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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污染取證

發布時間: 2020-12-26 14:08:52

1. 對於小區的環境污染居民如何取證

你好,可以到現場拍照、錄像。個人想到排放廢氣的工廠去廢氣樣比較難,回因為你沒答有相關的專業設備,況且取廢氣樣是要求有資質但監測單位按照操作規范進行的,個人達不到這樣的條件。
基本上你通過對該工廠的煙囪排煙進行拍照、錄像後就可以向當地的環保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了,他們會處理的。

2. 關於環境污染的侵權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應該包括哪些是否應該包含法律規定的減輕責任的情形。

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復雜性,污染行為的即時性和反復性,常常出現直接證據滅失或無法及時取證的情形,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污染物滅失,如有毒有害氣體揮發,噪音消失,污染物在水中沉澱或發生化學反應等;二、受害對象滅失,如受損害動植物死亡並腐化,如不及時處理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是通過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科學著作等間接證據組成證據鏈條來主張權利,因此,恰當運用證據規則及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常常成為該類案件的關鍵,往往會決定著案件的最後結果。
一、現有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在訴訟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由原告對其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承擔證明義務,而由被告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學術界將其概括為『誰主張,誰舉證』,這種舉證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思維邏輯,也很容易被大家所接受。《規定》第4條第(三)項規定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6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上述規定包含兩層意思:一,『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仍然適用,即原告對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仍需承擔舉證責任;二,根據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將本應由原告承擔的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即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轉移給被告承擔,學理上通稱這種情形為『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移』,而免責事由屬於被告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按照一般舉證責任規則,本應由被告舉證,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情形。
需要著重釐清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兩個概念即侵權行為和污染行為之間的區別,關於侵權行為的學界定義,至今也沒有一個權威的結論,有三要件、四要件甚至五要件六要件說,比較流行的有過錯要件說,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即認為侵權行為成立,非法要件說,是指行為人的某種行為違反了現有法律的規定,即認為構成侵權,損害要件說,不管行為人的某種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反現有法律規定,但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即認為其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我國採用的是以過錯和損害理論為基礎,以非法說為補充的侵權責任體系。具體到環境污染侵權案件,採用的是損害要件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該規定。我們可得知,環境污染侵權案件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且採用了損害要件理論,即只要行為人的污染行為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不論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行為人都應該承擔責任。關於污染行為,我國法律至今未有明確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為污染物,結合以上法律規定,姑且給污染行為作如下定義:污染行為即指排放、泄漏、灌注或棄置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可能對環境及生活在該環境中的人或物造成損害的行為。通過以上兩個概念的比較,可得出如下結論:(1)行為人有污染行為,不一定給他人造成具體的可計算的損害,因而,按我國法律規定,也就不一定構成侵權,但如果構成污染侵權,則必定有污染行為的存在;(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 「……,污染者……就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此處的『行為』是指污染行為,而不是指侵權行為;(3)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往往依賴於對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實質是對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證明。因此,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中,原告既不能夠從被告污染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角度來證明被告侵權行為存在,也無法從被告行為是否合法的角度來判斷被告侵權行為成立,原告只能夠證明被告的污染行為客觀存在及原告產生了損害事實,至於被告的污染行為是否和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污染侵權行為,則需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訴訟實踐中,常常出現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證明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證據,而被告反過來要求原告提供證明侵權行為存在的證據,從而陷入「循環論證」的爭執,事實上,不管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對侵權行為是否存在的判斷均依賴對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割性。
同樣的道理也可說明加害人和污染者這兩個詞之間的區別,很明顯,《證據規則》中的加害人一詞。並不準確,因為在侵權事實被法院確認之前,污染者不一定就是加害人,這一措辭的差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得到了糾正。
二、發生損害後果的當事人(簡稱當事人,通常是訴訟案件中的原告)的舉證責任分析
由污染者(實踐中通常指企業,在訴訟案件中一般是被告)承擔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是為了打破污染者的特殊地位導致對資源(包括知識、管理上的優勢、強大的舉證能力等)的相對壟斷,從而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但發生損害後果的當事人作出某種污染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的判斷,必定也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因而需要承擔如下的證明責任:
