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用戶依法
㈠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電信業務經營者都有哪些
國際通信業務出來入口局,是指國內電信自運營商的通信網路與國外及港澳台運營商的通信網路之間的互聯節點局,主要用於實現雙方業務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目前中國大陸主流的三家運營商。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電信。
㈡ 尊敬的客戶:您的本機號碼因涉嫌電信詐騙,現依法對您暫停電信服務
直接去可靠的營業廳問一下就知道了,
㈢ 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怎麼寫 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用的。有知道的幫傳一下。可以追加
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承諾書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用戶服務,方便用戶使用電信業務,促進電信業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本經營單位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作出如下承諾: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接受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並按年報統計制度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報送經營服務情況,按許可證年檢制度參加年檢。
三、保證不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四、遵守經營許可證的各項規定,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內經營電信業務。不轉讓或變相轉讓電信業務經營權。
五、在業務開通後30日內,將開展業務的有關情況報告電信主管部門。
六、不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擅自經營電信業務。不採取租用國際電信專線、設置電信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不使用非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網路基礎設施和數據傳送等電信服務。
七、依法開展電信業務宣傳,依法製作和發布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 符合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進行業務宣傳時應當標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或對電信業務的種類、功能、服務范圍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八、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准,做到明碼標價,決不亂收費。保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資費標准。收費標准嚴格按電信資費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九、不製造虛假計費數據。如被查實有任何方式的計費作假現象,願接受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罰。
十、保證網路安全、穩定運作。不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不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及其他有關規定做好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電信網路和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種有害信息,不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國家規定的「九不準」內容的信息以及從事其它違法行為。
十二、保護用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體系,保守商業秘密,保護用戶資料。
十三、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設置用戶來訪接待場地、投訴電話、信箱等,方便用戶對業務內容、資費和收費情況的咨詢和查詢;熱情接待用戶投訴,實事求是做出解釋,限期解決;對用戶來訪及時答復,記錄存檔,並將處理情況上報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
十四、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一年之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提供電信服務。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范圍的處理決定。
十五、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時,保證規范代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務時,以經營許可證持證者名義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十六、在經營電信業務時保證不進行下列活動:1、利用在電信業務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採用低於成本的價格等方式經營電信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3、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業務或者強迫用戶使用其指定的電信業務;4、以捏造、散布虛假消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5、擅自停止經營已核准經營的電信業務。
十七、在電信服務中保證不發生下列行為:1、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2、限制用戶自備並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使用,或者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3、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准,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4、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電信服務;5、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6、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十八、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材料,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
十九、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 使用電信設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法規和信息產業部關於電信設備進網使用的各項規定。
二十、如本經營單位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接受通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十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各持一份。
申請單位(蓋章):
法人簽名:
申請日期:
㈣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有權對通信進委檢查.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解答: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除此之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題可通過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得出答案。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也做出相關規定: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依法享有隱私權。
(4)電信用戶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罰則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
(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在電信網間互聯中違反規定加收費用的;
(二)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四)拒不按照規定繳納電信資源使用費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執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的互聯互通決定的;
(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於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後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㈥ 如何理解憲法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進行交往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所涉及的內容,任何個人、任何組織或者單位都無權非法干預,無權偷看、隱匿、塗改、棄毀、扣押、沒收、泄露或者竊聽。也就是說不屬於義務性規則。屬於權利性保障條款,明確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或持有證據的,應當將證據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提交。
