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是依法成立的嗎
A. 合夥企業是法人嗎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一、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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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B. 如何認定合夥關系的構成
認定合夥關系: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夥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夥組織的登記。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夥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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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的成立和登記
個人合夥的成立,是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盡管一般認為合夥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夥協議,但囿於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民通意見》第50條也規定了對符合合夥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夥的認定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合夥不必苛求合夥協議的形式,盡量要求有書面合夥協議,不具有書面協議但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也應當認定為合夥。
成立個人合夥,仍應鼓勵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除載明合夥協議的內容,即出資份額、經營權重、成立目的等外,還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簽字、蓋章。就出資而言,各合夥人應當實際繳付。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個人合夥的經營管理
就個人合夥,《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的經營活動,包括經營計劃、經營項目、經營收益分配等,在個人合夥中這些都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決定。合夥的經營決策做出後,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經充分協商,從合夥人中推舉一人或者數人具體負責執行。合夥負責人,是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的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對內組織經營管理的合夥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合夥
C. 合夥企業是法人嗎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中國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已的組織機構和法人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它承擔無限責任。
D. 什麼是合夥關系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內,合夥經營、共同容勞動的民事主體。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 個人合夥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當認定為合夥關系成立。
E. 以合夥形式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算什麼類型
從法律角度講,你的問題把你弄糊塗也把別人弄糊塗。
正確的表述是:幾個人合夥成立有限版公司,那他們就是權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就不再是合夥關系。你把問題攪混了,其實在法律是要麼是有限公司,要麼是合夥企業,不會混同的。
F. 合夥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嗎
根據我國《合來伙企業法》自規定,合夥開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會。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不需要制定章程,只需要簽訂合夥協議,合夥企業不需要設立董事會或董事,沒有股東會;也沒有嚴格意義的合夥人會議,不過,有關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都需要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如果協議中約定是開會決定,那可以認為是合夥人會議就是權力機構。
G. 合夥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1、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專、共同勞動。
2、你們屬的合夥協議有效,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
3、根據法律規定,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