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A. 對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當給予什麼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B. 未履行職責,應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規劃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以查處或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就涉嫌行政不作為,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
C.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能的危害
輕者造成國家經濟上的損失,或在群眾中造成彬壞的影響,重者可以致人於死,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不依法辦事,都會給國家帶來極大的損失!因此,依法履行職責太重要了!
D. 監察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可以起訴嗎
起訴難度比較大,過程也長,可以到監察機關的紀檢部門反映問題,或者向當地紀委部門舉報。
E. 以"履行職責不盡心"寫自己的問題和整改
就是寫檢討書嗎,犯啥錯了?
F. 依法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
依法履職是非常重要的。
一定要嚴格禁止和控制各種不按照法律來履職的情況。
G. 9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該如何處理求解
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婦女權益保障法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另一方面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57條第2款)。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對於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要予以辭退。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或者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這種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法官、檢察官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H.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專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屬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I. 根據生產安全法規定,生產單位不得因什麼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工資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內職責而降低容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條釋義:
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僅需要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角度做出要求,還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保障,解除其後顧之憂。由於安全生產工作並不直接帶來經濟效益,有時反而會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還可能降低生產經營效率, 因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難免會與作業部門、業務部門、市場部門甚至管理層產生矛盾和分歧。由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職工,有可能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到管理層的打擊報復,甚至在本單位難以立足。為此,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定了保護機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一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J.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怎麼辦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專物業管理屬區域內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質詢、依法撤消業主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