首先,當事人必須證明污染者有排放、泄漏、灌注、棄置污染物的行為。由於環境污染行為的復雜性,尤其是有些污染行為牽涉到復雜的物理化學專業技術判斷,只有污染者清楚事情原委,當事人往往無法准確證明具體是什麼類型的污染,但他至少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確有污染行為存在,至於這種污染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依賴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應由污染者舉證證明。
其次,當事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沒有損害事實,其訴訟請求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對損害事實證明的一個難題就是對損害所造成的損失價值的證明,由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往往無法提供准確的數據證明其損失的價值,甚至也無法通過合法的鑒定、評估機構證明,比如,魚塘養的魚被附近企業的污水毒死,而水中的魚到底價值幾何,往往會成為一個難題,當事人可提供其購買魚苗的原始票據證明魚的品種、數量、養殖時間及相關市場價格或其每季度及每年的賣魚收益,形成證據鏈條綜合證明,如有條件,最好是經過專業機構評估。
第三,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同時也是對污染者的保護,有必要由當事人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可能性的因果關系。如甲在A地有污染行為,而乙在B地受到損害,且AB兩地相距甚遠,按常理推斷,甲在A地的污染行為不可能對B地的乙產生影響,而乙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A地工作、生活或居住過,現乙起訴甲環境侵權,則乙明顯是濫用訴權行為。因此,由當事人證明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系是必要的,當事人至少要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害,但不能夠據此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當對當事人的證明義務加以嚴格限制,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應限於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依據常識和經驗能夠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以合理解釋;(2)當事人能夠提供權威的科學結論支持其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合理判斷;(3)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時空的一致性或延續性,而不致發生斷裂;(4)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證明僅僅只是一種因果關系可能存在的證明,而不是證明因果關系必然存在的證明。
三、污染者的舉證責任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污染者對污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證明責任,因此,在接到有人主張損害賠償的要求或在其污染行為影響范圍內發生有不正常的損害事故後,污染者應當積極取證,包括對損害現場拍照、對損害原因進行調查,在損害原因存疑的時候聘請相關的鑒定機構對損害原因進行鑒定,以固定證據,從而防止損害後果被誇大、損害原因被扭曲。訴訟實踐中,常常出現被告無法提供證據排除因果關系存在的情形,出現這種情形,通常的原因是被告怠於取證或者被告事實上對損害原因心知肚明,抱有投機的心態,從而出現對其不利的局面,另一個原因,則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和目前的司法不公導致被告完全忽視對相關證據的固定和保存,而寄望於通過對政府或法院施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對其有利的結果。
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污染者對其污染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也不應當無限制放大,首先,他需要發生損害結果的當事人的積極配合,尤其是對一些隱密的損害,當事人應當積極向污染者主張權利,在污染者提出要求後,應當配合污染者的調查取證;其次,對現有科學技術無法論證的傷亡原因,應按照公平原則,適當減輕污染者的侵權責任,但如果完全免除其責任,會使當事人陷入權利無法救濟的狀態,因此,污染者的這一權利應當受到嚴格限制,污染者在行使這一權利之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污染者必須對損害原因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及論證,並在可能的范圍內咨詢了相關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給出了無法鑒定的結論;(2)污染者必須提供權威的科學結論支持其觀點。
四、污染者取證的權利和當事人的附隨義務
一般侵權規定的訴訟時效至少有一年到兩年,當事人只要在這個時間段內主張權利都是有效的,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不同,由於污染者承擔了對因果關系的舉證義務,因而,有必要從法律上保證他對污染案件的取證權利,尤其是在有些和損害原因相關的證據很容易滅失的情況下,讓污染者及時知道情況,是保證他履行因果關系證明義務的前提,這就派生出受到損害後果的當事人一項重要的附隨義務,那就是在損害後果發生或者有受損害的重要危險時,及時報告污染者,在污染者提出取證要求後,積極配合其取證。
但當事人的附隨義務應當加以廣義的理解,即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污染者及時知道了損害事實發生即可,因為,在實踐中,當事人在損害事實發生後,通常會報告污染者,而污染者則往往憑借其優勢地位,對當事人不理不睬,在極端的情況下,還會利用取證的借口,對當事人打擊報復或毀滅相關證據,而當事人往往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平民,具備的法律知識及舉證能力受到天然的局限,他在當時盡管報告了污染者,卻不知如何保存相關已經履行了報告義務的證據,在某種情況下,他自身保存的證據也可能被相對處於強勢地位的污染者所毀滅。另一方面,污染者在排污時就應該對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有某種預見,其對污染行為所及時空范圍內的不正常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事件應當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因此,有必要對當事人的附隨義務加以限制:首先,對污染行為和損害結果廣為人知(可以報紙、電視、網站等傳媒報道、職能部門查處或一定地域范圍內不同職業、不同階層的十人以上證人證言等為依據),而污染者不作為的案件,不能夠以當事人本人未告知為借口怠於取證;其次,對於當事人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污染者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及時知道了該損害情況的,盡管當事人沒有報告,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履行報告義務;第三,當事人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查處理的,應當視為向污染者履行了相應的報告義務;第四,當事人雖然未履行報告義務,但在訴訟時能夠提供相關原始證據,污染者能夠通過鑒定等技術手段查明污染侵權事件的因果關系的,污染者不得以未及時報告為借口抗辯;第五,當事人在污染者取證過程中發現污染者有可能會毀滅相關證據的,應當申請相關職能部門參與調查,並可要求污染者及時出具調查結論。另外一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是當事人何時向污染者報告為恰當時機,因為當事人向污染者報告的重要原因就是保證污染者對因果關系的證明義務得到很好地履行,故當事人只要在相關證據沒有滅失之前報告污染者,均是有效的,當然,當事人同時要在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履行這種義務,否則,他的權利可能無法得到保障。

