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大
『壹』 維護公共安全,政府和公眾誰作用更大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單位和個人;
公共安全版管理的客體:生命、權健康、財產,安全;
在常規時期,公共安全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在非常時期,可以採取軍事手段;
影響公共安全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社會因素、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文化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的制定和實施成為應急管理法治化的標志。目前我國公共安全管理尚缺少《緊急狀態法》、《反恐怖主義法》、《大規模群體事件處理》相關法律法規。
『貳』 【高分】簡述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答案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1、服務原則
2、依法管理原則
3、公開透明原則
4、管理高效原則
5、勇於負責原則
二、試述我國食品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1、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2、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證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認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三、試述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1、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1)、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2)、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3)、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4)、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5)、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
(6)、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2、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2)、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
(3)、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四、名詞解釋:應急管理
1、應急管理是應對於特重大事故災害的危險問題提出的;
2、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應對突發的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後恢復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採取一系列必要措施,應用科學、技術、規劃與管理等手段,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2)公共安全大擴展閱讀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法律責任
1、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嗎
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公共是一個集體組合,安全肯定是大問題了
『肆』 公共安全管理的權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及其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建設、交通、工商、衛生、城管、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有關的安全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 (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並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鼓勵承辦者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訊保障等專家從事安全工作。
第十條 承辦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檢查,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八)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臨時搭建的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組織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佔用的場地、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實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啟動應急照明、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不得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出入場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四)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等人員,不得向場內投擲雜物。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
(二)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實地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七)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審批、審核;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相關的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依法履行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縣、市(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承擔安全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安全責任人,制訂安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書;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活動方案載明活動的承辦者,舉辦的日期、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場所管理者提供活動場所的場所租賃、借用協議等證明;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審核、審批的文件;
(七)其他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相關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九條 承辦者制訂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任務分配、崗位職責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票證管理、查驗措施及入場人員的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交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說明理由。
大型群眾性活動情況復雜、影響重大,在7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同一承辦者申請年度內預計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一次許可。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各場次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承辦者提交安全保衛能力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五)依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審核;
(六)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間,推遲舉辦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提前舉辦的,應當在新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並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承辦者。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後,承辦者方可進行廣告宣傳,發放、銷售證件、門票。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申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或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安全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書面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監、質監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的時間、地點、規模和內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製、發售票證,不得擅自將大型群眾性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活動場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數量核定容量;無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於1平方米核定參加人數。承辦者的門票發售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80%,工作證發放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20%。
第三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禁止使用飛行器或者空飄物;
(三)安裝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
(四)在主席台、觀眾席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台的,劃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五)不得隨意改變預案,或者擅自發布不利於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准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應當拒絕其入場或者勸其退出活動場所;發現持票人員進入觀眾區域,不按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的,應當勸其到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執勤工作證件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入緩沖區域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驗票時發現持假票的人員,應當立即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發現無票人員和持假票的人員已經進入觀眾區域和緩沖區域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出現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活動場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現場人員:
