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法經營的意義
1. 依法經營企業
不同行業的企業有不同的必備條件與要遵循的法律法規。通用的有《企業法》《產品回質量法》《答工商法》《合同法》《稅法》《企業法》等。建立企業,首先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審;如果涉及行政許可的,要辦理行政許可證;涉及環保的,還要辦理環保許可;下來就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再就是稅務登記,企業組織機構編碼。
2. 如何全面推進依法治企 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依法治企就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來治理企業,使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專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屬度。
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依法治企的基礎. 依法治企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依法治企是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舉措,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強科學管理、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爭創一流企業、實現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的重要前提.依法治企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方向,是現代企業進入市場的保護傘。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從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到職工都應當重視運用法律手段處理企業在改革、改制等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涉法事務。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要想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就必須堅持走依法治企之路。
3.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什麼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你什麼權利也沒有,說是那麼說,什麼事是你能定的!
4. 闡明經濟法對企業活動,依法經營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義
經濟法的作用機制
市場調節功能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並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正是經濟法的這一產生條件,決定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作用范圍及作用方式。
1、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促進社會進步。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傳統法理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詞都有平、正、直的含義」,「平即平等與平衡」,「正即正當與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註: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頁。)。所以,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不外是適用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註:〔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頁。)。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經濟法的作用范圍主要是指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工具,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圍,即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它不僅體現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更展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體現的協調與發展的價值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於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於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註:〔美〕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頁。), 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3、經濟法的作用方式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即國家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與不足的方式。從上述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可知,國家除直接參與有限的經濟過程外,主要在於對市場的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須為其特定的作用范圍服務。
從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不同歷史時期,由於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同,經濟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現代意義的經濟法-1890年美國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純粹是禁止性規定, 而一戰後的經濟法則出現許多授權性規定。 進入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作用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即由於凱恩斯理論所導致的成熟的現代經濟法過份強調國家干預,隨著二戰後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功能的恢復,導致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了矛盾,因而體現經濟法作用方式的國家干預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國經濟法由於產生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雖然九十年代後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由於傳統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識作用,致使我國的經濟法作用方式並沒有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出現通常所說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由於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強制命令式,這又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當不利的。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單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時,國家干預經濟方式又不可能完全採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經濟領域就出現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國家干預經濟雖往往以國家直接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式進行,但其重點卻是彌補和矯正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這也就定了經濟法作用方式的重點應是如何使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有效地結合,共同調控經濟的運行,促進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既然是上述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具體說來就是協調、平衡。
5. 請問誰知道在執照裡面寫的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意思
我認為不屬於,需要重新去工商局核定業務范圍
6.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企業營利_
要堅持誠信經營,努力提高企業的信譽,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所得,是指企業從事物質生產、商品流通、交通運輸、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企業生產經營,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生產為側重,以產品為主要經營對象的企業經營方式。企業生產經營的著眼點是某個特定的市場供求關系。企業通過對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的研究與預測,研製、開發、生產、銷售其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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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資金投入企業對產品(勞務)按照供產銷的方式進行的經營活動。資本經營是指通過投融資、資產重組和產權交易等手段,對資本實行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以實現資本盈利最大化的經營活動。
業生產經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根據市場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來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如何生產;企業資本經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通過推動資本的運動積累、集中和資本結構調整,來贏得企業戰略上的競爭優勢。
7. 公司經營狀態是存續是什麼意思
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的存續是指企業正常的運轉。但在這之前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整合和相應的調整。企業的內部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我國對這類企業進行相應的管理,規范市場合理合法的經營。
8. 企業如何實現依法經營
不違法經營就是最好的依法經營
9. 對現代企業面臨的風險和依法經營的看法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於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業與法律的關系也將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實說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做得越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越高,企業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發展,越可以避免許多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相反,企業越忽視法律事務工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越低下,企業的法律糾紛越多,經濟損失越大,甚至還會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設下的法律陷阱。在我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建立完備的法律防範機制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