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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公平正義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23:09

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顧全大局,黨的領導

關鍵就是黨的領導!

② 有木有大學生和【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5個方面相關的實例

黨的領導:爭當黨員啊,積極學習黨章啊,學校亂七八糟的活動啊,大學的主頁上都有一些的
服務大局:支援蘇北啊,新疆啊什麼的
公平正義:抓小偷啊什麼的
依法治國、執法為民:這個是要相關專業的學生舉行的一些活動,下基層什麼的

③ 公平正義有怎樣的法治意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中,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正義理念要重點把握四點: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主義社會的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社會主義公平正義是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發展中的馬克思法治觀在當代中國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以人為本」為本質要求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會基本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現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司法理念的樹立。

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的精神不僅在於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復雜的執法工作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精神與價值在法治各個環節中真實的體現和實現。

公平正義是評判社會善惡的首要標准。有關社會價值的學說可謂精彩紛呈,「利益」說、「自由」說、「效率」說、「秩序」說就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

承認、肯定和保護人們的正當利益,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動力源泉,但是一個社會如果奉「利益」或「功利」為最終的依歸,這個社會將成為德性盡失的社會。

自由是社會生命力、創造力的源泉,但是極端的自由主義將會使社會退化為原始叢林。

效率是社會發展必需的,但是「效率優先」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成為漠視公平、踐踏正義的借口。

秩序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沒有秩序也就沒有社會安全可言,但是當秩序成為社會最高價值的時候,則有可能將社會導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見,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為社會價值的一部分,固然為社會發展所必須,但都不能作為社會的終極價值准則,它們最終都要受公平正義這一基準的評判和檢驗,它們中的任何一項均不具有超越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能力。所以,一個社會的善惡及其文明程度,最終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准則。

建設國家、管理國家所要實現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皆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

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著社會的文明走向和發展方向。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將公平正義奉為主流價值的社會,而一個公平正義不彰的社會必定會走向經濟的衰退與凋敝、政治的專制與腐化、文化的消沉與墮落、社會的混亂與無序。

在一個國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沖突與矛盾也是變化多端的,因此執政者的首要任務並不是埋身於具體事務,而是要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進而消除沖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在這個意義上說,管理國家的本質在於價值選擇;而一個好的執政者的標准,就是在任何時候都會義無反顧地選擇公平正義。

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的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並能夠分享得到的結果的時候,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公平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公平正義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嚮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社會。

公平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發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於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等矛盾已經影響了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那麼實施法治不僅有利於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逐步地消散於無形之中。

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因此,實現公平正義對於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於我國實踐也有著很大的作用。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終極目標在於公平正義,其現實道路在於保障和發展人權,其具體途徑在於公平執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的入憲,為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理念確立了現實的基準、法律的標桿。

和諧社會的構建,為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思想和社會條件。社會主義公平正義不再僅是一句口號,不再僅是一個理論術語,而是已經成為我們這個社會的價值共識,已經融進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執政理念,成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執法的靈魂和動力。

