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醫療衛生津貼標准
Ⅰ 護士津貼10%國家 規定文件
根據甘肅省人事局、甘肅省衛生廳、甘肅省財政廳《轉發提高護士工資標准實施辦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號),《關於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甘工改辦〔1985〕108號)文件精神,結合醫院實際,重新調整我院護理人員提高護士工資標準的范圍。
一、享受10%護士津貼崗位的范圍
凡在病房、放射科、門診、手術室、急救中心、重症監護室、消毒供應中心、內鏡室、導管室、血液透析室、診區治療室、體檢中心、護理外勤隊、、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主任護師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在醫院護理部專職從事護理管理工作的護士。
均屬於享受10%津貼崗位的范圍,除上述護理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為護士職務的人員,不列入執行范圍。
二、相關規定
1、從事護理工作不滿20年的護士,調離護士工作崗位後,10%護士津貼的部分不再享受,並執行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准。
2、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護士,因工作需要,經醫院批准調離護理崗位後,在我院從事其他工作者,享受10%護士津貼的部分。
3、凡是本人要求調離護理崗位的,經醫院同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者,即使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也一律從調離後第2個月起停發10%護士津貼部分。
4、調入人員在原單位工齡滿20年,調入我院未從事護理工作的不得享受10%護士津貼。
5、現不在規定范圍內的護理人員,在本院從事護理工作不滿20年的,取消10%護士津貼。
(1)最新醫療衛生津貼標准擴展閱讀:
目前護理收費大大低於成本,迫使部分醫院壓縮護理人員的數量和待遇水平
日前,一位因吸毒過量而昏迷的小夥子住進了北京朝陽醫院呼吸危重症監護室病房。經過幾天的治療,小夥子意識恢復了。但是,小夥子焦躁不安,護士們操作時不時被打被罵。女護士們都不敢進那個屋子,這個艱巨的任務就落到男護士谷文傑身上。
「其實,我也很害怕,但是沒辦法,他是危重患者,病房裡必須有護士監護。」谷文傑說。上班時,只要和小夥子距離一近,就會被打。下班回家,谷文傑真想和人打一架出出氣。直到康復出院,小夥子也沒對打罵護士的行為表示過一絲一毫的歉意。
長期的床護人力比例倒置,工作超負荷,頻繁上夜班,導致護士體力消耗大、工作風險高、生理心理都疲勞,護士們紛紛出走,又加重了人手短缺的惡性循環。
一邊是招不到人;一邊是留不住人。2014年,國家衛計委的一項調查顯示,全國三級醫院的護士流失率平均為5.8%,在上海、廣東等發達地區則經常有8%—10%的流失率。
部分醫院三年護理人員總流失率高達20%。護理人員的大量流失,不僅影響了護理質量和患者滿意度,而且加重了其他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
今年4月,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40餘名護士不滿2000元月薪,提出集體辭職,致使手術室停擺。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東院區試運行中,院領導遇到棘手難題:護士人手不夠,病區開不出來。
特級護理需要4個護士,平均每個護士的報酬遠遠低於一名普通護工。「三分治療、七分護理」,但在待遇上卻剛好顛倒過來,護士往往被「忽視」,超常的付出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尚少梅分析,薪酬低是護士離職的一項主要原因。我國護理服務收費標准中沒有考慮人力成本,並且收費標准長期未調整。我國護理服務收費僅為護理成本的10%左右。
護理收費大大低於成本,嚴重影響了醫療服務的提供,迫使醫院壓縮護理人員的數量和待遇水平,一定程度上導致護士流失嚴重,護理隊伍不穩定。
她認為,護士待遇低,與現行的醫院收費服務價格有關,造成表面上看醫生能夠直接創造經濟效益,護士只會增加醫院投入成本。因此國內不少醫院不僅不提高護士收入,反而為降低成本不願意僱傭更多護士。
「患者有錢任性,擺出一副大爺的樣子,竟然讓護士去洗襪子。」某護理學院本科生楊麗敏說。她在某三甲醫院實習,和帶教護理老師辛苦一晚上,患者刺耳的話和對護士的不尊重,讓她心都涼透了。
醫護人員的努力得不到認可,患者把護理人員當成伺候人員。離開實習醫院時,她徹夜未眠,一直在反思為什麼要選擇當護士。
尚少梅認為,護理人員的配置不足與護理隊伍的不穩定,勢必會造成護理人員數量與質量的差距。她建議,增加護理人員編制,完善護理人力資源儲備,調整護理服務價格的相關政策,使護理工作得到合理回報。
並給薪資待遇偏低的低年資護士提供相應補貼,為高年資護士提供專科學習途徑和職業發展空間,最終留住護士心。
Ⅱ 醫療衛生津貼(冒似有個97版的),求97版文件及發放范圍。
人事部 財政部 衛生部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專自治區、直轄市人屬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 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Ⅲ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麼,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3)最新醫療衛生津貼標准擴展閱讀: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Ⅳ 關於醫療衛生津貼的文件
http://www.docin.com/p-272112906.html
Ⅳ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規定,從事影響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領取不同級別的津貼,
了切實做好醫療衛生人員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療、醫學科研等任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對醫療衛生工作單位專職從事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試行醫療衛生津貼辦法,現規定如下:
一、發放范圍和標准
凡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直接參加手術的工作人員,每次超過三小時以上,可區別情況分別補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可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工作時,只享受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發放上述津貼的標准,除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月發給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參加手術人員按次數給)。
專職人員調離本崗位後,應即取消其津貼。
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報名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習、進修和協作的職工,其醫療衛生津貼由原單位支付。
三、享受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醫葯科研、葯品檢驗以及醫學生物製品等單位。
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行時間
本辦法從1980年1月1日起試行。原衛生部〔53〕衛人字第814號《關於疫區烈性傳染病、麻風病、結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術人員臨時津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衛生、財政、勞動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衛生部在各地的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統一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Ⅵ 求紅頭文件:國人部發[2004]27號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謝謝!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人事部、 財政部專、 衛生部
文號:國人部發[2004]27號
發布日期:2004-3-25
執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屬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 財政部、 衛生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Ⅶ 一類衛生防疫津貼標准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
(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
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衛生防疫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I
5元
專職從事烈性(甲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專職從事強致癌性物質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從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調
.查、病媒昆蟲、動物採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l
2元
在急性(乙類)傳染病流行期間深入病區進行防病治病工作的,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監測工作的;專職從事強毒、強菌室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9元
深入病區進行寄生蟲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從事病源探索工作的;專職在病區處理污水污物的,除害滅蟲工作的;專職從事塵、毒彌漫物所實地調查,監測的;實施現場搶救工作的,遇到緊急情況如地震、抗洪、抗高溫、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戰等情況發生,深入第一線進行防病滅病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6元
專職從事消毒、殺蟲、滅鼠工作和污水、糞便衛生管理工作的,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專職從事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