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⑴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都有哪些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⑵ 擾亂公共秩序具體有什麼罪行要求詳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專法進行,造成屬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所謂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蒙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鬨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鬨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後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行為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眾沖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占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行為人在實施本罪中,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並罰。
⑶ 以下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答案:ABD
⑷ 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第304條都做出了規定。如果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話,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
(4)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5)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6)擾亂丈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7)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
(8)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的行為。
(9)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
(10)尋釁滋事的行為。
(1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的行為。(12)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⑸ 詳細介紹哪些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越多越好!
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⑹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擾亂公共秩序包含以下情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應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擾亂機版關、團體權、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還有一些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的,如《軍事設施保護法》第32條規定,不聽制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的;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輕微的;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等行為,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受處罰。對於上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⑻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中,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而拒不改正的。
.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領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