3. 有誰知道污水排污空氣配污染怎麼取證嗎,味道很嚴重但污水處理工作人員要我們拿出證據,天理何在呀,

污水廠的味道是挺大,這種你要請有資質的空氣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報告,或者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

4. 環保問題,空氣污染,異味,怎麼取證

對異味的個人取證是不被承認的,包括污水的個人取證。取樣是需要有專門的取樣證回,才有法律效力,答環保局也只有少數人才有。對於異味的判定要根據監測數據說話,而對廢氣異味的監測,大部分縣級環保局都不具備,何況是個人了。當然異味較大的話直接反映環保部門是不會不處理的

5. 企業存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停運行為,取證怎麼做

1、當地環保局有權進現場檢查是否有停運,舉報即可
2、採集排放是否超標
3、如果好長時間之前停運了一下,排放證據都已經消失了,除非有第一種的安裝監測儀器可監測。

6. 跨省界環境污染由哪級環保部門監管取證

對鋼鐵、造紙、酒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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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後生產能力的淘
汰力度,盡早完成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後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

(二)注重源頭控制,嚴把環境准入關和驗收關。
跨省界流域交
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按照國務院批
准、由七部門印發的《關於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

2007

201
號)要求,自
2009
年起,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屬、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
毗鄰上游地區擬建項目,
經環境影響評價
預測可能會嚴重影響跨省界斷面水質或造成超標的,
在審批前應採取
適當方式征詢下游相鄰環保部門的意見。
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對該項目
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
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部審
批。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
依法責令停產停
建。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對跨省界流域環
境整治力度,
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
縣予以公布,
對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
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
對長期超
標排污、私設暗管偷排偷放、
污染直排、影響跨省界水質的企業,依
法停產整治或關閉。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並嚴格控制流域農
業面源污染。

(四)落實治污責任,
嚴格實行跨省界流域斷面水質考核。
敦促
政府確保跨省界流域水質達到
《「十一五」
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
任書》
中確定的目標。
我部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評
定,
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
暫停審批影響跨省界流域水質的主
要區域新增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
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損
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按
《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
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態補償政策,
並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和建立生態
補償機制。

