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污染稅
中華。會計網校小文哥回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對企業取得省級污染治理補助資金,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不征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㈡ 環保稅對治理霧霾有用嗎,能否增加企業污染成本
理論上是有用的,但是正像有的答案所說,還是要看數量。現在的情況是雖然叫環保稅,但是實際上和排污費的量差不多,只不過是環保部門去收,效果不好,現在改成稅務部門,就硬氣多了。不過我認為,環保稅還是很有發展前景的,這是一種對不好的行為征稅,而不是像所得稅一樣對好的行為征稅。會促進社會福利變大。而且會激勵企業改進工藝,不過可能是因為不能一口吃成個胖子嗎,改革還要一步一步慢慢來。
㈢ 談談你對治理霧霾,徵收環境稅的看法。
治理霧霾我贊同徵收環境稅,環境是大家的,你霧霾了去治理很麻煩,當然可以出資去幫助維專護環境,屬這樣還可以無形中起到抑製作用,大家在污染環境的時候還會自覺注意點。雖然現在很多像湖南九九礦安霧炮車這樣的降霾神器在街道開展除霾工作除霧霾,但是個人認為這也是杯水車薪,雖然霧炮車在除塵效果上顯著,但是霧霾的治理還是需要從源頭抓起,霧霾主要產生來源在汽車尾氣,工業二次污染還有二氧化碳污染物,這些產生的源頭企業需要對環境負責,不能只顧污染不處理,之前洛杉磯治理空氣污染的時候就會政府強制汽車加空氣凈化器,鼓勵順豐出行,如果一輛車只坐了一人在有些規定的車道上車輛需要至少兩人出行的那是需要罰款的。盡管這樣,洛杉磯治理空氣污染還是用了六十多年。所以有些對環境好的措施,還是必須強制執行的,不是人人都那麼遵紀守法的。
㈣ 庇古稅治理環境問題的優缺點。
庇古稅的意義在於:首先,通過對污染產品征稅,使污染環境的外部成本轉化為生產污染產品的內在稅收成本,從而降低私人的邊際凈收益並由此來決定其最終產量.其次,由於征稅提高污染產品成本,降低了私人凈收益預期,從而減少了產量,減少了污染。第三,庇古稅作為一種污染稅,雖然是以調節為目的的,但畢竟能提供一部分稅收收入,可專項用於環保事業。即使作為一般稅收收入,也可以相應減輕全國范圍內的稅收壓力。第四,庇古稅會引導生產者不斷尋求清潔技術.
但庇古稅的實施難點在於,它的理想化動作,必須以稅收t等於社會最優產出點上的邊際外部成本為前提,這就意味著我們必須了解污染損失的准確貨幣值。但這很困難,或者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污染的影響不僅具有多樣性、流動性、間接性和滯後性,而且限於人類的認知水平,還具不確定性,而有的損失很難用貨幣來表示,譬如說物種的滅絕。因此,在實踐中,庇古稅缺乏可行性。一個變通辦法是,通過設定環境標准來替代理論上的最佳點,並以此為目標來設計稅率。現實中的污染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一思路。事實上,只要對污染行為征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庇古稅的作用,雖然稅負不能完全等同於理論上的理想水平,但若實際稅負與之越接近,則作用越明顯。
㈤ 水污染治理 營改增稅率是多少
物業公司營改增後稅率是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版的通權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法》:(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㈥ 開征環保稅能有效治理空氣污染嗎
有一定效果
市場化合理稅率的環保稅既能有效治理空氣污染,又能維持經濟福利內的穩定增長容;差異化環保稅將激勵污染行業轉移,統一性環保稅的長期治理效果優於差異化環保稅;不合理的行政干預將降低環保稅的實施效果。
在實證方面,基於55個國家1994—2014年的數據,綜合運用GQR方法和雙重差分法來驗證環保稅的污染治理效果,結果顯示:環保稅對不同國家的影響是異質的,其中,碳稅與污染物排量存在異質性因果關系,在PM2.5濃度、NO排量和NO2濃度都特別高的國家,開征碳稅將顯著改善空氣質量;在空氣質量較差的國家,提高汽車運輸環保稅反而不利於污染物減排。
實證結論表明,汽車尾氣排放不是中國空氣污染的主因,工業上的大量化石燃料消耗才是空氣污染的"罪魁禍首"。據此提出政策啟示:盡快設立針對化石燃料燃燒的環保稅稅目(如"碳稅"),空氣污染治理政策應以市場機制為主、適度行政干預為輔等。
㈦ 環境保護稅的法律性體現在哪裡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持續增加,環境污染的形勢也越來越嚴峻,這是制約我國經濟和諧及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應該在加強環境保護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稅收與政府治理環境污染其它手段的比較
環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徵,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需要政府加強對環境的治理。政府對環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都有其適用的一面,然而,這些手段同稅收相比較,均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1、直接管制與稅收。一般來講,直接管制分為兩種:一是明文規定企業的生產方法,或投入物必須符合某種最低標准,否則禁止運營;二是直接規定產出的最高數量,禁止超量生產。政府直接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彈性和效率,同稅收手段相比較,這一缺點更加突出:通過對污染行為課稅可以使行為主體在利潤最大化的激勵下,對治理污染的投入和少交稅兩者尋求平衡點,在二者沒有達到平衡前,企業會主動地為研究治污新技術和購買設備加大投入;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一旦企業達到了政府規定的最低排污量標准,他們就再也不會將注意力放在進一步減少污染上。並且政府制定標准在先,比較分析污染管制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在後,當各企業的成本函數差別很大時,政府直接管制的效率就很差。
2、排污收費與稅收。政府對排污行為收費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辦法。但是與稅收手段相比,這一辦法的規范性較差,徵收過程中的強制性也不夠。與其相反,稅收的規范性、強制性更為明顯,能很好的體現公平、效率原則。另外,稅收手段是依託法律強制執行,具有獨特的剛性,從而保證政策調節到位。對污染行為征稅,可較好地體現效率原則,它通過稅法制定規范統一的標准,減少隨意行為對企業正常活動的干擾,以增強市場經濟的效率。
3、污染權交易制度與稅收。與稅收手段相比較,污染權交易制度的缺點是:①適用范圍小,有些污染的排放是須嚴格禁止的,不宜買賣污染權;②由於污染權可以買賣,可能形成污染權市場的壟斷;③由於被使用的污染權數量低於可轉讓的污染權數量,因而可能出現資源錯誤配置現象。
4、政府補貼與稅收。政府按單位減少的排污量給予補貼和對控制污染的設備費用進行補貼,目的是激勵污染者減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設備投資費用。補貼制度和稅收手段相比存在的缺陷是:①無論是貨幣補貼還是間接補貼都會耗費大量的財政資金。而對污染行為征稅則既可以實現一定的環境政策目標,又能為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收入;②財政補貼政策往往是事後鼓勵措施(因為事先補貼缺乏補貼的依據),污染越嚴重的企業,越能得到更多的補貼,這在公平性方面是有問題的。對污染行為征稅,納稅人納稅數額對少與其污染的數量和程度成正比,因而是一種較公平的手段而治污效果差;③財政補貼政策並不一定會減少社會排污總量,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只要獲得的補貼收益大於治理污染的邊際費用就會增加排污。
