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條例對以前超生依法妥善處理
『壹』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的對以前超生二胎的事業單位開除的相關條例
經修訂的《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並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四)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五)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戶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減發戶均標准20%以上的額度。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個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期間從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貳』 國家對超生怎麼處理的
「國家對超生怎麼處理的」?建議你只需查閱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你所在省市回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答條例》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就會很清楚了。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叄』 對以前超生的現在怎麼處理
實行全國兩孩政策以後,以前超生的還是繼續處罰。國家是在2016年元旦開始實行新的計生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位子女。
在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沒有事先辦理二孩准生證,都屬於違反計生政策超生子女。當事人都要接受相應行政處罰,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計生條例對以前超生依法妥善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肆』 多地對公職人員不再超生即開除,具體還有哪些條例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已經更改,所以已經不需要了解,具體實際情況因等待國家新的政策。據不可靠的媒體查詢,此前廣東,海南,寧夏等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刪除了公職人員生完孩子就被開除的規定,事實上,在全面二胎政策實施之前,許多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都存在著過度生育就是解僱的規定。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
合同條款應在適當時候進行修改,原因其實就是這些相關規定不再適應變化的情況,需要進行調整,收到建議後,五省都積極表達了修改意見,並揭示了良好法律和善政的概念,目前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1條和第2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國家工作人員,行政處罰也應依法給予。
關於多地對公職人員不再超生即開除具體還有哪些條例的問題,就分析到這里為止。
『伍』 新計生法落實後對新法以前超生罰款沒交完的夫婦怎麼處理
對於違反國家和地方計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需要繳納社版會撫養費名義罰款權。
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2016年新計生法對過去事業單位超生二胎人員怎樣處理
公職人員違反生育政策違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計生部門的處理並繳納社會撫養內費外,還得接受行政和紀律容處分。
比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再比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再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柒』 按照新出台的山東計生新條例 ,政策前超生公職還開除嗎
學習一下山東省新出台的「計劃生育條例「,政策前超生的依照超生時的「專計生條例屬」處理;也學習一下超生時的「計生條例」,按超生時的政策處理,不過,有「舊事兼從輕」的處理原則,還要維護「依法治國」的原則,具體問題根據情節嚴
『捌』 山東省計劃生育 對超生處罰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你屬於符合二十二條或二十三條,但不符合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玖』 2016年前公務員超生如何處理
如果該公務員是在兩孩生育新政策實施前違法生育子女的,那還得接受當地計生部門的處理,同時還得接受黨紀和政紀的處理。
公務員違法生育子女,處理將會加重。而且直到現在才被 發現,只能說明該公務員隱瞞了違法生育的事實。
請參見以下處罰規定
2016年國家實現全面兩孩政策前公務員生二胎新政策,公務員生二胎的處罰
公務員超生第二胎罰款規定
因計劃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務員超生罰款標准也有所不同,具體超生罰款標准由各省根據當地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數來確定。具體看你所在省的規定。
一、重慶公務員超生罰款標准:
《公務員超生處分規定》
公務員違法超生一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違法超生兩個或者多個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違法未婚生育一個子女的,給予警告處分;未婚生育兩個或多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河南公務員超生罰款標准:
1982年6月15日以後,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隱瞞至今尚未處理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作為後備幹部,不得推薦為有關人選。
對違反規定政策超生的黨員,嚴格依照黨紀和有關法規處理。
對違反規定政策超生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對社會公眾人物違法超生、情節嚴重的,要公開曝光,嚴格依法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拾』 雲南省騰沖縣計劃生育條例對超生如何處罰
您好,可以詳細看看《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對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退休人員的,減發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
(四)屬農業人口的,在落實節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貧優待。
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收養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違法生育的人員,生育費用及與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自理;有工資待遇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三十八條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取消獨生子女待遇,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加發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獎勵費,並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證生育的,應當責令其補辦《生育證》,拒不補辦的,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