(五)
加強溝通協調,
合理確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
准。
部分流域省界相鄰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准不協調,
適用標准不
合理,
影響監督管理與責任考核,
應加強相鄰省界地區執行水環境質
量標準的統一性和合理性。
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
准由我部會同水利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其
余流域由相鄰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
如確實無
法協調的,由我部協調確定。

二、建立預防與處臵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根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況及省界斷面水質目標要求,
省級環保
部門要督促並協助有關地方政府,
在與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
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預防與處臵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
制。

(一)定期聯席會商。
督促並協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
府建立聯席會商機制,
下游地區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一次聯
席會議,
相互通報並商討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上游地區政府應予
以配合。
督促流域省界相鄰地區政府要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閘壩調控
方案,並監督落實。

(二)信息互通共享。
流域省界地區相鄰環保部門定期互通水污
染防治進展、斷面水質等情況。環保部門要與水利、漁政等部門定期
互通省界斷面水質、水量、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當上游地區發生
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
流域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並可能威脅下
游水質時,
除按規定上報外,
上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
下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
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限產、
限排或暫時
關閉等措施。
當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死魚等嚴重污染事故並確認
由上游來水所致時,
除按規定上報外,
應及時通報上游政府和環保等
相關部門。
上游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控制污染,
並向下游地區及時通
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

(三)聯合採樣監測。
由我部組織跨省界流域相鄰兩省環保部門
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質監測方案,
明確采樣斷面與時間、
監測指標與方
法,定期開展聯合監測。敏感時期增加監測頻次,
環保部門要組織水
利、
漁政等部門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等情況。
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
故,
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
在規定時間
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
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
一方監測數據為准。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
應保存水樣,
由中
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監測。

(四)聯合執法監督。
在定期會晤、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的基礎
上,
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成聯合檢查組,

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加強流域重點水污染源、

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發
生。
同時要互相通報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環境保護部
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要加強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的環境監管和督
查。

(五)敏感時期預警。
在敏感時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
感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及時了解重點
污染源排污變化情況,必要時採取限產限排等控制排污總量的措施。
加強與水利、漁政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及時了解江河流量、閘壩調
控、
污水處理廠運行等情況,
在確保跨省界斷面水質未明顯下降的前
提下,實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環境安全。

(六)協同應急處臵。
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交界地
區環保部門要立即報請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出控制、
消除污染的具體應急措施,
協助當地政府控制和處臵水污染。
並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情況。

(七)協調處理糾紛。
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後,應依法由相鄰
兩省人民政府共同協商處理。
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
相鄰兩省
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我部進行協調。經協調並達成共識時,按協調
意見落實。
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
由我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
國務院批准,並按國務院批復意見執行。

(八)開展後督查工作。
對於引發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企事業單
位,
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要依法處罰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由相鄰兩
省環保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其整改情況開展後督查,
確保整改措施
落實到位。必要時,由我部組織進行督查、督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跨省界流域環境污染問題,
加強協
調與合作,
聯防治污、
聯動預警、聯合處臵,積極有效地預防和處臵
跨省界水污染糾紛問題,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7. 附近有個垃圾焚燒廠,空氣污染特別嚴重,如何取證

