國家)」。「天賦人權」論的根本錯誤在於:它忽視了「純粹的權利(權力)是不存在的」, 而且不「履行義務」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權利(權力)」這一最基本的常識!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我國衛生法是國家行政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則當然也是衛生行政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在衛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國家衛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立法時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實行行政管理時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
對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衛生行政權或職責是基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才存在的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職權(責),沒有法律根據的職權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機關從事衛生行政機關的衛生管理活動,則違法合法性原則。此外,法定許可權是不允許非法超越的,「超越職權」等於違法。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超越職權」,是司法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
2.衛生行政權必須依法行使
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者「職責」,我們認為,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職責是職權的基礎、是本位,職權是為職責服務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對於衛生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在「行使職權」;但對於國家、社會和人類來講,其是在「履行義務」。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衛生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既不能違反衛生行政實體法的規定,也不能違反衛生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更不能怠於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職責(履行義務),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衛生行政授權、衛生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況下,衛生行政職權是由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衛生行政機關行使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事務十分復雜、新的疾病層出不窮,有時由其他組織代為執行法律可以節約大量社會資源,可以更好地處理一些技術性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往往規定可以授權其他組織代為行使職權,即將應由自己行使的職權的一部或全部委託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但是,衛生行政機關的授權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必須按程序進行,不得違法法律的要旨。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三方面的內容是有機的統一體,我們應當全面地理解、認真貫徹執行。
(三)合理性原則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則,是對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主要表現在: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採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沒有明確規定的范圍和方式的,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採取具體措施。
3.法律明確規定了范圍和方式,由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採用的。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3)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不得對相同的事實予以不同對待;(4)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公德)。
(四)應急性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也並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是沒有的。一般地講,衛生行政應急權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社會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2)衛生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前和行使應急行為過程中,應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3)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圍內(我們認為,應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緊急危險為限);(4)非法定機關行使緊急權力後,必須由有權機關予以追認,否則無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其沒有脫離衛生行政法制原則,是衛生行政法制原則的特殊的、重要的內容。

8.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什麼

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
「義務本位」原則
(二)
合法性原則
(三)
合理性原則
(四)
應急性原則

9. 衛生法體系包括哪幾個方面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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