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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防治法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2-29 09:20:50

Ⅰ 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有哪些

為減低雜訊對四周環境和人類的影響,主要雜訊控制方式對雜訊源、雜訊的傳播路徑及接收者三者進行隔離或防護,將雜訊的能量作阻絕或吸收。例如雜訊源(馬達)加裝防震的彈簧或橡膠,吸收振動,或者包覆整個馬達。傳播的路徑一般都是使用隔音牆阻絕雜訊的傳播。而針對接收者的防護,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①聲在傳播中的能量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衰減的,因此使雜訊源遠離需要安靜的地方,可以達到降噪的目的。

②聲的輻射一般有指向性,處在與聲源距離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聲強度也就不同。不過多數聲源以低頻輻射雜訊時,指向性很差;隨著頻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強。因此,控制雜訊的傳播方向(包括改變聲源的發射方向)是降低雜訊尤其是高頻雜訊的有效措施。

③建立隔聲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土坡、山丘),以及利用其他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來阻擋雜訊的傳播。

④應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將傳播中的雜訊聲能轉變為熱能等。

⑤在城市建設中,採用合理的城市防雜訊規劃。此外,對於固體振動產生的雜訊採取隔振措施,以減弱雜訊的傳播。

(1)噪音污染防治法細則擴展閱讀:

雜訊的利用

雖然噪音是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但它還是有用處的:

雜訊除草

科學家發現,不同的植物對不同的雜訊敏感程度不一樣。根據這個道理,人們製造出雜訊除草器。這種雜訊除草器發出的雜訊能使雜草的種子提前萌發,這樣就可以在作物生長之前用葯物除掉雜草,用「欲擒故縱」的妙策,保證作物的順利生長。

雜訊診病

美妙、悅耳的音樂能治病,這已為大家所熟知。但雜訊怎麼能用於診病呢?科學家製成一種激光聽力診斷裝置,它由光源、雜訊發生器和電腦測試器三部分組成。使用時,它先由微型雜訊發生器產生微弱短促的雜訊,振動耳膜,然後微型電腦就會根據回聲,把耳膜功能的數據顯示出來,供醫生診斷。它測試迅速,不會損傷耳膜,沒有痛感,特別適合兒童使用。此外,還可以用雜訊測溫法來探測人體的病灶。

Ⅱ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採用低雜訊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雜訊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雜訊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採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雜訊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雜訊擾民。第二十一條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雜訊污染和採取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夜間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並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於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雜訊污染。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雜訊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有效措施。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雜訊敏感建築物的,應當符合雜訊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採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雜訊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並採用低雜訊材料建設。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雜訊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國家雜訊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並採取措施防止環境雜訊污染。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採掘和卸載作業。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雜訊擾民。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雜訊擾民。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雜訊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雜訊擾民。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雜訊擾民。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幹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雜訊污染。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雜訊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

Ⅲ 雜訊法和裝修法是怎麼規定的居民區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總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對違反本規定,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製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鄰里生活,不聽勸阻的,處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

(3)噪音污染防治法細則擴展閱讀:

裝修噪音擾民處理方法:

1、協商,把時間壓縮在合適的時間段。

2、物業協調,控制雜訊。

3、求助媒體,管用。鄰里關系還是適當維護,有好協商,他們也能理解應該。把出聲響的施工作業集中安排在某一時間段,讓雙方可以接受。

噪音擾民警情處置方式:

1、鄰里、樓層之間的生活噪音。

這類警情相對容易處理。民警接警後會先上門了解情況,跟對方當事人講明相關因素,做好針對性工作,一般都能當場解決問題。當然也有一些因生活作息時間不同導致的噪音不可避免,譬如有些人上夜班、白天在家休息。

對於這種情況,民警在處警過程中可以給當事人一些好的建議,比如把凳子的腿用布包住,深夜回家時盡量不穿皮鞋而穿軟底的鞋,開車回小區時盡量少按喇叭等。

2、裝修裝潢施工等引起的噪音擾民。

接到此類警情,民警上門了解情況後,施工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進行的,可向報警人說明情況,請報警人克服困難,施工完成後就能解決;如施工方是在休息時間施工,民警可請施工方調整施工時間,並將處置情況告知報警人。

同時,如果施工單位條件允許,可以讓其配備一些簡易的隔音措施,盡量減少噪音的產生。

3、動物類尤其是犬類夜間吠叫導致的噪音擾民。

民警首先要找到動物的主人,將情況告知動物主人,請其管理好自己的動物,盡量不要在夜間打擾其他人正常休息。如果是無人管理的動物,可聯系相關機構,請他們處理,並將結果告知報警人。

4、商場、商店等搞活動、搞營銷等引發的噪音擾民。

民警上門後可告知店方擾民情況,提出合理建議,並及時聯系報警人告知其處理情況。同時,將該類警情及時告知社區民警,由社區民警結合走訪了解處置後的情況,是否已經解決問題,是否還存在新問題,聯合物業、居委會或相應的部門一起化解矛盾和糾紛。

5、群眾舉辦喪葬活動引發的噪音擾民。

喪葬時燃放鞭炮是我國民間習俗,隨著社會的進步,鞭炮多改進為禮炮車,但是該類禮炮車發出的禮炮響聲大、震動大,且隨著喪葬隊伍一路發射禮炮,群眾對此反響較大。

針對喪葬類噪音警情,處警民警現場處置時,可以告知主家,禮炮只是對逝者的一種緬懷,夜間緬懷活動時盡量不要播放音樂,出殯時車隊盡量不要經過鬧市區。

Ⅳ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處罰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
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
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
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
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
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
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廣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第八款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Ⅳ 雜訊污染防治法有實施細則嗎

《雜訊污染防治法》目前沒有專門的實施細則,只有一些地方的實施辦法。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排放雜訊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排放雜訊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三)拒絕環境保護部門、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製作業時間的規定,或者未經批准,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五)使用車輛排放雜訊超過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標準的;
(六)火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條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的;
(二)採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的;
(三)從室內或者公共區域發出嚴重干擾他人雜訊的;
(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的;
(五)在禁止機動車、船行駛的地段和時間行駛機動車、船的。
第三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心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但責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該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軍事活動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由軍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Ⅶ 廣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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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81901,,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1901
[發布文號]: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
[發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發布單位]:81901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9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轄區內各類標准適用區,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劃出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城市環境雜訊達標區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示範工程。
專項經費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雜訊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

Ⅷ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Ⅸ 同志們,鄰居擾民有辦法解決了.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該條款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社會生活雜訊部分,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雜訊法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並超過國家規定雜訊排放標準的才稱為環境雜訊污染,實際操作中如何確定其是否形成環境雜訊污染,其雜訊排放適用哪個標准以及監測方法目前都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針對該條款的執行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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