拍照,舉報,有條件的情況可以第三方檢測

8. 污染投訴由那方取證

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

化學品事故是指一種或數種化學品意外釋放造成的事故。如1979年,溫州電化廠氯氣泄漏造成人59死亡,下風向成片草木枯黃,直接經濟損失達200萬元。由此可見,化學品事故與其它事故相比,其後果更嚴重,因此如何預防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以及怎樣將化學品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即應急處理),已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下面就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原則進行簡略的介紹。
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一般包括報警、緊急疏散、現場急救、溢出或泄漏處理和火災控制幾方面。
1、事故報警
1.1 報警
及時傳遞事故信息,通報事故狀態,是使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關鍵環節,這個環節處理得當會使可能形成災難性事故變成災害性事故,而一些小事故處理不當,延誤時間,也能形成滅頂之災。
當發生突發性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火災爆炸事故時,現場人員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檢查事故部位,並向有關人員和「119」報警;如果是發生在企業內部,應向當班車間主任或值班長,同時向企業調度室報告;如果是在運輸途中應向當地應急救援部門或「119」報警。
報警內容應包括:事故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化學品名稱和泄漏量、事故性質(外溢、爆炸、火災)、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以及報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1.2救援隊伍
各主管單位在接到事故報警後,應迅速組織一個應急救援專業隊,各救援隊伍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快速實施救援,控制事故發展,並將傷員救出危險區域和組織群眾撤離、疏散,做好危險化學品的清除工作;注意保護事故現場,以便事故調查。
等待急救隊或外界的援助會使微小事故變成大災難,因此每個工人都應按應急計劃接受基本培訓,使其在發生化學品事故時採取正確的行動。
2、緊急疏散
2.1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後,應根據化學品泄漏的擴散情況或火焰輻射熱所涉及到范圍建立警戒區,並在通往事故現場的主要幹道上實行交通管制。
·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並有專人警戒。
·除消防及應急處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
·泄漏溢出的化學品為易燃品時,區域內應嚴禁火種。
2.2緊急疏散
迅速將警戒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理無關的人員撤離,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緊急疏散時應注意:
·如事故物質有毒時,需要佩戴個體防護用品,並有相應的監護措施。
·應向上風方向轉移;明確專人引導和護送疏散人員到安全區,並在疏散或撤離的路線上設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窪處滯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區與著火區。
為使疏散工作順利進行,每個車間應至少有兩個暢通無阻的緊急出口,並有明顯標志。
3、現場急救
在事故現場,化學品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為:中毒、窒息、凍傷、化學灼傷、燒傷等,進行急救時,不論患者還是救援人員都需要進行適當的防護。
當現場有人受到化學品傷害時,應立即進行以下處理:
·迅速將患者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
·呼吸困難時給氧;呼吸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心臟驟停,立即進行心臟按摩。
·皮膚污染時,脫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動清水沖洗,沖洗要及時、徹底、反復多次;頭面部灼傷時,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當人員發生凍傷時,應迅速復溫。復溫的方法是採用40°C—42°C恆溫熱水浸泡,使其溫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對凍傷的部位進行輕柔按摩時,應注意不要將傷處的皮膚擦破,以防感染。
·當人員發生燒傷時,應迅速將患者衣服脫去,用水沖洗降溫,用清潔布覆蓋創傷面,避免傷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皰弄破。患者口渴時,可適量飲水或含鹽飲料。
·口服者,可根據物料性質,對症處理。
·經現場處理後,應迅速護送至醫院救治。
4、泄漏控制
易燃化學品的泄漏處理不當,隨時都有可能轉化為火災爆炸事故,而火災爆炸事故又常因泄漏事故蔓延而擴大。因此。要成功地控制化學品的泄漏,必須事先進行計劃,並且對化學品的化學性質和反應特性有充分的了解。
4.1泄漏處理注意事項:進入泄漏現場進行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進入現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如果泄漏物化學品是易燃易爆的,應嚴禁火種。
·應急處理時嚴禁單獨行動,要有監護人,必要時用水槍、水炮掩護。
4.2泄漏控制
