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⑴ 簡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教育法》中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首先,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
2、其次,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最後,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做貢獻。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1)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擴展閱讀:
教育性公共性原則的理解和認知:
一、依標用本,明確教學目標
生活化的品德教育,首先面臨的是教學目標的確定和教學內容的選擇。這是品德,教師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品德課程標准指出:「課程遵循兒童生活的邏輯,以兒童的現實生活為課程內容的主要源泉」,「道德寓於兒童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能與生活分離的『純道德的生活』」。
也就是說,道德存在於生活之中,存在於兒童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教育要聯系兒童的各方面生活,實現引導兒童建構有道德意義的生活。
因此,品德教師必須在兒童的生活世界中開發課程資源,選取教學內容,確定教學目標。但作為教師的個體,要明確教學目標,要「依標用本」,即依據課程標准,用活教材,遵循兒童的生活邏輯,恰當地確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避免品德教學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正確理解課標要求,確定教學的基本目標
新的小學品德課程標准從國家和社會對兒童品德的基本要求與兒童個體健康發展的要求兩者有機結合的高度,對小學品德教育的目標與內容作出了基本規定,品德教師必須深入學習和理解有關內容。
例如:品德與生活課程標准在「內容要求」中明確規定,學生通過學習能「適應並喜歡學校生活」、「在學校里情緒安定,心情愉快」、「熟悉學校環境,能利用學校中的設施解決自己的問題」,這一內容要求體現了低年級兒童「健康安全地生活」的學習目標。
教師明確了這一目標,既能在低年級教學中自覺、靈活地實現這一目標,克服品德教育中存在的一些誤區。作為承擔以育人為主要目標的品德教學的教師,必須學習和理解本課程的課程標准,准確地把握教學的整體目標和年級目標,這樣才能在具體的教學中心中有目標、胸中有方法。
2、鑽研教材,把握教學的基本出發點
品德課程是有計劃有目標地向學生進行品德教育的專門課程,它有別於其他的德育活動,教材仍然是教師可利用的基本的課程資源。
在如何使用教材上,存在一些偏頗:一是唯教材是用,照搬教材,上課時教師講教材,學生看教材,教師眼中根本沒有學生,上課成了看圖說話、看圖說文,品德課變成了語文課;
二是隨意處理教材,甚至完全拋開教材,教學無目標、無計劃,一些需要經過系列教學活動,通過學生經歷、體驗、感悟等才能培養和形成的道德認知、道德情感,簡單地用一兩次活動代替。
這兩種傾向都違反了道德教育生活化的原則,大大削弱了課程的作用,使教學成為無序的隨意活動。
從教師使用的教科版《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教材來看,從選題到內容都很注重體現課程標準的目標和內容要求,同時教材中還提供了大量的生活案例,創設了具有兒童特點的教育情景和活動形式,給教師的教學提供了必要的話題和教學思路。
教師要正確理解教材,包括對教材編者的意圖、教材中的圖例、留白、生活事例、情景對話等各自的意義和作用都要有全面而准確的認識,仔細分析和研究教材是怎樣體現課程目標的,層層剖析各級目標,弄明白一學期、每個單元、每節課的教學目標分別都是什麼。
通過鑽研教材,教師才能准確地把握好一學期品德教育的基點,定位好教學的出發點。另一方面,教師還要認識到,由於教材只是教學的一個範例,內容相對固定,但是學生個體具有特殊性,教學活動具有生成性,需要教師能夠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學會「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二、聯系學生實際,找到課程資源與學生生活的結合點
兒童的生活經驗是品德課程的基礎,品德的形成植根於自身真實的生活世界。品德教師平時應關注兒童日常生活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想,從中去捕捉、提取和開發品德課程的教學資源,尋找教材與兒童已有的結合點,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指導他們今後的生活。
以教科版《品德與生活》一年級上冊教材為例,教材中「平安回家」、「認識好朋友」、「我們的老師真好」、「親親大自然」等內容,就需要教師聯系本地、本班的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教學活動。
教師要判斷教材所選取的教學事件與本地區、本校、本班的具體情況哪些相符,哪些不相符;哪些教材資源可以直接應用於教學,哪些教材所提供的活動案例不符合本班學生實際,需要重組、替換、重新開發等等。
此外,兒童生活的環境與兒童的生活是密切聯系的,品德教師要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充分利用家庭、社區、學校和成人等方面的資源,把社會中新的信息、新的科技成果、兒童生活中新的問題和現象吸收到教學內容中去,增強教學內容的現實性和親近感。」
三、精心設計教學活動,引導兒童體驗和感悟
