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反映國體,適當、健全的政體,對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有著重要作用。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一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確保國家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2分)政體對國體具有反作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保證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逐步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任務。(2分)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
國家權力
機關,統一領導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2分)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其他有關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2分)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因此,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我們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分)
(3)堅持和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l分)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的
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l分)三是要進一步密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1分)四是要進一步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設;(l分)五是必須反對照搬西方的議會制和三權分立制。(1分)
2. 如何促進人大代表帶頭守法,依法履職
一是要帶頭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法律素養和依法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是要帶專頭熟悉憲法和屬法律,全面了解人大代表的職權和義務。
三是嚴格依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扎實有效搞好依法監督。
四是要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群眾在立法、司法、執法中隊意見和心聲。
五是要帶頭宣傳法律,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
3. 任住建局長後,如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依法履職
主要是接受派駐單位的紀檢組長的檢查和監督。現在的各地住建局(主要是廣東一帶,建委、規劃、房管等基本都合並了,稱為住房和規劃建設局,簡稱「住建局」),當地紀委都派駐相應的紀檢組長進行日常的監督和檢查。
4. 如何提高依法履職,依法辦事的能力
和考核掛鉤
5.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水平
一、練內功。加強人大常委會及機關自身建設,是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客觀需要,也是提高人大工作質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作為地方人大,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和積極主動的作風,著力加強思想、作風、制度和組織建設,練好內功,提升素質,以更好地發揮人大作為權力機關、代表機關和民意機關的作用。
(一)加強學習提素質。加強人大幹部隊伍的法制教育和理論探討,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重點學習法律、經濟、科技、社會等方面的知識,熟悉人大工作規律和特點,掌握規則和程序,不斷提高人大幹部隊伍的履職能力和業務水平,努力把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效能型、創新型、廉潔型的「五型機關」。
(二)改進作風抓落實。按照「兩個務必」的要求,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擴大層面廣泛聯系代表,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深入基層察實情、深入群眾找問題、結合實際出實招,通過訪民情、聽民意、集民智,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合理建議和有力支持。同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充分調動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使人大工作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更好地開展。
(三)完善制度求實效。內要發揚成功經驗,外要借鑒先進做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規章制度,使其切合實際、操作性強、實效明顯。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不斷規范辦文、辦事、辦會程序,推進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製度保障。
(四)建好隊伍激活力。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從把人大看作是二線的工作、二線的幹部的認識誤區中走出來,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經常關心離退休老同志的生活問題,多向老同志取經請教,主動征詢他們關於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加大人大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力度,充實一批高素質、有潛力的年輕同志到人大幹部隊伍中來,對他們在政治上多培養、工作上壓擔子、生活上多關心,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有活力的人大幹部隊伍。
二、強服務。人大工作的最大特點是法律性、程序性強。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三大重要職權。人大要在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關鍵要依法履職,用好「三權」。
(一)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為地方發展「引路導航」。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堅持完善人大制度的需要,是避免重大決策失誤的需要,是加快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在具體工作中,要深入細致開展調研,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處理好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決定權的關系,充分體現民主決策的原則;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和要求,因時因地因事地加以研究決定,充分體現結合實際、與時俱進的原則;要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科學界定和准確把握「什麼是重大事項」,使人大作出的決定、決議真正體現民主性、科學性、指導性。
(二)用好人事任免權,為地方發展「選才點將」。堅持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相結合,做到既保證黨委意圖的實現,又充分發揚民主。推行幹部任前考察和任後監督,堅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識學習考試和「公開亮相」制度,有效地增強被任命幹部的法制意識,推進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提高,促進幹部帶頭學法、用法、知法、守法,自覺養成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進一步加強對受任命幹部的監督,增強受任命幹部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公僕意識,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繼續實行受任命幹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會送交履職情況報告的制度,以利於人大常委會了解受任命幹部的年度履職情況,進一步加強對他們的監督,給他們「提個醒」,使他們廉潔從政,依法從政,真正成為一名人民滿意的公僕。
(三)用好監督權,為地方發展「保駕護航」。堅持從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充分認識到人大監督是國家體制,監督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克服思想障礙,做到「敢於監督」。堅持著眼於地方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點問題、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難點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增強監督力度,不斷探索對財政、人事、司法等關鍵領域的監督,注重跟蹤問效,做到「勤於監督」。堅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檢查、調查、視察、審議、工作評議和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注重從工作創新、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服務態度、工作效率、辦理代表建議、清正廉潔等七個方面進行評議,並建立有效的督辦反饋制度,使監督工作有始有終,民意直通,做到「善於監督」。
三、樹形象。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職的工作機關和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代表機關,樹立良好的形象至關重要。具體工作中要通過「三抓」,樹立人大陽光、清廉、務實形象。
(一)抓廉政建設,樹陽光形象。公生明、廉生威。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同時接受人民的監督。要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就必須致力於加強廉政建設,做到「三管齊下」:一是嚴格管好本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慎思、慎用權、慎交友,時時刻刻做好廉潔自律表率;二是嚴格管好家人,教育家庭子女、親朋好友不能因自己手中的權力為他人牽線搭橋、說情、打招呼撈取好處;三是嚴格管好身邊人,關心愛護人大幹部的同時,經常教育他們正確對待所處的工作環境,勤學好問,嚴於律己,扎實工作,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二)抓宣傳造勢,樹權威形象。在定位上,把人大宣傳工作定位為黨委的宣傳喉舌、人大的形象窗口、人民的監督渠道、政治文明建設的輿論導向,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具體措施,完善獎勵制度;在內容上,大力宣傳民主法制建設理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和實踐、人大代表執行職務和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等,拓展宣傳深度廣度和鮮活性,提高宣傳效果;在方式上,創新宣傳載體,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介,組織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匯演,進行覆蓋面廣、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通過宣傳造勢,進一步增強各級黨政和廣大幹部群眾的人大意識,提高人大的知名度和權威性。
(三)抓民生紓困,樹務實形象。堅持把維護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眼於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緊密圍繞「雙轉移」、扶貧開發「雙到」、「五聯創」活動,開展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做好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報告,著力推動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人大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注重發現和研究信訪中反映的敏感事件和共性問題,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依法處理,為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當前,人民代表大會建設已進入一個重要的歷史發展時期,科學發展觀對新時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們應不斷總結,不斷探索,不斷實踐,努力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
6. 人大代表如何在立法活動中依法履職
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發揮的作用如何,是衡量立法民主化水平的主要標尺,也在很大程度上決 定了立法的民意基礎是否扎實,決定了立法質量的高低。人大代表參與立法並在立法中發揮 主體作用,是公共治理在立法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最佳商談立法模式。人 大代表應當認真踐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自覺地增強參與立法的責任意識,積極參加人大常 委會組織的立法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各項活動,認真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意見 和要求,加強對立法工作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參與立法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發揮好在立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