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強征土地
Ⅰ 強征土地是不是政府觸犯法律了
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一般專來講集屬體土地的使用性質變更手續在所有補償費用全部付清之前就已經開始進行,征地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對村民的補償只涉及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兩補費用是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算,因此並不一定立即付清。
其次,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不是賠償付清就自動轉為國有,而是需要辦理變性手續的,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操作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2004年前,通過將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即「村改居」的方式可以直接將少量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不需要辦理變性手續。但2004年後,國家出台對該條款的司法解釋,所以目前集體土地變性是需要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
Ⅱ 政府有權強征私有產權的宅基地嘛
政府有權強征私有產權的宅基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3、政府徵收並不是徵收了就不管,而是合理補償並妥善安置。大部分被徵收人生活、生產條件得到改善。政府徵收具備一定的強制性,能做到「依法徵收,合理補償」,個人就沒有拒接的理由。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朱鎔基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Ⅲ 政府原來是這樣強征強拆的嗎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Ⅳ 農民土地被強征找誰能幫助
向當來地縣級政府反應自,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徵用土地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Ⅳ 農村集體土地不同意被徵收怎麼辦,政府可以強征嗎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六條還規定:「
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也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市政府確實需要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徵收,並給予補償,所以村長是沒有審批權的,出賣土地也是違法的。
解決辦法:
你們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他們的買賣合同無效,給你們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Ⅵ 你好趙律師,農村土地已確權,政府能強征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是可以的,但是也是有嚴格條件和程序規定的。
《土地專管理法》:
屬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Ⅶ 企業征地政府可以出面強征嗎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專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徵收土地根屬據面積和性質需要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徵收不願意可以依法強制徵收。但是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普通的商業開發,雙方關於補償的價格沒有談妥,可以拒絕。比如修公路、鐵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工程,可以依法強征。而私人的商品房開發可以決絕。
Ⅷ 政府是否可以強征農村土地.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進行違法徵收,一旦發現那麼將會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所以被徵收人一旦遇到了,建議採取法律措施
Ⅸ 政府強征農民土地,怎麼辦
向當地縣抄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Ⅹ 求助地方政府違法強征農民土地,如何與新聞媒體取得聯系法律
要聯系新聞媒體,只有直接去新聞媒體單位所在地,或者打其聯系電話專,或者聯系其記屬者,或者直接在網路上發表。但是,本人雖然不反對聯系新聞媒體,但絕不贊成一味地只依賴新聞媒體,的確,如果新聞媒體暴光,那麼就會有一時的效應,但這也只能是一時的效應而已,並不一定能真正解決被征地農民的訴求。在遇到政府違法強征農民土地的情況下,最好的做法應該是將聯系新聞媒體作為次要方略,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依法維權上。新聞媒體不一定能聯繫上,但法律是一定能聯繫上的,新聞媒體之間在工作能力、社會影響等許多方面都是有區別的,但法律是一樣的,是沒有區別的,最主要的是,新聞媒體一般不可能對當事人的訴求有一個明確的答復,但法律對當事人的訴求肯定是要有一個結論性的法律文件的。綜上,建議被征地農民把依法維權作為最佳維權方略,把法律作為至上的武器,當然可以將新聞媒體作為一種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