生活化的教學內容,要求生活化的教學途徑。小學品德課程標准指出: 「兒童品德的形成源於他們對生活的體驗、認識和感悟,只有源於兒童實際生活的教育活動才能引發他們內心的而非表面的道德情感,真實的而非虛假的道德體驗的形成必須在兒童的生活過程之中而非生活之外進行。」
品德課教師設計的教學活動,應該是兒童所熟悉、所喜歡的活動,是在兒童生活中找得到的「生活事件」或「生活場景」。
教師通過密切聯系兒童生活,以主題活動或游戲為載體,引領兒童在模擬真實生活的氛圍中,經歷道德難題,引發他們的探索慾望,讓他們在體驗、感悟生活的過程中,自主建構合理的道德認知結構。
例如,引導兒童關心殘疾人,就要讓兒童走進殘疾人的生活,體驗殘疾人的情感;教育兒童關心他人,就要讓兒童體驗關愛帶來的快樂,模擬如何去關心他人。在教師的引導下,通過再現生活的教學活動,兒童的情感得到熏陶,品德得到發展,價值判斷得到培養,學會生活,學習做人。
教學活動應植根於兒童的生活,但並不是兒童生活的簡單翻版,教師應將經過生活錘煉的、積極的、有意義的教學內容和活動形式經過一定的手段進行提煉、重組後用於教學活動。活動的目標、內容和形式都要精心設計,切忌隨意性和形式化。
四、拓展教學空間,幫助學生在生活中建構良好品德
品德課程的核心是引導學生熱愛生活、參與社會、學習做人。
教學內容源於生活、教學活動再現生活的最終目的,在於使學生通過自主參與教學活動,在活動中感悟到生活的真諦,領悟到怎樣對待和處理生活中的道德問題,逐漸形成積極的生活態度,成為有愛心、有責任心、有良好行為習慣的人,為他們在今後形成健全人格打下基礎。
從這個意義上講,品德教師如果只滿足於課堂教學活動顯然是不夠的,還必須讓課堂上的所悟所感回到兒童的生活中去,讓他們在生活中得到進一步發展,產生知與行統一的教學效果。
要使品德課程的教學實效落實到指導生活上,增強教學的實效性,就要防止課堂內外脫節、道德學習與道德行為相脫節、認知與品行相分離。要使品德課程真正發揮指導兒童生活的作用,品德教師可以從以下四方面拓展教學活動。
1、有針對性地引導。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在組織學生開展有意義的學習活動時,需要觀察學生真實的表現,體察學生真實的感受,並給予引導性的評價,使教學過程真正成為學生體驗情感、感悟生活、改善行為的過程。
2、評價促進。評價可以加強課程與兒童生活的聯系,促進良好品德的內化。以上面的課為例,課後教師可對那些性格內向的學生進行跟蹤觀察和引導,通過多種評價形式,激勵學生延續自己在課堂上的積極體驗,矯正自己不好的心態和行為,逐漸形成愉快、開朗的性格。
3、布置適當的課後作業。對品德課程而言,課堂教學活動絕不是課程的全部,良好品德的形成也絕不是在課堂上能夠完成的。
品德教師在課後要對學生的思想、行為有要求、有督促、有檢查,加強對學生思想、情感、行為變化的指導和檢查。教師在課後可以適當地布置一些實踐性、體驗性的作業,讓兒童由「知」走向「行」,進一步內化道德認知,建構良好品德。
4、家校聯系。教師可通過家訪、家校聯系卡、家長學校、家長開放日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庭的聯系與溝通,形成互動合力,達到共同育人的目的。
總而言之,品德課程要實現育人的功能,教師必須從教材中引發、從兒童生活世界中開發教學內容,設計教學活動,溝通課堂教學與兒童生活的聯系,實現「從生活中來」;又要關注學生需求,引領兒童自主建構良好品德,使品德課服務於兒童的生活,實現「再回到生活中去」。
只有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才能真正讓道德教育回歸兒童的生活世界。
⑵ 結合實際,談談你對教育公共性原則的理解和認識
我個人認為,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應該是共識的理念通過實踐驗證,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然後在用統一教育的手段,把它強化,進而流通現實的規范手段。
⑶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有什麼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方向性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公共性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教育的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還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素質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全人類發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作用於每一個受教育者,每一個受教育者又將自己的行為反作用於社會。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也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作貢獻。教育工作是培養個體的具體行為,它雖然對於個體而言是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事業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則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應以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堅持教育要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一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保證教育制度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漢語言文字是我國普遍通用的官方語言文字之一,也是國際認定的聯合國工作語言文字之一。因而,將漢語言文字規定為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能夠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又給予其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學語言文字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條件為:「(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終身性