④ 如何用法制守護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依法治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我們以法治提高執政能力和社會治理能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治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其中法治是保證公正價值的基本價值和制度。法治展開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諸多環節,公平正義核心價值亦體現和實現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多個環節。
守護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價值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又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依法治國、法治與公平正義價值的內在關系問題,我們可以回顧一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指導思想的論述。三中全會強調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的就是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那麼,依法治國也就必須以促進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踐行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相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也須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其核心價值。
公平正義是社會關系的核心價值,是人們在社會交往合作中不損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損害的正當關系。公平正義是法治所要追求的核心價值。在我國社會主體和利益多元化情勢下,用法治來實現公正價值是最佳選擇。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運用法治對社會進行統籌、平衡、調節、規范,其價值追求就是公平正義。依法治國的五項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其價值追求都是公平正義。
守護公平正義是良法的根本屬性
「法治應包括兩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兩個要點。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制定出良法,就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和民法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這兩部法律最突出地體現著公平正義價值,亦決定著其他法律的公正性。四中全會特別重視這兩部法律,體現著對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憲法是確定公民權利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制度安排的根本法。權利是體現和保護公正的最好制度。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憲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定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四中全會提出要編纂民法典。民法是權利法,民法的多種制度都是圍繞權利而建立的,而在現代社會權利是公平正義的根本體現。編纂民法典就是要更加完善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物權、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更具體全面地實現公正價值。
公平正義價值也體現在立法體制及其改革上。在立法上以往行政部門立法較多,而行政部門總是過多考慮自己的權利,而迴避自己的義務,這是不公平的。針對此種弊端,四中全會強調,要明確立法權利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要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這樣的立法體制將有利於體現公正價值的良法的制定。
守護公平正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標
權力的設立本來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和公平正義的,但權力一旦形成也最容易變異為損害權利和公平正義的力量,因此,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一方面,要用法治限制權力,防止其損害權利和公正,另一方面,又要讓權力保護權利和公正。
為此,四中全會要求行政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必須法定化。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無法授權不可為。
要更好地保護公平正義,就必須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四中全會強調要將制約和監督制度化、體系化,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制約監督體系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構成,要打出對權力有效監督的組合拳。要對政府內部權力集中的行政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要建立糾錯問責機制,建立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全會強調要以公開促公正。要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只有打破行政權力運行的暗箱操作和神秘化,才能保證權力運行及結果的公平正義。
守護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線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關鍵,是焦點,是人們密切關注的熱點。因為司法是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這道防線潰敗了,社會公正也就沒有來自製度的保證了,群眾就會信心喪失,希望破滅。因此,四中全會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因此,必須讓人民群眾,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了徹底解決司法公正問題,四中全會提出六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制度,二是優化司法權配置,三是推進嚴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五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六是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司法公正的關鍵是司法人員,即法官、檢察官能否拒絕來自權力、金錢、人情三方面的干擾,嚴格依法辦案。為了排除司法人員受到權力的干擾,使司法人員能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時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否則就要追究責任。這樣就可以排除法官、檢察官辦案時受權力的干擾。
為了排除司法人員受金錢、人情的干擾,做到依法辦案,四中全會要求,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接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嚴防懲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司法人員和律師。四中全會指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務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中全會對保證司法公正提出了許多制度體制機制方向的創新和安排,如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體制、變立案審查為立案登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

⑤ 對依法治國的六大任務的看法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前提。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的依據,有規矩才能成方圓,有法律才能治理國家,國家治理離不開法律。自從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為基本治國方略以來,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只有完善法律體系,讓法律不斷地適應實際,才能有效的推進依法治國向前發展。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重點。政府在依法治國體系中應該充當什麼角色?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點,政府也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之一,應該起「領頭羊」作用,依法行政,有所作為,構建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影響力,推進中國法治政府建設,讓政府成為真正的為民務實清廉政府。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保障。依法治國效果怎麼樣?關鍵在於公平正義,即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保障,司法部門是依法治國的實施主體,司法部門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司法,不僅影響法律的公平性,更影響法治在群眾心目的中形象,直接導致法律公信力的喪失。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保障依法治國的實施。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起點和歸宿點。依法治國的起點和歸宿點是群眾,所以必須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依法治國觀念不能僅僅提出,更不能停留在上層,成為「空中樓閣」,依法治國離不開群眾,要將依法治國理念貫徹和普及到廣大的人民群眾中去,廣泛宣傳依法治國,加強群眾對依法治國的深入理解,培養群眾的法治意識,增強全民法制觀念,讓群眾自覺做到懂法、知法、守法、宣法,讓依法治國深深的根植於群眾之中。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生力軍。依法治國需要精明強干、懂法知法、文明執法的法治隊伍去執行,他們就是依法治國的生力軍,他們每天走在執法、宣法的一線上,要加強對他們的教育,讓他們自覺做到文明執法,使其成為依法治國的有生力量。
指明了依法治國的核心。黨的領導是核心,只有在黨的領導之下,才能有效的實施依法治國,離開了黨的領導,一切都免談,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實施的強有力保障,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推動器」,只有在黨的領導之下,才能更好地實施依法治國,才能更好地建設法治中國,更好地為依法治國保駕護航。
依法治國「六大任務」可以說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缺一不可,只要在「六大任務」這一「指明燈」的指引下,依法治國一定能夠健康、深入發展。

⑥ 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什麼

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是法治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

⑦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依法治國的價值追求

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7)依法治國公平正義擴展閱讀:

注重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依法治國是關於國家的治國方略,依法執政是關於執政黨的執政方略,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面在黨執政問題上的具體體現,要把依法執政作為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

3、要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樹立公平正義和保護人權的司法理念,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立依法辦案、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