(一)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
(二)活動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承辦者拒不整改或者無法及時整改的;
(三)參加人員超過核准數量,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有可能發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和需要調整補充安全措施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承辦者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轉讓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承辦者發售門票或者發放工作證超過核定數量影響公共安全、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承辦者或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辦者在2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群眾性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國稱為「緊急事態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也採用同樣的稱呼,而且內涵基本相通,顯示出美國對其他國家巨大的影響。不過,在許多場合,美國政府部門將「緊急事態管理」與「突發時間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國土安全部頒布的《全國緊急事態管理系統》就使用了後者。
緊急事態與緊急事態管理
美國關於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概念是在同各種災難的斗爭中形成和產生的。「緊急事態」和「緊急事態管理」概念經歷了數十年的時間,其內涵有一個發展和豐富的過程。「緊急事態」一詞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現代英漢綜合大詞典》解釋為「突然事件;緊急情況,緊急需求,非常時期」;《美國傳統詞典(雙解)》的解釋有兩層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採取對策的意外的緊急情況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別急需採取行動或幫助的狀況」。歸納起來,改詞的含義,第一是表達主體是一種事件或者事態,事件的發生和繼續過程較短,事態的繼續過程較長;第二表明主體的狀態的「緊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們的預料,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立即提供幫助。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對「緊急事態管理」定義為:組織分析、規劃、決策和對可用資源的分配以實施對災難影響的減除、准備、應對和恢復。其目標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護財產和環境。 全危險方法。全危險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全危險方法是伴隨著公共安全管理體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險方法是一套系統能夠確保最經濟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證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夠實現統一高效的指揮和運作。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主要達到四個目標:促進聯邦、州、地方和種族政府的充分很做,為實現共同的全國目標為各級政府提供靈活性;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向州、地方和種族政府主流的決策和行動體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緊急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階段理論
自從緊急事態管理專職機構誕生以來,對緊急事態的管理就不再僅僅是准備和應對行為。美國全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全危險方法後,很快被剛成立的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接受,它依據災難的周期,將緊急事態管理的活動、政策和項目分為四個功能區:減除(mitigation)、准備(preparedness)、應對(response)和恢復(recovery),這就是經濟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論或四個階段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是美國學者提出的,除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學院的教科書《建立具有恢復能力的社區》中提出了關於它的概念意外,還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釋。
『伍』 五大國家公共安全體系是哪些
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將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作為工作重點,著力應對恐怖暴力和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網路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領域風險。形成了反對恐怖暴力、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網路安全、公共安全五大安全體系
最高檢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決貫徹國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義法,始終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擺在檢察工作的首位。准確把握反恐怖斗爭的新變化、新動向,全力投入嚴打暴恐活動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暴恐犯罪和資助恐怖犯罪。
『陸』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輕傷民事賠償大概有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一人輕傷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內第一百一十容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柒』 公共安全領域如何與大數據結合
通過有序過程與隨機過程分析,選擇社會治安關鍵因素,進行常態與暫態分析,實現社會治安風險評估,事件預警;另外針對高風險因素監控和關聯分析,擴大社會掌控面;制定有效防範措施和反應預案。同時融合定位、通信、網路等技術,提高對高風險因素(人、物、事、時間、地點等)掌控的精度、粒度,建立重大事件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提高防範能力。
『捌』 什麼是「大治安」
八張網」織就出治安防控體系框架形成"大治安"體系
通過科學整合治安資源、合理重組防控要素、統籌優化打防格局、著力推進整體聯動,建立了以情報信息為先導、以治安防控為框架、以社區警務為平台、以卡點值守為依託、以群防組織為輔助、以科技創安為手段的八大防控網路,「八張網」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奠定了守護一方平安的基石從而構築"大治安"體系。
構建社會巡防網:城市社會面犯罪是公安機關打擊、防範、控制犯罪的主要陣地。鐵嶺市局建立了多警種聯動的社會治安巡控機制,各警種在巡邏中保持密切聯系,隨時協同作戰,對街頭路面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都有先期處置或保護現場的職責。他們經常性地開展堵卡行動,適時出台了四級堵卡方案:一號方案在城市的各個出口有固定卡口警力,一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刑警、巡防、交警等警力迅速到達指定卡點,如案情變化需要擴大堵截范圍時,則執行二、三、四號方案,可使全市進入封閉狀態,犯罪分子插翅難逃。此外,在城區確定多個易發案部位為打擊控制點,作成打控小組,一旦發生警情,能夠第一時間快速搶占陣地,開展打擊、控制犯罪工作。
構建社區安全網:把社區安全防範網路作為整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積社區小平安為社會大穩定。在社區民警、治安民警、刑偵民警三警聯勤,警區、警企、警商、警校四個聯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社區警務室的作用,建立民事糾紛調解站,聘請法律顧問、人大政協及各階層代表組成評議團,化解糾紛,調解矛盾。全力打造「鄰里和諧大家庭」、平安樓院、平安場所、平安學校等平安單元,賓館飯店、廢舊物回收站等建立起治安預警哨卡,捕捉信息,提前預警。建立「有償提供信息制度」,進一步挖掘民力資源,。組建專職聯防隊、義務巡邏隊和深入千家萬戶的送奶工、送水工、送報工等兩萬余名「鍾點警察」以及服務群眾的公交車、計程車司機,這些流動的崗亭、街頭的「哨兵」,織就了堅實的社區安全網,解決了「家賊難防」的困惑。
構建城鄉協控網:城郊鄉鎮對城區治安起著屏蔽、隔離作用。針對「農村包圍城市」的地理特點,鐵嶺公安一手護農,一手護城,把城區的警力向城邊靠近,並納入市局110統一指揮調度。城區分局與周邊農村派出所轄區的外流人口、暫住人口及被盜物品等信息實行共享,城郊主要路口設立24小時執勤巡邏的治安崗亭,由附近的鄉鎮派出所擔當「護城」的使命,解決了「外賊難抓」的難題。
構建城區監控網:城區電子視頻監控系統對於預防、發現、揭露犯罪能起到人工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鐵嶺公安走立體監控、科技創安的道路,在城區重點部位、公共場所、易發案區域安裝電子視頻監視器,按照區域管轄分別連接到城區五個分局的監控指揮調度室,實時傳輸圖像,同時與市局指揮中心聯網,城區28平方公里幾乎全部覆蓋。
構建內部防範網:隨著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單位越來越成為社會矛盾聚集的焦點和違法犯罪活動侵害的目標。鐵嶺公安整合警力資源,建設無障礙「安全通道」、「安全經濟區域」和警企聯動的「110」體系,實現企業之間、警企之間、企業與社區和堵卡點之間的互聯互動。建立主動超前的預警機制,警務網、政務網、企業網三網對接,強化信息研判預警,提高企業自防能力,並建立與企業聯絡制度,幫助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主動化解涉企矛盾制度,加強警企之間的聯系和溝通。
「八張網」相輔相成,整體防控、動態布警,防、守、堵、戰,由此建立「大綜合」格局、健全「大調解」網路、完善「大防控」體系、加強「大基礎」建設,最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安防範「組合拳」。
『玖』 大公共安全的含義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謂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綜合安全理念,就是為社會公共安全提供時時安全、處處安全的綜合性安全服務。...
『拾』 2010年發生了哪些影響較大的公共安全事件
美國「次貸危機」給全球金融帶來的影響正愈演愈烈,也影響著中國的經濟回秩序。此前答,中國經濟已備受國際石油價格上漲波動、全球經濟放緩、人民幣匯率升值等國際因素和自身經濟發展過熱、自然災害和通貨膨脹等國內因素的雙重壓力。金融旋風突襲,無疑更使中國經濟處境雪上加霜。
目前,金融危機已對全球實體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2008年世界經濟已明顯放緩,下行風險逐步加大,前景更加不確定。預計2009年全球經濟增長率為2.2%,發達經濟體經濟將下降0.3%。那麼,在當前金融危機爆發形勢下,我國社會公共安全設備及器材製造行業將何去何從?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中國社會公共安全設備及器材製造企業又該如何針對當前發展形勢制定應對策略?進一步的思考,該如何在危機中尋找機遇,從而獲得更大的發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