隨著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的迅速發展,以及知識的爆炸性增長,為終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誰都不可能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獲得終身享用的知識,因此,必須不斷學習以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技、現代生產、現代社會條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於人的一生。為實現終身教育,要對傳統教育進行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組織、有計劃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場合中的、自發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職教、成教及繼續教育和回歸教育;既包括就業、生計教育,也包括老年、閑暇教育等。只有不斷地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的相互溝通和銜接,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進而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
⑷ 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教師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
兩個原則不一樣,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是:"集體主義為公民道德建設的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教師職業道德是隨著教育的發展而發展的。春秋以前,教師職業道德雖然已經出現,但很不系統,往往夾雜於政治道德之中。春秋時期,孔子辦私學,廣收門徒,創立了許多有關教師職業道德方面的理論,並以《論語》一書集中反映了出來。其中較為著名、對後世影響較大的有:「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體現了一種有關「學」「誨」的師德。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體現了一種「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的師德。 此外還有熱愛學生、有教無類、不恥下問、知過而改、因材施教,循循善誘等有關教師職業道德方面的著名言論,形成了我國教育史上的第一個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體系。
孔子而後的百家爭鳴時期,荀子、墨子、孟子等對教師職業道德體系進一步發展如荀子在強調教師要以身作則的同時,又提出教師須具備的四個條件:「尊嚴而憚」、「耆艾而信」、「誦說而不陵不犯」、「知微而論」,實際就是在德行信仰、能力、知識等方面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漢代的董仲舒把「三綱五常」作為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要求,又說「善為師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指的是教師的道德品質、知識才幹、言談舉止等。 唐代韓愈將師德列於對教師要求的首位,雲「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於弟子,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 宋元明清又對教師的職業道德作了進一步的發展。
如朱熹提出把「博學」、「審問」、「慎思」、「明辯」、「篤行」作為教師的道德規范。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則認為「德以好學為極」、「欲明人者必須先自明」。
(4)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擴展閱讀:
負面報道:
2012年12月,多位華師大二附中97屆畢業生在微博上「實名舉報」中學時代的物理老師張大同「多次以檢查身體為由,對在校男學生做出有違師德的舉動」,校方進行調查後,當事教師被免職解聘。
2013年5月,國內發生海南幼女開房案,之後媒體又陸續報道了一些關於教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引發了人們對於師德的關注。同年12月,央視新聞調查節目播出《性侵犯:隱蔽的罪惡》,再次報道了張大同事件。
⑸ 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的平等性原則、教育的終身性原則等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⑹ 建造師證書報名條件
理由五:為跳槽
新版資質標准實施,建造師需求增加。想跳槽提升自己,考取一、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會更順利的在建築行業內找到理想的工作,實現自己更高的人生目標和價值!
