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依法行政
1.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專,應當委託行政機屬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以上兩點成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於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問題。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很難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讓他們切身感受到行政訴訟活動的意義,實現不了監督行政的訴訟目的;
3.與此同時,也很難落實訴訟當事人法律權利對等的原則,導致老百姓「告官見不到官」,無法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最為關鍵的是,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難以了解行政行為實施的真實狀況,也無法引領和指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就化為泡影。
4.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訴訟活動強調「親歷性」,只有親自出庭並參加各種訴訟活動,才能了解正反雙方的觀點。
②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行政訴訟法的新制度新規定新要求較多,該司法解釋從九個方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解釋用排除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規定: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過程性行為、協助執行行為、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和信訪辦理行為等五種行為不在可訴之列。
二、是總結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成果,既要解決「訴訟主客場」的問題,又要遵循「兩便」原則。司法解釋就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
此外,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制度干擾行政訴訟的問題,解釋明確規定了管轄異議處理程序制度。
三、是明確界定當事人資格,既要暢通救濟渠道,又要確保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益最大化。為了確保有限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釋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作了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在行政訴訟被告方面,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村委會和居委會、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被告資格。
四、是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導向。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處於取證優勢地位,為確保「官」民在訴訟程序中處於實質平等地位,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了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和因被告原因導致損害的舉證規則。
五、是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度,既要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又要保證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立案登記制後,一些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因為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查進入到訴訟程序,導致案件激增。
為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解釋在幾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起訴人提交必要起訴材料的義務、人民法院的審查權力和釋明義務、復議維持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和行政機關未履行教示義務情形下的起訴期限。
六、是規范審理判決程序,既要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又要注意提高訴訟實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和判決程序,不僅要求審理的實體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訴訟程序的嚴肅性,還有的案件判決標准和規則不統一,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
據此,解釋明確了濫用迴避申請權的法律後果、拒絕陳述的法律後果、確認無效的判決規則、共同過錯的賠償責任和不作為的賠償責任。
七、是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
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確保行政糾紛獲得實質化解,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明確了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和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說明義務,明確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均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後果。
八、是落實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又要聚焦真正爭議的解決。新行政訴訟法為了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為了在強化行政復議機關監督職能前提下,保證爭議真正得到解決,解釋明確了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概念,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舉證責任和裁判規則。
九、是細化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既要依法維護合法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條款進入實施過程。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權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是新行政訴訟法的制度創新。
對於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對於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為此,解釋明確了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權利、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具體方式、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處理方式,以及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審判監督程序。
(2)行政訴訟與依法行政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十大亮點:
一、立法目的作變化,刪去維護行政機關行使職權。
二、明確行政首長出庭制度,告別「告官不見官」的歷史。
三、破除地方行政干預司法審判,實行跨區域審判。
四、復議維持共同告,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五、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更好地保護原告訴權。
六、訴訟審查范圍擴大,可附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七、部分行政案件可調解,服務社會穩定大局。
八、明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徹底做到定紛止爭。
九、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履行相關職責。
十、建立簡易審判程序,高效便民解決爭議。
③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什麼作用
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以上兩點成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新行政訴訟法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條款?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不難看出答案。
關於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問題。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很難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讓他們切身感受到行政訴訟活動的意義,實現不了監督行政的訴訟目的;與此同時,也很難落實訴訟當事人法律權利對等的原則,導致老百姓「告官見不到官」,無法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最為關鍵的是,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難以了解行政行為實施的真實狀況,也無法引領和指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就化為泡影。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訴訟活動強調「親歷性」,只有親自出庭並參加各種訴訟活動,才能了解正反雙方的觀點,明辨是非。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通過答辯、舉證、陳述、辯論等「親歷性」訴訟活動,能夠在短時間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行政爭議的爭點所在,從而意識到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長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行政首長出庭一次,勝過十堂法治教育課,不僅能夠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為師」的中國,還可以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行使權利維護利益。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可以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很多行政爭議,只有能夠「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決。如果首長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匯報,導致原本能夠現場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新行政訴訟法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就是希望有效解決原告「告官見不到官」的問題,促使行政首長能夠「現場辦公」、「當場拍板」。況且有些行政爭議是非清楚、爭議不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及時解決。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關鍵在於行政首長。只有行政首長了解和重視行政訴訟活動,才能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並不是「為難」行政首長,而是更好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利於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當然,我國行政機關層級多,范圍廣,不可能要求行政首長在每一個案件中都必須出庭應訴。尤其在行政訴訟案件大量增加的情況下,要求所有案件首長出庭應訴也不現實。為此,新行政訴訟法和《解釋》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里所說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並不意味著不能再委託其他人,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關於行政復議機關當被告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實施中,復議機關為了避免當被告,對於受理的復議案件,往往採用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方式結案,客觀上給復議機關造成了可乘之機,從而嚴重影響了復議功能的發揮。
為解決這一問題,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是當然被告;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為共同被告。換句話說,無論復議機關作出何種決定,都要當被告。這樣,就從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復議機關除了認真履行復議職責之外,沒有更多選擇的餘地。
所謂「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這一規定,可以防範復議機關通過駁回復議請求的方式,避免自己當被告。
在確定被告的具體方式上,《解釋》規定,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在訴訟管轄上,《解釋》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在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並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在判決方式上,《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並作出相應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④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哪些體現了執法公正服務人民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版下一些內容:
1、法律權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
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
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
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於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
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
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⑤ 《行政訴訟法》實施對依法行政有什麼影響
