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護司法
❶ 如何依法建制,依制治所,確保司法所規范長遠發展
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和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把這項任務落實落地需要選擇合適的路徑有序推進。第一,堅持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關鍵在黨。中國人民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有一個堅強的領導核心,這個領導核心就是中國共產黨,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關於黨的領導地位,必須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如果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實現中國夢只能南柯一夢。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繼續堅持推進這一目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這一奮斗目標提高到新的高度,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黨始終發揮著領導核心作用。要確保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在這一根本性的原則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明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確立了黨的領導地位。黨章作為黨內根本大法、管黨治黨的總章程,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要把自己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成為全國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規范,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第二,改進黨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是關鍵。要堅持憲法確定的黨的領導地位,把黨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作為依法治國最根本的原則,按照憲法法律規定,不斷加強和改進黨領導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即各級黨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議大事、管全局上,集中精力抓好帶有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問題,黨委要從推進全局整體工作的要求出發,統籌協調好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組織的關系,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集中統一。第三,全面深化改革是根本動力。我國的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遇到的問題和矛盾前所未有,我們必須把發展作為解決一切問題的關鍵,改革開放不能停滯和倒退。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沒有法治就沒有現代化的國家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是依法治國。歷史方位的變化和國家治理的轉型,重要的是以法治建設為重點,改革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逐步形成依法治國的新格局,這其中就包括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它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又是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動力。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絕不是直接干預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而是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機制來保證。作為政治體制中的主要組成部分,黨對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健全,有利於黨對依法治國工作的領導。反之,則制約和影響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質量和水平。所以我們必須在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上下大功夫,實現黨對法治工作領導的具體化、制度化,為憲法和法律的有效運行提供有力保障。第一,健全黨領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黨領導立法的工作制度。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指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憲法修改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二是要健全黨領導執法的工作制度。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三是要健全黨領導司法的工作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四是要健全黨領導守法的工作制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同時,必須緊緊抓住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關鍵群體,引導各級領導幹部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以法律為准繩,善於運用法治方式保護和實現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第二,完善黨內法規制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既包括健全國家憲法法律,同時也包括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如果黨內法規制度不成體系,依法執政就沒有法來進行,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就不完整。因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執政的重要事項。目前黨內法規制度已經形成了四個層級。但是它的內容還沒有形成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那樣完整,所以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應按照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標准不斷加以完善和建設,並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有機銜接。第三,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落實機制。各級黨委要認真履行本地區本部門法治工作的領導責任,把法治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法治建設的工作機制和程序。要結合各自實際,找准工作著力點,抓緊制定具體貫徹意見和實施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確定工作目標,抓好落地落實。把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黨的建設各個方面。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僅自身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依法事,而且要抓好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法治素養和能力的培養提高。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職能作用。
❷ 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要求,人大,政府,司法機關,黨,公民分別怎麼做
如何維護憲法與法律權威呢?四中全會《決定》有很多具體的要求,並很有新意,會實實在在起到維護憲法與法律權威的作用。
《決定》中提出,依法執政,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這意味著黨要把憲法法律作為治國的首要規則,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予以執政。《決定》中提出,要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並且把法治建設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的考核指標之一。這意味著,憲法所內含的約束公權力運行的法治價值得到重視,憲法與法律的權威在公權力運行的部門得到維護。《決定》中要求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這意味著今後的改革要發揮法治的引領與規范作用,憲法法律的權威會得到進一步加強。
全會充分肯定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一重要論斷。所以,在維護憲法權威方面,除確定每年的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外,還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並針對現行憲法的規定,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制度。這意味著違憲審查制度的運行會逐漸予以程序上的設計與啟動,憲法的權威將得到實實在在的維護。事實上,依法治國要求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則是憲法至上。憲法至上意味著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法律包括社會規范都不能與憲法的原則與精神相沖突,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憲法。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更在於實施。
另外,《決定》中還確定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要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等等。這些內容,非常具體,也便於落實,讓人們對憲法法律的權威會有一個重新的認識。
依法治國必須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為此,必須要有科學的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在黨的領導下,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同時,也要有嚴格的執法,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的守法。盡管做到這些需要一個艱難的過程,但是,我們相信,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隨著憲法法律權威的樹立和得到強有力的維護,四中全會所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定能實現。
❸ 法治中國的司法建設
人民法院是中國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審判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國建立健全了審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審判體系,形成了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的現代司法制度,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依法公開、及時公開的原則。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預先公告,允許公民和新聞媒體記者旁聽審理過程。人民法院還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審判,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立案、審判、執行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並共同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辯護制度。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實現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迴避制度。案件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如果是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必須迴避。
司法調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根據自願、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採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2006年全國民事一審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約為56%。
司法救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實行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依法保障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
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上訴的,法定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上訴、抗訴的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外,都是終審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
死刑復核制度。死刑復核制度是獨立於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外的、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准、統一死刑案件的證據標准,嚴格規范死刑復核程序,確保死刑案件的慎重與公正。從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
中國檢察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或支持公訴等。法律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獄的執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中國制定了《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製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試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規定,根據自願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中國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法》規定,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必須擁護憲法,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可以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可以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3000多個,執業律師130000多人。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或者個人設立,也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公證法》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執業資格。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證文書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要件效力、公示及對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銷效力等。全國公證機構年辦證量均在1000萬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證300多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公證機構3000多家,執業公證員近12000人。
