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1. 2.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據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有權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地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一名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職責,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學服務,這種產品的主要特點是無形性性、教與學的不可分離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學活動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教材教法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與道德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
教師的教學活動是一項教與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為學而存在,學又要靠教來引導,兩者是相互作用的統一整體.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而且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因此,只有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得以正常進行.
(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
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和業務水平」.這是黨對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性指導意見.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升.特別是教師的知識,它是單一的、不變的,需要不斷地加以保養和更新.例如從事國際貿易法律教學的教師,不僅要注意傳統的貨物貿易及其法律的變革,還必須認真地去學研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書的同時,積極地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尤其是應加大對高校科研工作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類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培養目標的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按照一定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進行.通過教師對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指導,可以使學生的學習避免反復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更有效的學習成果.另外,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還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做出評價.當然,教師在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時,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能主觀、片面,更不能出現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以及家長應充分尊重教師,保障教師在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方面的權利得以全面執行.
(四)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著名需要層次理論,已為當今社會各界所接受.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求有五大層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歸屬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認為,生理需求在未被滿足前,沒有任何其他的需要會被當作是激勵的基礎,因為個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慮.
目前,有些學校拖欠教師工資相為嚴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時間長.據河南省的一份調查,全省拖欠教師工資超過2億元,個別地方拖欠均超過十個月以上.這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極大地傷害了教師的情感,更重要的是嚴重地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想像,如果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都得不到保證,又怎樣能保障其從事教學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工作,又怎樣能要求他們培養出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五)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中,從事教學的主體是教師,教育教學的任務是靠教師完成的;學校中的各行政和後勤部門人員是為教學服務的,與其說他們是管理者,不如說是服務者.一些學校的行政部門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僅對教師的正確意見和建設不予採納,而且還破壞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積極性.應該指出:學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對學校的運行狀況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擁有管理學校的專門知識.而教師是工作在教學第一線的專業人員,有些教師還是某一領域的專家.他們對學校狀況比較了解,又有管理學校的動力.如果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學和教學管理決策中不予考慮,則學校管理層的決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完備,甚至是錯誤的.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實現的,《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學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在現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只設立於公辦高校中,民辦高校是否設立教工代表大會法律上設有明確規定.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辦學校的教師有權通過教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那麼民辦學校的教師也應當有這個權利.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靠單個人的行為是不行的,只有組成一定的機構參與管理才能達到目的.因此,筆者建議,對民辦學校中的教職工機構缺位的規定,法律應當有所作用.
(六)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養」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報告中指出:「我們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勞永逸地獲取知識了,而需要終生學習如何去建立一個不斷演進的知識體系——學會生存」①.作為一名教書育人的教師,要想生存,就得不斷地學習,終身學習.終生學習已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知識社會發展和人的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師這一特殊的主體,只有不斷地提高素質,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只有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積極地為教師提供進修或培訓的機會,並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不僅是學校發展的需要,而且是辦學者的法定義務.
①《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學出版社
二、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與救濟
教師所享有的合法的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日趨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每一個教師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以便正確地行使教師的權利,自覺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應該指出,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各個執法部門的一項共同任務.一項權益的法律保護,包括法律的事前規則和法律的事後救濟.法律的事前規則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是與非,從而影響全社會對自己行為人的價值判斷;法律事後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補償,使受損害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對教師保護的事前規則.
在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指當教師的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的事後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予以恢復和補救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師權益的民法保護
教師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重點內容.在民法學上,財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按照權利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如教師的健康、名譽、姓名等;後者是指為法律保護的基於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如教師被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光榮稱號,就是一種與身份權有關的榮譽權.
當教師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視不同情況,提起下列三種訴訟:
1.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教師對於有爭議的民事權利,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確認其歸屬、性質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訴訟.例如,教師獲得的「全國優秀教師」稱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剝奪.如果學校剝奪了教師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教師有權請求法院就學校的行為是否有效加以確認,從而保護教師的合法榮譽權;
2.給付之訴.給付之訴是教師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某種民事給付義務,以便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訴訟.例如,要求義務主體給付拖欠的工資等;
3.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教師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改變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某種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消滅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訟.例如,教師在與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時,有權要求承認其作者身份的權利.