如果有可能的話,可通過控制化學品的溢出或泄漏來消除化學品的進一步擴散。這可通過以下方法:
在廠調度室的指令下進行,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或通過採取改變工藝流程、物料走副線、局部停車、打循環、減負荷運行等方法。
·容器發生泄漏後,應採取措施修補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學品的進一步泄漏,對整個應急處理是非常關鍵的。能否成功地進行堵漏取決於幾個因素:接近泄漏點的危險程度、泄漏孔的尺寸、泄漏點處實際的或潛在的壓力、泄漏物質的特性。
4.3對泄漏物的處理
泄漏被控制後,要及時將現場泄漏物進行覆蓋、收容、稀釋、處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處置,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泄漏物處置主要有四種方法:
·圍堤堵截:如果化學品為液體,泄漏到地面上時會四處蔓延擴散,難以收集處理。為此需要築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對於貯罐區發生液體泄漏時,要及時關閉雨水閥,防止物料沿明溝外流。
·稀釋與覆蓋:為減少大氣污染,通常是採用水槍或消防水帶向有害物蒸氣雲噴射霧狀水,加速氣體向高空擴散,使其在安全地帶擴散。在使用這一技術時,將產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應疏通污水排放系統。對於可燃物,也可以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氣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對於液體泄漏,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其蒸發。
·收容(集):對於大型泄漏,可選擇用隔膜泵將泄漏出的物料抽人容器內或槽車內;當泄漏量小時,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廢棄:將收集的泄漏物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用消防水沖洗剩下的少量物料,沖洗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統處理。
5、火災控制
危險化學品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但不同的化學品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發生火災時,其撲救方法差異很大,若處置不當,不僅不能有效撲滅火災,反而會使災情進一步擴大。此外,由於化學品本身及其燃燒產物大多具有較強的毒害性和腐蝕性,極易造成人員中毒、灼傷。因此,撲救化學危險品火災是一項極其重要又非常危險的工作。從事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的人員和消防救護人員平時應熟悉和掌握化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及其相應的滅火措施,並定期進行防火演習,加強緊急事態時的應變能力。
一旦發生火災,每個職工都應清楚地知道他們的作用和職責,掌握有關消防設施、人員的疏散程序和危險化學品滅火的特殊要求等內容。
5.1滅火注意事項
發生化學品火災時,滅火人員不應單獨滅火,出口應始終保持清潔和暢通,要選擇正確的滅火劑,滅火時還應考慮人員的安全。
5.2滅火對策
5.2.1撲救初期火災
在火災尚未擴大到不可控制之前,應使用適當移動式滅火器來控制火災。迅速關閉火災部位的上下游閥門,切斷進入火災事故地點的一切物料,然後立即啟用現有各種消防設備、器材撲滅初期火災和控制火源。
5.2.2對周圍設施採取保護措施
為防止火災危及相鄰設施,必須及時採取冷卻保護措施,並迅速疏散受火勢威脅的物資。有的火災可能造成易燃液體外流,這時可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築堤攔截飄散流淌的液體或挖溝導流將物料導向安全地點,另外,用毛氈、海草簾堵住下水井、陰井口等處,防止火焰蔓延。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5.2.3火災撲救
撲救危險化學品火災決不可盲目行動,應針對每一類化學品,選擇正確的滅火劑和滅火方法來安全地控制火災。化學品火災的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來進行。其他人員不可盲目行動,待消防隊到達後,介紹物料介質,配合撲救。
必要時採取堵漏或隔離措施,預防次生災害擴大。
當火滅了後,仍然要派人監護,清理現場,消滅余火。
應急處理過程並非是按部就班地按以上順序進行,而是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同時進行,如危險化學品泄漏,應在報警的同時盡可能切斷泄漏源等等。
化學品事故生成的特點是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一旦發生化學品事故,往往會引起人們的慌亂,處理不當,又會引起二次災害。因此,各企業應制訂和完善化學品事故應急計劃。讓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應急方案,定期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廣大職工具備對付突發性災害的應變能力,做到遇災不慌,臨陣不亂,正確判斷,正確處理,增強人員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傷亡。

9. 環保部門接到舉報怎樣調查取證化工企業污染嚴重,群眾投訴舉報到環保局,環保部門調查取證為什麼不敢做問

這種事情,一般都是現場取樣監測,用事實數據來證明是否有污染。既然有人投專訴,就肯定要處理的,不然屬環保局就是失職,沒人願意負責的。應該是要調查周邊的居民的意見,會走訪的,不然投訴的事情如何解決,就是不知道調查的群眾是否包括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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