中國自1994年起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各級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設置了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
❹ 如何提高法治思維及依法履職能力
一、深化法院司法功能,維護黨的執政地位。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人民法院地位更加凸顯,責任更加重大,任務更加繁重,使命更加光榮,所以要進一步增強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推動者的責任感緊迫感,拓展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作用,維護黨的執政地位,著力把各項工作和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力促憲法法律正確實施,推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提高法院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判來積累,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是人民群眾認知司法、理解司法、評價司法、信任司法的直接依據。人民法院必須以公正立公信,嚴格依法辦案。司法裁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也就難以樹立;司法裁判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也會大打折扣;司法裁判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要深刻把握公正、公信、高效、權威之間的辯證關系,堅持統籌兼顧,協調推進。
在工作中,要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影響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為重點,充分發揮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的優勢和作用,加大司法便民惠民工作力度,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深化新一輪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司法公信權威,努力使人民法院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歷史的檢驗。
三、強化依法辦事意識,提高依法履職能力。依法履職、依法辦事,是黨員幹部執政為民、立黨為公的起碼要求。在新形勢下,黨員幹部承載著更為重要的責任,要對得起自己的「烏紗帽」,對得起百姓的期望,對得起國家的信任。因此,要提高黨員幹部依法履職的能力,必須加強黨性修養、強化依法辦事意識,注重實踐鍛煉、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完善監督機制、營造依法辦事氛圍。
四、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規范權力運行。權力失去制約必然導致腐敗,提高依法履職能力,既要靠黨員幹部的高度自律,又要靠監督機制的制約。黨員幹部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條件下,是很容易犯錯誤的,依法辦事也是難以保持的。腐敗的本質是權錢交易,研究腐敗問題就要研究權力,解決腐敗問題就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防止人民賦予的權力崗位化、崗位形成的權力個人化、個人掌握的權力商品化,從源頭上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須從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入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使幹部不想腐敗、不能腐敗、不敢腐敗,把反腐倡廉建設提高到新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因此,健全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辦法意義重大,只有充分運用監督機制加強自身建設,才能有效規范權力的運行。
❺ 依法治國的主要任務是什麼(多項選擇)
正確答案是全選
依法治國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⑴努力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⑵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⑶依法治國還要加強對執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並且要進一步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以及按照「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推進改革。
❻ 建設法治政府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一環。如果我們的政府不夠法治,那麼將會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建設產生負面的影響。相反,我們如果我們的政府能夠做到帶頭。守法。那麼將會為整個社會樹立起積極的榜樣作用。
❼ 如何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現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深入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一、堅持科學立法,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出現的新領域、新情況、新特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及時制定、修改、完善各項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適合我國的具體國情。
二、堅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一個關鍵環節,是法治國家對政府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深入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必須堅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正確使用相關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盡可能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五是要求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六是要求權責統一。通過科學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規定和配置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責任,保持責任與權力的對應;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切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三、堅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發揮著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社會成員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等重要作用。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對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要堅持司法公正。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時理性地權衡案件所關涉的各種社會利益,妥善把握和處理好案件所關涉的各種關系,對各類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對各種糾紛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要實現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切實改進司法作風,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全面提升司法活動的效率,有效應對社會生活中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要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切實做到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會要依照憲法的規定,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尊重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
四、堅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社會成員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社會基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每一個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模範帶頭遵守法律;每一個社會成員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運用法律規定或法律允許的方式與手段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權益。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使全體社會成員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五、強化監督制約,構建權力制約監督體系與機制。社會主義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權之治」。要從法律上構建起「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以道德制約權力」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與機制,以保證執政黨的權力和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種權力的設置和行使始終不偏離我國民主政治的正確軌道。要圍繞權力運行的總體目標,進一步完善各種權力的配置,統籌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以及行政機關自我約束與監督的作用,擴大公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有序參與,強化人民群眾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廣泛監督,同時重視和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要從法律上規范各種監督行為,不斷提升監督的科學性、合理性,建設性和實效性。
❽ 如何理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回法、行政訴訟法都對司法答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這項原則的基本涵義是:第一,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第二,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要貫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第二,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❾ 什麼是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國家專政機構通過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措施。
❿ 司法保護有哪些具體表現
司法保護的內容
⑴有權實施司法保護的機關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即廣義的國家司法機關。 ⑵「依法履行職責」的司法保護;一般司法保護:適用於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⑶司法機關在保護的角度講,它包括: ①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②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各種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 ③依法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④依法保護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對訴訟權以及檢舉,控告權的行使。從特殊司法角度講,主要指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為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其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⑷「專門保護措施」的含義是什麼 ? 指有別於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行政保護措施。從司法保護涵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司法保護,雖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護,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護。
編輯本段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
關於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八個方面的規定,下面主要列舉四個方面的內容,前三個方面內容主要是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後一方面內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⑴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有別於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從1988年起,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審理未成年日犯罪的法庭,該法庭由少年預審組,少年法庭組成,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預審,起訴和審判並採取了區別於成年人的偵察、起訴和審叛的方式,做到寓教於審,審教結合。 ⑵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原則。 ⑶ 對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做好安置工作、復學、開學、就業不受歧視。
編輯本段繼承法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人民法院處理繼承案件,離婚案件,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撫養權。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法定繼承案件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繼承份額給予適當照顧,在遺囑繼承案件中,如發現未成年人遺囑中未成年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被剝奪,應當宣布遺囑無效,保證未成年人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離婚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 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這一規定表明,公民享有遺囑自由,公民不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且還可以通過遺 自由處理其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遺囑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國《繼承法》第19條明確指出:「遺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按此規定享有必要份額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二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