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也就是說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該項權利的限制僅限於憲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6)電信用戶依法擴展閱讀
1,在民事訴訟中,許多情況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調取證據可以說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所進行的重要職權活動。對於單位和個人來說,提供證據則是其應盡的義務。
2,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或持有證據的,應當將證據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提交。如果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害調查取證的,那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㈦ 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終止業務,並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欠費第一個月單向停機,兩個月雙向停機,這兩個月座機費照收,第三個專月只收這屬兩個月欠費的違約金,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如果要注銷固話必須要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電話拆機,如果電話是後付費形式,除了要將之前的欠費交清以外,由於當月賬單還未出賬,需交拆機押金,押金為該固話前三個月話費的平均乘以2,等到次月6號固話賬單出賬在押金內多還少補。
㈧ 出現以下情況,對電信詐騙財物應當依法追繳哪些
法發〔2016〕3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屬意見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並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並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㈨ 電信企業依法經營自查報告
關於開展電信運營企業依法經營
年度考核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運營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電信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5號,以下簡稱「國辦75號文件」)和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依法治理電信市場的若干規定》(信部政〔2003〕453號,以下簡稱「部《若干規定》」)、《關於電信監管部門配合開展電信運營企業幹部考核與管理工作的意見》(信部政〔2004〕445號,以下簡稱「部445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電信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制定實施本辦法遵循的原則是:以維護電信市場正常秩序、促進電信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的,依據國辦75號文件、部《若干規定》和部445號文件,建立考核評價體系,理順考核管理程序,細化考核評價指標,以具體明確的考核結果為依據,審慎、准確、客觀、公正地對省、市級電信運營企業及其領導班子依法經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條 年度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守法經營、維護電信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情況;貫徹落實國辦75號文件和部《若干規定》情況;落實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行政處理建議情況;按考核體系確定考核評價等次等。
第四條 年度考核評價程序
(一) 日常考核體系考核;
(二) 省、市兩級公司分別上報年度考核自查報告;
(三) 省局對各級公司依法經營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年度評價,形成正式評價結果;
(四) 按規定將考核結果上報信息產業部、通報各級公司。
第五條 省局建立考核評價體系,依據部《若干規定》實施監管的內容,對各電信運營企業省、市級機構的通信市場經營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建立考評檔案,提出考評結果,填寫通信違規登記表,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考核評價內容
(一)對省級公司的考核內容: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被信息產業部或省局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10分)
2、違反部令和部《若干規定》有關內容,被省局通報、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10分)
3、對電信監管建議書置之不理的,拒不執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理決定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4、調整市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向省局黨組徵求意見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報送行業統計信息和有關資料的,或報送虛假數據引起嚴重後果的;(每發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相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視具體情況扣1—5分)
7、對信息產業部、省委省政府交辦省局負責的行業或專項工作部署拒不落實的。(視具體情況扣1—5分)
(二)對市級分公司的考核內容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被信息產業部或省局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10分)
2、違反部令和部《若干規定》有關內容,被省局通報、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10分)
3、對電信監管建議書置之不理的,拒不執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理決定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通信事故、網路信息安全事件引起嚴重後果的,或發生重大通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期限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規定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發生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6、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省局互聯互通例會等相關監管會議確定事項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7、因電信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用戶單項大量申訴,又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規定辦理通信工程質量申報,發生重大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每發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電信計費設備性能檢測的,或未能通過檢測領到合格證書的;(每發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通信行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每發生一次扣1—2分)
11、拒絕、阻攔、妨礙、拖延通信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被媒體曝光或受到相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引起嚴重後果的。(視具體情況扣1—5分)
第七條 違規記錄程序
(一)按照上述評價內容,省局對各企業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違規行為核實後,填入通信違規登記表。
(二)被記錄違規的,省局應在7日內告知。對記錄違規有異議的,可於收到告知書15日內提出復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業內公布一次記錄違規情況。
第八條 評價方法
(一)根據違規記錄情況,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個等級,採用百分制扣減方式進行評價。具體為:90分以上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一般,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市級分公司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扣減。
省級公司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其中對所屬市級公司考核綜合得分(即:市級公司分數之和/市級公司數)佔50%,對省級公司直接考核得分佔50%。
(二)凡一年內省級公司累計有2次及以上、或所屬市級分公司累計有6次及以上被記錄有違規行為的,該年度內取消一切需省局審核同意的評先評優資格,已有的不予復評。
(三)凡一年內各市級分公司累計有3次及以上、或所屬縣級分支機構累計8次及以上被記錄有違規行為的,該年度內取消一切需省局審核同意的評先評優資格,已有的不予復評。
(四)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1、省、市兩級公司一年內累計5次被信息產業部通報批評的;
2、由於企業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損害行業形象的;