從《抄行政訴訟法》的目的來襲看,一、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二、解決行政爭議;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四、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是說行政訴訟法實施是為了解決行政訴訟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一方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督促其不斷依法依規辦事,另一方面強化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在行政機關違法執法的情況下能有渠道及時維權。通過行政相對人的及時維權又再強化行政機關的法制意識,在行政執法中更加註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⑥ 論述行政訴訟被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種後果,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內張,證明容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不一定必須導致敗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但在行政訴訟中,由於嚴格要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不能舉出作出具體行政的事實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不必也不應該為其查證,因為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已違法在先(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行政管理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每項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的法律依據),直接判其敗訴,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總結而言,有如下原因:
1、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規則的自然延伸。
2、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
3、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⑦ 行政首長到法院應訴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主要有以下作用:
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使行政首長及時、全面、准確了解掌握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的狀況、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蓋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有針對性地不斷改進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我國實行
,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人員,既具有依法行使權利的示範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利,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牢記「權為民所用」的執法宗旨,加強學習,規范行為,減少失誤,造就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三)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矯正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
和對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長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會心服口服。
(四)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是尊重法律表現,對公眾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法治意義。同時它有利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增進理解與支持,促進
關系的和諧構建,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推動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實現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雙贏。
(五)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自感受法庭氣氛,能夠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訴訟,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症結之所在,准確把握時機,與
面對面地適時溝通,及時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以誠相待,有利於擺正位置,消除特權思想。
(六)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經過陳述,抗辨、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程序,讓行政首長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對群眾也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和教育,讓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對社會具有導向作用和
,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為官員與群眾的相互了解和互動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創造了平等對話的平台,有利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結事了,減少信訪上訪情況的發生。
⑧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答: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從合法性看,該市的新舉措不合法 ,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法律優越,即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機關活動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前提和基礎。
(1)從法律優越角度看,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導致了多處公民的私權利遭到侵犯,比如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也就是說,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違反了現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權利的聖經,正是由於該市沒有嚴格依法行政,才導致了公民權利遭到了侵犯。
(2)從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不能採取法律沒有規定的手段。根據我國現行法,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並且只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交通管理條例進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闢蹊徑。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新舉錯,是違背依法行政原則的。
二、從合理性看,該市的新舉措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原則
(1)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和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造成了社會各方面的矛盾,談不上科學合理,且這項舉錯導致了部分公民社會公德的淪喪!
(2)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符合並體現法律對裁量許可權的授權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離立法的實質要求。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似乎實現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實際上違背了法律對於管好交通的最終目的——保持正常的社會秩序,維持社會穩定。
(3)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建立於對相關因素的正當考慮之上,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行政行為作出時涉及到多種因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全面考慮行為所涉及到或者影響到的因素。該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很明顯沒有考慮到這一措施可能帶來社會副面影響。
(4)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裁量決定應當符合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義要求。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證據材料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程序收集,並使用;制止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必須與其違法行為相關,而不能影響到與該違法行為無直接關聯的名譽權(因為違章照片、錄像資料在當地電視台播出)。
三、沒有依法行政,就沒有依法治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每一個行政機關都要把依法行政作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基本途徑。只有把依法行政納入到日常具體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不是一個原則性的口號,不能僅僅停留在憲法中,必須落實具體到依法行政實踐當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宏偉目標。(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⑨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從哪些方面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擴大了可訴行政行為范圍和、行政機關負責人由不出庭到應當出庭應訴、復議機關無論改不改變行政行為都須充當被告、同時訴訟期限也將延長至六個月等
告政府不再限定「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時立法中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主要考慮是限定可訴范圍。但實際上什麼可訴,什麼不可訴,是由行政訴訟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有的法院還為「具體行政行為」設定標准,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觀上造成「立案難」。
有鑒於此,二次審議稿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了「行政行為」。雖然此次修改並沒有對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大的調整,但將「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可為目前適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法律障礙,如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對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告官不見官」怪現象將成歷史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實踐中「告官不見官」的問題比較突出。為推動官民糾紛矛盾化解,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的意識,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也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的意識。
力促行政爭議納入行政復議法制軌道
行政復議是有效解決官民糾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的重要途徑,也是官民糾紛訴諸法院的「緩沖地帶」。但長期以來,行政復議的社會認可度還不高,大量行政爭議未納入行政復議法制軌道。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
對此,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訴訟期限擬由三個月延至六個月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些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應當適當延長起訴期限。
綜合各方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起訴期限「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此外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擬適當擴大行政案件調解范圍
修正案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和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的案件除外。」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法院提出,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調解范圍可以適當擴大。
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擴大了行政案件可調解的范圍,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明顯不合理行政行為,法院也可判決撤銷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合法性審查,司法實踐中對一些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法院不能撤銷,也就無法解決爭議。
有些地方、法院、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於行政機關明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不利於解決行政爭議。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情形中,增加一項「明顯不當的」情形。
⑩ 《行政訴訟法》實施對依法行政有什麼影響
新行政訴訟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為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版難的老大難權問題,本次行政訴訟法作了許多重大的修改:在立案上,擴大受案范圍,延長起訴時限,強制立案登記等;在審理上,增加調解制度,強制應訴制度等;在執行上,增加拘留行政相關負責人等。這些都無疑將成為司法實踐和司法考試關注的熱點。在現實中,有一些行政機關為不當被告,干預法院受理案件,拒絕出庭或拒不履行裁判。這些情形導致行政訴訟機制處於半失靈狀態,老百姓轉而去信訪,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信訪不信法」的情形。為了樹立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新行訴法明確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法院受案,確立首長出庭制等內容。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要及時關注新行訴法的規定,確保有效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