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①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六十六條: 污染環境糾紛訴訟中,污染者和受害者如何負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六來條因污染環源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這里應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②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行政調處程序是怎樣的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也確認了這一賠償原則。
三、賠償損失包括:
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因污染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作賠償,但可根據是否預見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或利益等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償。污染損害應賠償全部實際損失,但往往致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難以做到,目前污染損害糾紛的賠償常常沒有 100%,所以賠償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四、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工作實踐中,筆者不主張共同責任者負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用在行政調解處理污染損害賠償問題上,因各責任者站在自身的利益立場上,會對責任不清糾纏不休,不利於及時解決污染糾紛。有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污染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審理,也需把責任大小弄清才能判決。
五、監測采樣,務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監測人員進行采樣化驗時,一般要求當事雙方有人在場,哪一方要求監測,就由該方支付監測費,如雙方都不願支付,確實造成他人損害者須支付監測費;非因污染造成損害的,監測費由申請賠償損害的一方承擔。
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有根有據,合情合理,不得設想、臆造實際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謂「損失」,不在賠償之列。有些受害方故意誇大損失數額,「漫天要價」、「乘機撈一把」,這些都是錯誤的,不能遷就的,不能允許的。
七、經調查取證,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材料無法證明受害者申請賠償理由成立的,不作賠償,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擔責任。
九、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組織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和友好協商,使當事人消除紛爭,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調解成功,應製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及時送達當事各方執行;調解不成,主持調解的環保行政機關發給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環保部門不當被告。但必須強調,當調解不成,環保部門不要再作什麼「處理決定」、「裁決」等被人民法院認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處理不當,環保部門亦會當被告,我省有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是有過先例的。
十、賠償損失不免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原則。
③ 環境污染責任主體的認定,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大概分類有哪些
熱點推薦:
侵權行為
網路侵權
侵權責任法
侵犯肖像權
隱私權
侵犯名譽權
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
隨著我國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飛速增長,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好處,但是這種發展的代價也是比較嚴重的,那就是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也有許多人因此而遭受了比較嚴重的損失,那麼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大概分類有哪些,以及我們在遭受環境污染而被侵權是我們該怎麼做,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分析一下。
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糾紛日趨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將污染糾紛的所有過錯都推給企業,又簡單以「誰污染,誰治理」為由,讓企業承擔不應承擔、也不能承擔的一切責任,不僅有失公正,難以服人,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糾紛,也無法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糾紛的產生。筆者下面就如何認定環境污染糾紛責任主體進行分析。
環境污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水污染糾紛、大氣污染糾紛、雜訊污染糾紛、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糾紛、海洋污染糾紛等。而從責任主體方面分析,污染糾紛又不外乎三種類型,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一、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後,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污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
從上文中我們了解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主體的大致分類,也清楚了我們在遇到環境污染而遭受侵權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當然在此小編也提醒讀者,由於環境污染問題最近幾年在我國比較突出,而且環境污染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是比較有技術性的,因此我們在遭遇此類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去向專業人士咨詢意見,他們有更豐富的經驗,這樣我們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肇慶律師。
延伸閱讀:
環境污染如何投訴
環境污染糾紛需注意什麼
發生環境污染糾紛怎麼辦
④ 多項選擇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哪些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D、法律規抄定的免責事由 E、行襲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具體分析如下: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受害人:1、有污染環境的行為。如排放「三廢」、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音、振動、電磁波輻射等。2、損害。因接觸或暴露於被污染的環境,而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及財產損害等後果。3、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害人證明自己無責應當提供:1、污染的發生系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戰爭行為、第三人的過錯、被侵權人的過錯引起的。2、污染與被侵害事實不存在引起與被
⑤ 環境污染的治理應有哪個行政主體擔責
環境污染責任主體的認定,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大概分類有哪些?
隨著我國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飛速增長,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好處,但是這種發展的代價也是比較嚴重的,那就是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也有許多人因此而遭受了比較嚴重的損失,那麼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大概分類有哪些,以及我們在遭受環境污染而被侵權是我們該怎麼做,今天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分析一下。
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糾紛日趨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將污染糾紛的所有過錯都推給企業,又簡單以「誰污染,誰治理」為由,讓企業承擔不應承擔、也不能承擔的一切責任,不僅有失公正,難以服人,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糾紛,也無法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糾紛的產生。筆者下面就如何認定環境污染糾紛責任主體進行分析。 環境污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水污染糾紛、大氣污染糾紛、雜訊污染糾紛、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糾紛、海洋污染糾紛等。而從責任主體方面分析,污染糾紛又不外乎三種類型,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一、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後,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污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
⑥ 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環境污染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從《民法通則》到《侵權責任法》對於環境內污染侵權責任均規容定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要其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造成損害的污染者主張免責的,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仟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水污染責任糾紛、雜訊污染責任糾紛、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土壤污染責任糾紛、電子廢物全污染責任糾紛、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審判實踐中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的類型和特點而設定的第四級案由。
⑦ 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因發生環境污染損害時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糾紛。賠償責任糾紛是確定誰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爭議,賠償金額糾紛是確定負賠償責任者應賠償多少金額而產生的爭議。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任選其中的一種。
(1)行政處理
因環境污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2)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2)司法解決
當通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賠償糾紛所作處理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解決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二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相關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