3、故意破壞電信設施,非法阻止或妨礙提供公共電信服務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第九條 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和市級分公司於每年11月底前對本公司及領導班子貫徹落實年度考核評價內容和考核體系內容進行自查,將自查情況報省局。省局於每年年底前依據評價指標考核情況和各公司上報情況,按照考核評價內容進行年度總評,提出總評結果。並將對省級公司及其領導班子評價情況報信息產業部;將對市級分公司及其領導班子考核評價情況送相關省級公司。
第十條 省局每年底對年度考核評價情況進行全省通報。對於嚴格依法經營、自覺服從監管、積極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予以表彰;對屢次出現嚴重違法行為、蓄意擾亂市場秩序的相關電信企業及其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省級公司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省局對各級電信運營企業違規情況提出的具體行政處理建議,按照部《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大對電信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各企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省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省局具體承辦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不準向他人透露各省級公司和市級分公司送達的考核自查報告、相關材料和省局黨組研究的情況;不準收受利害當事方的請客和財物;不準利用職權為本人、他人謀取私利,違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省局承辦部門執行本辦法規定應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各級公司對承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省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舉報、申訴。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關於配合開展電信運營企業幹部
考核與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運營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電信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5號,以下簡稱「國辦75號文件」)和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依法治理電信市場的若干規定》(信部政〔2003〕453號,以下簡稱「部《若干規定》」)、《關於電信監管部門配合開展電信運營企業幹部考核與管理工作的意見》(信部政〔2004〕445號,以下簡稱「部445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電信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維護電信市場正常秩序、促進電信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的,配合開展電信運營企業幹部考核與管理工作,從而形成電信監管部門行政管理與電信運營企業人事考核任用相銜接的內外監控機制。
第三條 基本工作思路為:依據電信運營企業依法經營年度考核結果,審慎、准確、客觀、公正地配合開展對省、市級電信運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開展集團公司對省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工作和省級公司對市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工作。
省級公司對市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是指涉及市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崗位、職務變化,包括提任、平級調任等(其中,調離本企業、降級使用和免職直接報備)。
第五條 省級公司在考核或選拔任用市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時,要在公司黨組初步擬任人選後、徵求地方黨委意見或全公司公示之前,向省局送達徵求意見書,並載明擬選任對象的簡要情況介紹。
省局於收到徵求意見書後10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評價意見。
省級公司在送達幹部選拔任用徵求意見書和省局反饋意見時,應採用專人專送或通過密級文件寄遞兩種方式進行交換,並落實專人進行簽收。
第六條 評價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被考核人員及其所在公司過去三年內(現執行時間自2003
年8月21日國辦75號文件印發之日起)是否出現因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而受到省局行政處罰;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次數、主要違法事實、法律責任及改正情
況;
(三)被考核人或擬選任對象是否負有主要和直接責任等。
第七條 對擬選任班子成員的評價,省局明確提出「沒有意見」、「建議暫緩任用」或「建議不任用」的傾向性意見。
其中,由下一級正職提任上一級副職的,視本人原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況或本人原崗位工作情況確定;由副職提任正職的,視本人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況和本人分管負責的工作情況綜合確定。
第八條 各電信運營企業要將省局反映的意見作為考核評價和任用的重要依據。如發生未徵求省局意見即完成幹部調整的情況,省局在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同時,向相關集團公司和信息產業部書面反映。
第九條 為配合做好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省局建立企業領導幹部基本情況信息庫,人員包括:省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省級公司經營、建設、運維、互聯互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省級公司直屬涉及經營活動單位負責人,市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條 省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開展企業幹部依法經營管理工作。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或者破壞互聯互通等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或採取推諉、扯皮等手段干擾、阻撓省局執法的電信運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省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屬於省級公司的,專題報信息產業部並抄送相關集團公司;屬於市、縣級分支機構的,送省級公司,由省級公司及時調查核實,在徵求省局意見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處理,並在收到處理建議20個工作日之內,將處理結果報送省局。
第十一條 對因疏於管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發生惡性事件的電信運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省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及時向監察機關反映有關情況,同時通報相關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 各省級公司及所屬市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以外的人員,如有縱容、參與、蓄意製造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等行為的,省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由有關企業根據建議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職人員,三年內不得任用為原職級領導職務,更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三條 省局對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人員違規情況提出的具體行政處理建議,按照部《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局與各省級公司建立監管信息反饋機制,採取定期、不定期通報的形式向省級公司反映所屬分支機構領導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守法經營、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省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省局具體承辦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人事工作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不準向他人透露各省級公司送達的人事任用信息和省局黨組研究的意見;不準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請客和財物;不準利用職權為本人、他人謀取私利,違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省局承辦部門執行本辦法規定應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各級公司對承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省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舉報、申訴。
第十七條 配合開展電信運營企業幹部考核與管理其他相關工作,按照國辦75號文件和部《若干規定》、部445號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