(二)教師權益的刑法保護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於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通過刑事法律的救濟,可以修復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從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刑法與民法相比,具有對受害者的補償不具有直接性的特點.但是刑法的適用,能使社會正義得以實現,從而達到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
我國《教師法》專門規定了兩種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歐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二,國家工作人員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師權益的行政法保護
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主要體現在教師的申訴制度上.應該指出,《教師法》中的申訴制度與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訴:
1.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如: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指導學生與評定學生,獲取報酬與民主管理等.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以上兩種申訴的30日內,做出處理.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教師的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繫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2. 聯系實際談談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關於「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教學目標一、知識與技能目標: 通過教學要讓學生回了答解勞動者的主要權利、主要義務以及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法定程序和基本內容,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作用以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的兩個基本原則;了解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和遵守職業道德的重要性;能結合實際暢談自己的職業理想,並結合當前社會上一些人缺乏職業道德的現象談談勞動者怎樣遵守職業道德並以主人翁的姿態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過程與方法目標 通過到圖書館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社會調查、探究社會時政問題等活動,通過討論、辯論、模擬教學和探究性學習等方法,突出教師的指導性、學生的參與性以及兩者之間的協作,從而培養學生全面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自主學習的能力。
3. 2.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據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有權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地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一名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職責,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學服務,這種產品的主要特點是無形性性、教與學的不可分離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學活動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教材教法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與道德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
教師的教學活動是一項教與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為學而存在,學又要靠教來引導,兩者是相互作用的統一整體。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而且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因此,只有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得以正常進行。
(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
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和業務水平」。這是黨對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性指導意見。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升。特別是教師的知識,它是單一的、不變的,需要不斷地加以保養和更新。例如從事國際貿易法律教學的教師,不僅要注意傳統的貨物貿易及其法律的變革,還必須認真地去學研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書的同時,積極地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尤其是應加大對高校科研工作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類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培養目標的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按照一定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進行。通過教師對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指導,可以使學生的學習避免反復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更有效的學習成果。另外,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還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做出評價。當然,教師在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時,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能主觀、片面,更不能出現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以及家長應充分尊重教師,保障教師在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方面的權利得以全面執行。
(四)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著名需要層次理論,已為當今社會各界所接受。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求有五大層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歸屬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認為,生理需求在未被滿足前,沒有任何其他的需要會被當作是激勵的基礎,因為個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慮。
目前,有些學校拖欠教師工資相為嚴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時間長。據河南省的一份調查,全省拖欠教師工資超過2億元,個別地方拖欠均超過十個月以上。這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極大地傷害了教師的情感,更重要的是嚴重地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想像,如果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都得不到保證,又怎樣能保障其從事教學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工作,又怎樣能要求他們培養出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五)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中,從事教學的主體是教師,教育教學的任務是靠教師完成的;學校中的各行政和後勤部門人員是為教學服務的,與其說他們是管理者,不如說是服務者。一些學校的行政部門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僅對教師的正確意見和建設不予採納,而且還破壞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積極性。應該指出:學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對學校的運行狀況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擁有管理學校的專門知識。而教師是工作在教學第一線的專業人員,有些教師還是某一領域的專家。他們對學校狀況比較了解,又有管理學校的動力。如果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學和教學管理決策中不予考慮,則學校管理層的決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完備,甚至是錯誤的。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實現的,《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學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在現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只設立於公辦高校中,民辦高校是否設立教工代表大會法律上設有明確規定。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辦學校的教師有權通過教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那麼民辦學校的教師也應當有這個權利。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靠單個人的行為是不行的,只有組成一定的機構參與管理才能達到目的。因此,筆者建議,對民辦學校中的教職工機構缺位的規定,法律應當有所作用。
(六)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養」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報告中指出:「我們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勞永逸地獲取知識了,而需要終生學習如何去建立一個不斷演進的知識體系——學會生存」①。作為一名教書育人的教師,要想生存,就得不斷地學習,終身學習。終生學習已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知識社會發展和人的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師這一特殊的主體,只有不斷地提高素質,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只有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積極地為教師提供進修或培訓的機會,並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不僅是學校發展的需要,而且是辦學者的法定義務。
①《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學出版社
二、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與救濟
教師所享有的合法的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日趨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每一個教師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以便正確地行使教師的權利,自覺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應該指出,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各個執法部門的一項共同任務。一項權益的法律保護,包括法律的事前規則和法律的事後救濟。法律的事前規則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是與非,從而影響全社會對自己行為人的價值判斷;法律事後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補償,使受損害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對教師保護的事前規則。
在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指當教師的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的事後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予以恢復和補救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師權益的民法保護
教師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重點內容。在民法學上,財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按照權利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如教師的健康、名譽、姓名等;後者是指為法律保護的基於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如教師被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光榮稱號,就是一種與身份權有關的榮譽權。
當教師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視不同情況,提起下列三種訴訟:
