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置信訪違法行為
❶ 如何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訪行為的落實措施
1、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2、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3、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信訪條例》,全方位落實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強法治的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來訪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和信訪工作實踐,加強對群眾和社會的法治宣傳和引導。
5、嚴格執行信訪事項受理的規定。要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積極受理信訪事項。
6、認真落實依法逐級走訪的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7、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無理信訪的評定和退出機制。
9、深入推進依法治理。信訪不是制度體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實規范信訪秩序,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
1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❷ 如何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訪
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訪權利,確保奧回運期間轄區社會穩定,答建設路街道三條措施做好穩定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貫徹執行方案。二是將《關於切實維護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告》印製200餘份,發放給各個社區,並在居民院落內宣傳欄中張貼,向社區居民廣泛宣傳《通告》精神,提高居民對非正常上訪的認識,引導居民採取正當渠道反映合法的訴求。三是將《信訪條例》有關知識發到社區,組織統一學習,提高社區幹部自身素質,以便更好地開展信訪工作。
❸ 如何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華圖教育為您解答: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湘公通〔2012〕45)號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在北京重點地區、省市縣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信訪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出示狀紙、穿著狀衣,擾亂公共秩序。實施上述行為,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可依照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並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影劇院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採取堵門、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教學或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情節嚴重的,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強行進入場內等擾亂活動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嚴禁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聚眾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七、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被及時發現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和公共場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3、採取爆炸、縱火或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或自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九、嚴禁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在信訪過程中威脅、公然侮辱、誹謗、毆打他人的,或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過程中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嚴重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嚴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1、捏造、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嚴禁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等秩序,並以糾纏、辱罵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治安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嚴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嚴禁在信訪接待受理或告知完畢後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四、嚴禁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抬擺花圈、停放屍體或者因抬擺花圈、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五、嚴禁在涉訪過程中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行為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1、故意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2、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3、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4、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5、其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嚴禁以信訪為名騙取公私財物。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嚴禁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違者,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十八、嚴禁多人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九、嚴禁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擾亂單位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二十、嚴禁信訪事項經三級辦理已經結案或經終結,有明確答復仍纏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較重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二十一、嚴禁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對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二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