⑧ 依法治國與社會公平的關系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中,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發展中的馬克思法治觀在當代中國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以人為本」為本質要求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會基本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現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的精神不僅在於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復雜的執法工作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精神與價值在法治各個環節中真實的體現和實現。
建設國家、管理國家所要實現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皆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著社會的文明走向和發展方向。一個良善的社會必定是將公平正義奉為圭臬的社會,而一個公平正義不彰的社會必定會走向經濟的衰退與凋敝、政治的專制與腐化、文化的消沉與墮落、社會的混亂與無序。在一個國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沖突與矛盾也是變化多端的,因此執政者的首要任務並非是纏身於具體事務的細枝末節中而是要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進而消除沖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在此意義上,我認為管理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價值選擇;而一個好的執政者的標准就是,在任何時候都會義無返顧地選擇公平正義。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的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並能夠分享得到的結果的時候,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擁有反映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公平正義社會首先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麼人」為本的問題。一個國家的權利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一是「人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者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向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弱者群體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人、兒童、身體殘障者等特殊對象;而第一個層次,也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層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講的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別,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中的「人人」。
「以人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麼」為本的問題。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內容,首先,「以人為本」必須以人的共同需要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會民眾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滿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以人為本」還必須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本,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當成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公平正義的社會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便是告成之時。
「以人為本」最後還要回答「如何將人的需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這一問題。人的需要惟有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才是現實的、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在價值上是一致的,它們一方面解決了目的性問題,那就是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地發展;另一方面又解決了一系列關系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統一與和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對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解也必須從建立在這些理念基礎之上。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如果不能透徹理解「以人為本」和「和諧社會」理論,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歷史久遠的人類理想,它的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層面看,社會不公現象是形態各異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起點的不公。其典型表現是,在人們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狀況和社會出身的不同進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劃分;第二,機會的不公。對人們進行人格高低區別的目的,是要賦予他們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便是機會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張試卷面前不同地區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在同一個地區的考生因戶口的差異也有所不同,這就是機會不公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的不公。用一類規則對一群人,用另一類規則對另一群人,便是規則的不公;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種種特權的存在;第四,結果的不公。同勞而不同酬,少勞而多得,多勞而少得,勞而不獲,不勞而獲,就是結果不公的表現。

⑨ 公平正義與社會主義法治有什麼關系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中,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發展中的馬克思法治觀在當代中國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以人為本」為本質要求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會基本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現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的精神不僅在於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復雜的執法工作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精神與價值在法治各個環節中真實的體現和實現。
建設國家、管理國家所要實現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皆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著社會的文明走向和發展方向。一個良善的社會必定是將公平正義奉為圭臬的社會,而一個公平正義不彰的社會必定會走向經濟的衰退與凋敝、政治的專制與腐化、文化的消沉與墮落、社會的混亂與無序。在一個國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沖突與矛盾也是變化多端的,因此執政者的首要任務並非是纏身於具體事務的細枝末節中而是要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進而消除沖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在此意義上,我認為管理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價值選擇;而一個好的執政者的標准就是,在任何時候都會義無返顧地選擇公平正義。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的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並能夠分享得到的結果的時候,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擁有反映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公平正義社會首先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麼人」為本的問題。一個國家的權利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一是「人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者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向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弱者群體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人、兒童、身體殘障者等特殊對象;而第一個層次,也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層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講的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別,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中的「人人」。
「以人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麼」為本的問題。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內容,首先,「以人為本」必須以人的共同需要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會民眾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滿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以人為本」還必須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本,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當成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公平正義的社會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便是告成之時。
「以人為本」最後還要回答「如何將人的需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這一問題。人的需要惟有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才是現實的、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在價值上是一致的,它們一方面解決了目的性問題,那就是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地發展;另一方面又解決了一系列關系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統一與和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對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解也必須從建立在這些理念基礎之上。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如果不能透徹理解「以人為本」和「和諧社會」理論,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歷史久遠的人類理想,它的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層面看,社會不公現象是形態各異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起點的不公。其典型表現是,在人們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狀況和社會出身的不同進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劃分;第二,機會的不公。對人們進行人格高低區別的目的,是要賦予他們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便是機會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張試卷面前不同地區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在同一個地區的考生因戶口的差異也有所不同,這就是機會不公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的不公。用一類規則對一群人,用另一類規則對另一群人,便是規則的不公;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種種特權的存在;第四,結果的不公。同勞而不同酬,少勞而多得,多勞而少得,勞而不獲,不勞而獲,就是結果不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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