1.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教師對於有爭議的民事權利,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確認其歸屬、性質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訴訟。例如,教師獲得的「全國優秀教師」稱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剝奪。如果學校剝奪了教師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教師有權請求法院就學校的行為是否有效加以確認,從而保護教師的合法榮譽權;
2.給付之訴。給付之訴是教師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某種民事給付義務,以便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訴訟。例如,要求義務主體給付拖欠的工資等;
3.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教師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改變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某種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消滅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訟。例如,教師在與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時,有權要求承認其作者身份的權利。
(二)教師權益的刑法保護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於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通過刑事法律的救濟,可以修復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從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刑法與民法相比,具有對受害者的補償不具有直接性的特點。但是刑法的適用,能使社會正義得以實現,從而達到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
我國《教師法》專門規定了兩種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歐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二,國家工作人員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師權益的行政法保護
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主要體現在教師的申訴制度上。應該指出,《教師法》中的申訴制度與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訴:
1.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如: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指導學生與評定學生,獲取報酬與民主管理等。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以上兩種申訴的30日內,做出處理。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教師的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繫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內容要簡要,概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4)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 場) 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 地) ,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 聯系實際談談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6. 教師享有哪些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7. 有編制教師什麼情況會被辭退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編制的教師被解聘,如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工作調動,調動到其它的學校工作。
(7)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擴展閱讀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的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8. 政治: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中,我們都依法享有哪些權利,應自覺履行哪些義務
學生的權利
一、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擾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方面。
本校學生享有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范圍內的學習權利,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隨意停學生的課。
本校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按有關規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本校學生有權自己選擇學校所設的選修課,各類競賽輔導應在自願、公開、公平基礎上選拔人員。
二、安全健康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安全、和諧環境中生活、活動、學習。學校有責任在硬體與管理上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學設施中活動。
本校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對待,教職員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應當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學生有權獲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輔導。
三、獲得公正評價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學業成績與品德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有根據條件參與各項評優的權利。
四、申訴權:
本校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後果等等)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校學生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對處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處組織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仲裁復議。
附:學生權益受損害時:(1)通過班主任與當事人溝通。(2)通過政教、教務處向校長反映或通過校長信箱直接向校長反映。(3)通過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向有關處室或校長反映。(4)對上述渠道處理不服,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訴諸法律。
五、監督權:
本校學生有權監督學生宿舍、食堂、浴室、圖書館的服務質量,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的管理、工作與教學進行民主評議。
六、參與管理、活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學生會參與學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據條件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的權利。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向學校申請組織並參加有關學科、文學、藝術、體育等校內合法社團。
本校學生有參加體育鍛煉、參加課外活動與學校、班級、社團組織的活動;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七、隱私權:
本校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未經學生許可學校不能公布學生的家庭情況與考試成績等與學生隱私有關的資料;除公安機關辦案需要(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經學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檢查學生的身體、抽屜、箱櫥等私人物品。
八、通訊自由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與家人、同學通信、通話的權利。學校的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私拆、毀棄、扣留學生的個人信件,截聽通話。
九、財產權:
本校學生的個人財產不受損害,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佔有學生財產。
學校各種收費應當根據有關政策。代管費應當每學期結算清楚,多還少補,並向學生公布;班會費的使用帳目必須由學生保管,並定期公布。
本校學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師與管理人員上交學校政教處保管,待學生認識錯誤後領回,貴重物品由家長領回。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權利。
學生的義務
一、刻苦學習:
本校學生應當確立為中化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勤奮學習的志向,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學習,積極進取,提高素質,全面發展。
本校學生應努力學習,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學會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准時到課堂上課,遵守課堂紀律;上課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認真做好預習、復習工作,獨立思考,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考試不作弊,不幫他人作弊。
二、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見學生有關規章制度)
本校學生應服從學校領導、教師、管理員的管理與教育,不得與教師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對教師、管理人員的管理、教育有意見的必須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與糾正。
本校學生要正確看待因違紀受到的處理,要認真反思,用實際行動去改正。
三、維護集體利益與榮譽:
本校學生應維護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嚴中新安江校區學生的形象。認真做好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工作;各盡所能,積極為學校和班級爭光,不做對學校和班級有害的事,不給學校和班級抹黑。
四、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本校學生應做到誠實守信、熱愛勞動、愛護公物、保護環境
本校學生應做到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作息,文明休息,不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自己的事自己做,生活自理,學會自我保護;講究衛生,形成良好衛生習慣;
本校學生在上課、集會或各種活動中要舉止適中,不得影響正常的秩序。
五、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本校學生應做到禮貌待人、助人為樂,正確處理人際關系,不與社會不良青年交往,不把無關人員帶進校內,男女同學交往適當,不交往過密。
本校學生應遵守《尊師公約》,尊敬師長,尊重教師勞動成果,聽從教師的正確管理與教育;做到團結同學,正確處理同學關系;應孝敬父母,聽從父母教育,盡力承擔家務勞動,體諒父母,適度消費。
六、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勞動:
本校學生要積極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勞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學校和班級組織的各種活動。
七、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八、同不良現象作斗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本校學生遇到不良言行時應嚴肅指出,積極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隱患時要及時匯報;在學校調查有關事件時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有關線索,不得作偽證。
九、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
9. 學習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心得
該案例中趙老師的做法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學校制止了教師趙某的違法行為,維護版了法律的威嚴,是權及時而正確的。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生黃某雖然品德上有缺點,對班級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造成了不良影響,但班主任不應該歧視他,而應對黃某進行細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其提高認識水平,糾正違紀行為。班主任也可以請學校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黃某以處分,使其正視自己的錯誤。該案例中,教師趙某逼迫黃某退學,是一種歧視學生的違法行為,沒有履行一個教師應履行的義務,學校的做法是及時而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