總之,稅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污染行為的其他手段相比較有其優點。但對環保來說,稅收手段應與其他手段結合起來一同發揮作用。
二、我國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我國制定了排污收費制度,加之稅收法律法規中散見的一些環保條款,形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稅收體系:如排污收費制度、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稅等方面都體現了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當肯定的是,上述有關環保的稅收措施為保護環境、遏制污染樹立了鮮明的政策導向,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並沒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環境保護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於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目前有關環保的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這一稅種應當在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中處於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的調整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2、污染收費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徵收標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准不平衡;其次,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徵收依據很不科學。
3、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於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
4、消費稅、資源稅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健全、稅率過低、稅檔差距過小、徵收范圍狹窄,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不夠。
三、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完善現行稅法體系
1、增值稅。繼續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方式實行優惠照顧,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方面給予優惠;對在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則加重課稅力度。
2、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目設置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但現行消費稅政策並沒有充分考慮著一點,有很多對環境極易造成危害的商品並沒有被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比如電池、塑料包裝袋等一次性、不可降解產品等。因此,應該在現有立法基礎上,更多地考慮環境因素,充分發揮消費稅在引導綠色消費、抑制對環境有害的消費方面的作用,逐步將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商品納入征稅范圍,並根據商品對環境影響程度不同實行不同的稅率。
3、關稅。作為全球製造業中心,我國許多地區以來料加工等名義從國外引進了不少廢棄物,在取得微薄的加工費的同時,也給我國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隨著發達國家對環境的重視程度的增加,外商將本國淘汰或即將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轉移到我國,同時也造成污染的轉移。因此,我國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環境關稅迫在眉睫。
4、所得稅。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鼓勵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同時對環保企業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在實行所得稅加速折舊制度時,應允許對防治污染的設備和設施、無公害生產設備、特定基礎材料、廢棄物再生處理等設備加速折舊,以促進設備不斷更新,求得更快更好的治污效果。
5、資源稅。改革資源稅,首先在稅率方面,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等因素,確定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同時考慮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其次,為了充分、永續地利用我國的資源,進而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應創造條件擴大我國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當前,最緊迫的是把水這一重要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對在工業生產中直接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進行征稅。此外,在條件成熟時還應逐步把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都納入徵收范圍。
四、彌補現有稅法的缺憾,頒布真正意義的環境稅法
1、改排污收費為徵收污染稅。為使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內在化、法律化,把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為污染征稅制度,會更有利於環境保護。第一,將收費改為征稅,可使污染者認識到對其污染付費負有法律責任,從而提高污染者的環境保護意識;第二,徵收污染稅後,徵收的執行管理工作統一到稅務部門,防止政出多門,減少機構重疊和管理費用膨脹。
