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配備公務用槍
㈠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為哪些人和公務配槍的人員有哪些區別
根據《槍支管理辦法》第三條 下列人員可以佩帶槍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二)邊防地區、海防地區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佩帶槍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區的黨政負責幹部;
(三)省級以上黨政機關的機要交通員,邊疆地區縣、市黨政機關和郵電部門有佩帶槍支必要的機要通信人員;
(四)海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五)軍工工廠的警衛押運人員。
第四條 下列單位可以配置公用槍支:
(一)有配槍必要的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科研等單位的保衛部門;
(二)有配槍必要的重要財政金融單位和地處偏僻不設武裝看守的重要倉庫、電台、科研單位;
(三)在偏僻地區和海上作業有配槍必要的地質勘探隊、測繪隊;
(四)航行沿海和遠洋的客、貨、油輪及其他海上作業的工作船;
(五)有配槍必要的民航機場和民航飛機。
第五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縣以上體育運動委員會,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第六條 專業狩獵生產的人員和單位,可以佩帶和配置獵槍。非專業狩獵人員持有獵槍的,限十八歲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過兩支。
第七條 狩獵生產和科研教學單位、野生動物飼養和畜牧業單位、獸醫院需對動物進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槍。
第八條 電影製片廠因拍攝電影需要,可以購置已經淘汰的舊式槍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槍外,其他槍支機件必須進行技術處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實彈射擊。
其中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是公務用槍,3-8條的規定都是屬於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但刑法上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是指公務用槍以外的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
㈡ 在中國私藏槍支是什麼罪
在中國私藏槍支應該就是非法持有槍支罪吧,我國對於槍支的管理是最為嚴格的
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你知抄道你為什麼查不到么?
因為這是最高檢出的,而不是最高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釋字[1998]4號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03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03日
(高檢發釋字(1998)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渝檢(研)(1998)8號《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抵押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使槍支處於非依法持槍人的控制、使用之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出借槍支行為的一種形式,應以非法出借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受槍支質押的人員,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998年11月3日
㈣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在所持槍被盜、被搶、丟失、被騙時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一定要說錯,那麼就是時間不對,是被盜、被搶之後不及時報告,而不是當時不報告。有點咬文嚼字。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釋義】本條是關於丟失槍支不報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這里所說的「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范圍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范圍是一致的。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具有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槍支」,即指公務用槍,不包括民用槍支;「丟失槍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槍支被盜、被搶或者遺失等情況。現實中丟失槍支的情況很復雜,有的行為人有過錯,有的行為人沒有過錯,但無論槍支如何丟失,都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為了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丟槍後「不及時報告」。即行為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向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如果行為人及時、如實報告自己丟失槍支的情況,則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2)丟槍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所謂「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槍支丟失後被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等情況。根據本條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㈤ 依法配置槍支人員(非配置公務用槍)將槍支交給他人作抵押是否構成犯罪保存該槍的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
依法配置槍支人員(非配置公務用槍)將槍支交給他人作抵押,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保存該槍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差不多這樣!
㈥ 保安服務許可證備案在那個部門辦理
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保安服務條例》: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擴展閱讀
《保安服務條例》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參考資料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墊江縣人大常委會
㈦ 警察將所配備的槍支借給他人抵債應如何定性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將槍支用作借債質押物,其行為構成【非法出租專、出借槍支罪】。
根據《最高屬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條之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㈧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報是否構成犯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同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造成嚴重後果。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為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第一,這里的不及時報告,是指在發現槍支丟失後未立即報告,這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在槍支丟失後一段時間內一直未發覺丟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時,不宜認定其是不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對槍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規定,但因意外發生被盜、被搶而及時報告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使用、存放時被盜,即使及時報告的,也應承擔過失責任,但不構成本罪。第二,丟失公務用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成立的一個法定要件。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嚴重後果是槍支丟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槍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後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㈨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備槍支什麼區別
主要為配備主體不同。
前者主要為具有相應職能的國家機關比如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偵、檢、審、看護、保衛等職能時配槍;
後者並無公務職能,是其他主體比如射擊運動員、射擊場教練員等配槍。
望採納,謝謝!