理由六:為競爭
人生充滿競爭,弱肉強食,沒證書你拿什麼跟別人比?不甘心?考個證書,幫你在競爭較量中贏得更多機會。
理由七:為升職
一、二級建造師是建築類職業資格考試,是上崗從業必備證書,建造師是不僅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較強組織能力的復合型人員。建造師注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拿到一、二級建造師,升職之路能夠迅速邁向新一個台階新境界。
理由八:為獲取知識
新版資質標准實施,建造師需求增加,很多時候工作中也會用到管理和實務的知識,多學習知識能帶給你很多意外的驚喜。
⑺ 主要遵循哪些原則,通常我國在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時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
第一,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教育的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還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素質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全人類發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作用於每一個受教育者,每一個受教育者又將自己的行為反作用於社會.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也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作貢獻.教育工作是培養個體的具體行為,它雖然對於個體而言是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事業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則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應以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堅持教育要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一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保證教育制度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漢語言文字是我國普遍通用的官方語言文字之一,也是國際認定的聯合國工作語言文字之一.因而,將漢語言文字規定為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能夠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又給予其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學語言文字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
(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條件為:「(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目前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四、教育的終身性原則
隨著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的迅速發展,以及知識的爆炸性增長,為終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誰都不可能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獲得終身享用的知識,因此,必須不斷學習以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技、現代生產、現代社會條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於人的一生.為實現終身教育,要對傳統教育進行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組織、有計劃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場合中的、自發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職教、成教及繼續教育和回歸教育;既包括就業、生計教育,也包括老年、閑暇教育等.只有不斷地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的相互溝通和銜接,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進而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終身教育原則,其中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另外,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⑻ 教育立法的含義,原則
1、教育立法指的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 教育的法規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范性文件。 一般教育法規由教育行政部門執行,對教育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由司法部門負責。
2、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方向性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公共性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教育的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還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素質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全人類發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作用於每一個受教育者,每一個受教育者又將自己的行為反作用於社會。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也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作貢獻。教育工作是培養個體的具體行為,它雖然對於個體而言是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事業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則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應以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堅持教育要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一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保證教育制度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漢語言文字是我國普遍通用的官方語言文字之一,也是國際認定的聯合國工作語言文字之一。因而,將漢語言文字規定為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能夠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又給予其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學語言文字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條件為:「(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終身性
隨著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的迅速發展,以及知識的爆炸性增長,為終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誰都不可能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獲得終身享用的知識,因此,必須不斷學習以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技、現代生產、現代社會條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於人的一生。為實現終身教育,要對傳統教育進行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組織、有計劃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場合中的、自發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職教、成教及繼續教育和回歸教育;既包括就業、生計教育,也包括老年、閑暇教育等。只有不斷地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的相互溝通和銜接,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進而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
⑼ 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要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業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教育的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還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素質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全人類發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作用於每一個受教育者,每一個受教育者又將自己的行為反作用於社會。因而,每一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也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整個社會活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並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作貢獻。教育工作是培養個體的具體行為,它雖然對於個體而言是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事業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則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應以促進學生的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堅持教育要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一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負責,保證教育制度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漢語言文字是我國普遍通用的官方語言文字之一,也是國際認定的聯合國工作語言文字之一。因而,將漢語言文字規定為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能夠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又給予其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學語言文字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為適齡兒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條件為:「(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之間的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針對我國目前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高,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四、教育的終身性原則
隨著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的迅速發展,以及知識的爆炸性增長,為終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誰都不可能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獲得終身享用的知識,因此,必須不斷學習以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技、現代生產、現代社會條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於人的一生。為實現終身教育,要對傳統教育進行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組織、有計劃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場合中的、自發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職教、成教及繼續教育和回歸教育;既包括就業、生計教育,也包括老年、閑暇教育等。只有不斷地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的相互溝通和銜接,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進而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終身教育原則,其中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另外,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