2、開征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環境保護稅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污染或廢棄物排放行為以及生產有污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要按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其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廢棄物以及有污染行為的商品,對於課稅對象可具體設計幾個稅目進行徵收,將目前對環境污染嚴重的行業或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如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利昂、汞,造紙廠、皮革製造廠排放的污水、熱電廠排放的煙,鎘電池的生產和農業生產噴灑的農葯、家庭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等。
(2)稅率。為貫徹公平和適當調節的稅收原則,稅率的設計應按產品附屬污染物含量和濃度確定,對於濃度相同的污染物應按照排放數量來規定稅率,對於濃度不同的污染物應按照濃度高低來確定稅率,稅率類型總體上應選擇超額累進稅率為主,體現稅收差別。同時,為了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應建立退稅機制,對於排污水平低於國家標準的按一定退稅比率,給予退稅。
(3)計稅依據。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可參照國際通行計稅標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濃度確定。
(4)徵收管理。環境保護稅應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同時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原則。在具體征管中,要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並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進行。
㈧ 如給污染治理排放了還要收環保稅嗎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征環境稅。
征稅意義
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㈨ 請你談談你對治理霧霾,徵收環境稅的看法
很有這個必要,雖然現在除霾神器如霧炮車可以除霧霾,比如湖南九九礦版安霧炮車就權在長沙街道開展除霾工作,這個也算是螳臂當車,雖然霧炮車對於除塵效果顯著,但也是杯水車薪。霧霾的治理需要從源頭抓起,霧霾的主要產生來源於汽車尾氣,工業二次污染還有二氧化碳污染物,這些產生的源頭企業需要對環境負責,不能只顧污染不處理,之前洛杉磯治理空氣污染的時候就會政府強制汽車加空氣凈化器,鼓勵順豐出行,如果一輛車只坐了一人在有些規定的車道上車輛需要至少兩人出行的那是需要罰款的。盡管這樣,洛杉磯治理空氣污染還是用了六十多年。所以有些對環境好的措施,還是必須強制執行的,不是人人都那麼遵紀守法的。污染容易治理難,咱們總要給子孫後代一個好的環境才好。
希望採納,謝謝。
㈩ 某環境污染治理企業轉讓污染治理專利技術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發明專利分職務發明專利(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和個人發明專利(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專利成果轉化是目前最廣泛的成果轉化方式,個人發明專利佔比較小。目前職務發明專利成果轉化後,主要發明人的現金分配比例已經明確,但個人納稅的適用法律條款並不清楚。
2005年頒布、2011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並沒有明確職務發明專利成果轉化所得是否需要納稅,也沒有明確適用的稅率是多少。比較相關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根據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條例」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也即個人發明專利轉讓所得適用最高20%的所得稅率。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單位所有,職務發明專利成果轉讓所得現金由所在單位再分配給主要發明人,個人所得部分如何繳納個稅在目前的《所得稅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個人所得明顯不屬於工資、獎金所得。
但目前,單位一般將職務專利轉讓所得現金以科研獎勵金或者年終獎金的方式發放給個人,按所得稅法,適用最高45%的稅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稿酬、勞動報酬、特許權所得等的適用稅率均在20%以下;而工資、獎金所得的適用稅率最高可達45%,明顯偏高。
2007年國家稅務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20%)。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20%),財產原值為零。2016年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後續管理,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於成果轉化的現金所得並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納稅及適用法律條款。
2015年新修訂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提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但沒有具體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出台。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不低於成果轉讓總金額的50%用於科研團隊和個人獎勵,但也沒有明確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法律條文。
2016年11月0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今年8月,上海理工大學將三項太赫茲領域高科技成果的72%的股權獎勵給研發團隊,由於評估價值高達2900萬,獲取股權需要繳納上千萬的個人所得稅。在多個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科研團隊成功備案,成為全國首單科技成果轉化暫不繳納個稅的優惠案例。但該案例中所涉及的成果轉化所得是股權,而不是現金所得。
個人理解,在國家提倡科技創新的大環境下,以及目前相關法規、條例「稅收優惠」的導向下,成果轉化中個人現金所得應該參照《個人所得稅法》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或者「其他所得」項進行繳納,適用稅率不應該超過20%。同時應該盡快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明確和完善法律機制,以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降低科研人員的個稅負擔,保障科研人員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